

2026年6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司法学论坛在山东青岛隆重举行。本届论坛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主办,吸引了来自理论界与实务界的150余位专家学者参与,规模盛大。
本次论坛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旨在切实加强司法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促推“十五五”规划目标任务落实落细,解决我国司法现代化进程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论坛以“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为主题,设置“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研究”“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问题研究”“司法机关融入社会治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审判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研究”“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研究”“中国司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研究”“数字司法中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司法改革中的难点及其解决途径”以及“司法公信力建设问题研究”九个子议题,紧扣新时代法治建设要求,聚焦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和前沿问题,既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也体现出强烈的时代担当和实践关怀。

来自国务院政策研究室、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法学会、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专业委员会、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河北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山东省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山东省法学会网络法学研究会、北京信用学会、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共北京市委党校、《法治观察》全媒体普法中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口市人民检察院、镇江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曹县人民检察院、周村区人民检察院、延安市政法委、上海市宝山泛亚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等单位的领导、专家和学者参会。
当天上午,会议分为开幕式致辞、颁奖典礼与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聘任仪式、合影留念、主题报告四个阶段进行。开幕式致辞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于向明主持。山东大学青岛校区党工委委员、副校长周加强,国务院研究室原副主任于赋,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原委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周玉华,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原副部级专职委员王秀红,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晓松先后作大会开幕式致辞。
本届论坛设置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聘任仪式。开幕式后由山东大学法学院院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齐向东宣读聘任人员名单。聘任张晓永、李红岩等为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顾问,聘任王小平、王平、杨在平、王旭、周静、周立国、白秋生、纪朝辉为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会前,本届论坛组委会面向全社会进行了征文活动,得到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司法机关和政府机关等单位有关专家和领导的积极响应。截至征文结束之日,共收到征文近500篇,后经专家严格评审,共评选出135篇获奖论文,其中一等奖12篇,二等奖28篇,三等奖95篇。

主题报告阶段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梁迎修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副会长江必新,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特聘教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原所长蒋惠岭,山东大学讲席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原所长谢鹏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赵晓耕,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孙海龙,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鲁统民,西北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研究院院长、教授汪世荣,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王越飞先后作大会主题报告。

当天下午,会议进入主旨发言阶段,该阶段采取分单元议题报告形式进行。议题一围绕“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展开,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刘义生主持,由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教授周洪波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王平评议。议题二围绕“中华司法文明传承与司法文化创新”展开,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卢上需主持,由山东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侯欣一评议。议题三围绕“数字技术赋能与智慧司法建设”展开,由陕西省延安市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景彦军主持,由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波评议。议题四围绕“诉讼制度完善与司法程序改革”展开,由中共北京市委党校教授金国坤主持,由国家法官学院科研部主任樊军、青岛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静评议。议题五围绕“司法公信力提升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展开,由德州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杨振生主持,由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德志评议。论坛闭幕式由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赵贵龙主持。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山东省司法研究基地主任崔永东作大会学术总结致辞。
本届论坛紧扣“十五五”法治建设部署,聚焦司法改革进入深水区所面临的现实问题,精准抓住了当前司法工作发展的关键。来自全国各地的法学界翘楚与司法实务界专家共聚一堂,围绕“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这一核心主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在交流中碰撞出诸多深刻见解与创新对策。
以下对本次论坛的主要观点进行综述:
一、完善司法公正实现机制,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创新
(一)司法公正实现机制与评价机制的构建完善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核心在于规范司法权力运行,筑牢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在新征程政法改革的前瞻布局下,科学构建并完善司法公正的实现与评价机制,是回应人民群众法治新期待、推进司法现代化的关键所在。通过凝聚理论共识与实践智慧,构建更加客观、多维的司法价值评价体系,能够有力保障司法权力规范运行,切实将司法公正转化为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坚实效能。
山东大学青岛校区党工委委员、副校长周加强在致辞中指出,完善司法公正的实现机制与评价机制,既紧扣司法公正这一法治生命线的核心命题,聚焦司法运行中的堵点、难点与热点问题,又立足新时代司法现代化建设大局。他强调,理论研究与实务探索的深度融合,能够进一步推动司法学理论体系的完善,提炼出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中国特色司法智慧。
国务院研究室原副主任于赋在致辞中表示,政策研究工作强调把现实问题放到制度运行和国家治理的大背景下加以认识。他强调,司法公正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全局,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持续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学界与实务界必须在理论研究与制度实践之间架起更加坚实的桥梁。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原委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周玉华在致辞中指出,司法公正实现机制的完善应当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重点,而其中的关键在于认真、严格、不折不扣地实施诉讼程序制度,绝不能搞形式、走过场。他表示,未来要把服判息诉率作为考核法院和法官业绩的基本标准,对错案与瑕疵案件建立深度剖析制度,让“评价—反馈—改进”的完整闭环倒逼司法公正实现机制的不断改良。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晓松在致辞中强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化解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过程中,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他指出,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保障。他认为,科学的评价机制应当尊重司法规律,不能单纯以结案率、改判率等刚性量化指标来评判司法公正,而应当将案件的主客观效果、程序正当性以及社会认同感统筹起来,引导司法裁判回归追求实质正义的本源。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鲁统民在发言中表示,司法公正应当是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和感知公正四个维度的有机统一。他强调,人民法院必须以质量优先筑牢根基,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并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谁裁判谁负责;同时深化繁简分流改革并探索应用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树立一次性解决纠纷理念,构建外部中立评价机制,确保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无温差、无落差。
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民行交叉疑难案例研究中心主任牛传勇在发言中强调,盯着排名和刚性数据容易产生外在动机排挤内生动机的心理学机制,完善考核方案本身是一个伪命题。他主张,构建科学的司法公正评价体系,必须划定清楚内部数据收集使用的边界,彻底取消不必要的指标与刚性数据排名,并应当积极引进系统外的第三方专业化评估机构进行中立评估,让考核与法官、检察官的个人利益彻底脱钩。
山西师范大学社会学与法学学院副教授常冰霞在发言中指出,基层司法公信力建设存在资源配置失衡、外部监督评价不足等薄弱环节。她建议引入第三方专业性机构开展量化考核,建立客观数据与主观感知相结合的评价体系,围绕诉讼便民、程序透明、司法作风等指标开展多元化常态化抽样测评。
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山东省司法研究基地主任崔永东在总结致辞中表示,完善司法公正的实现和评价机制是“十五五”规划中涉及司法问题的重要表述,也是今后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他强调,虽然过去已有学者探讨司法公正的评价机制,但探讨得还不够充分。他建议,学界和实务界在未来应当重点关注司法公正评价的标准是否科学合理、评价的具体措施是否得当、评价的主体是否多元等问题。
(二)中国司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与话语体系创新
加快构建中国司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新时代深化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使命。在“两个结合”的指导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与话语体系创新,必须摆脱域外范式的依赖,将零散的实践经验上升为系统的学科理论。通过精细化提炼具标识性的核心概念与具原创性的理论集群,聚焦司法学项下的审判学、检察学的有机统合,回归国家治理与具体办案职责的本体规律,才能建成独立自主、特色鲜明、逻辑自洽、世界兼容的司法学学术体系与学科大厦。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原副部级专职委员王秀红在致辞中指出,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司法实践,为司法学理论创新提供了丰富素材和广阔空间。她强调,我们要扎根中国司法实践,继承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断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司法学学术体系、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副会长江必新在发言中指出,构建自主知识体系不能总是停留在口号上,必须落地为可界定、可传承、可教学的本土理论集群。他强调,我国司法实践目前已形成了八大原创审判理论矩阵,包括司法三重属性统一理论、能动司法与谦抑司法辩证统一理论、法理情一体化裁判理论、案结事了人和的实质正义理论、审判权运行制约监督辩证理论、四级法院审级职能精准分层理论、司法诉源治理与审判赋能社会治理理论以及数字审判与智慧司法现代化理论。他认为,下一步的核心任务就是对其进行体系化的学理梳理与学科化建构。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孙海龙在发言中提出了构建审判学自主学科体系的十个关键范式。他表示,在态度上应当积极争取设立中国审判学作为法学二级学科,在话语构建上要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法理情相结合”等中国法治话语转化为最具学术内涵的标识性概念。同时他强调,应当构筑独立的审判功能学、审判运行学、审判管理学等课程体系,并引入工程思维开展大模型仿真研究,预测司法政策利弊,通过科技赋能打破内部系统的封闭熵增。
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特聘教授蒋惠岭在发言中表示,中国司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意义重大。他强调,法治只是治理体系中承担特定使命的一部分,法律不能“包打天下”,法院也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必须认识到自身能力的局限性。他结合切身感受,系统提出了司法在社会治理中的十个局限性,即被动性、周期长、成本高、职业化带来的专业壁垒张力、对复杂社会问题修复能力有限、确定性强但资源有限、专业性独立导致的不确定性、司法公开的限度、社会适应性有限以及国际化程度有限。他表示,这些局限性正好与江必新院长所提的八大理论创新相契合,并强调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在发言中指出,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同样需要遵循检察规律,提炼标志性概念与原创理论。他强调,我国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检察听证、公益诉讼等均属于国外没有的独特话语体系。他认为,检察理论应面向检察实践并聚焦主业,实现回归办案职责与回归具体案件办理的“两个回归”,以基层的办案实效来支撑话语体系建设。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贺世国围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再思考发表了见解。他指出,深化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核心在于对法律监督的核心职能进行时代重塑。他强调,检察机关必须准确把握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在强化刑事审判监督与行政诉讼监督的同时,优化监督手段的刚性与程序衔接,将法律监督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服务基层治理与保障司法公正的实质效能。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刘勇阐述了“异常行为痕迹分析”在高质效办理刑事疑难案件中的证据价值。他认为,构建检察自主知识体系离不开实务方法论的创新,证明被告人主观故意在拒不供述时往往是司法难题。异常行为痕迹分析作为间接证据证明理论的具体化路径,能够将物证与心理痕迹相统一,运用完整证据链条切实提升疑难案件的办案质量,为本土司法学理论创新提供生动的实务素材。
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教授周洪波在单元评议中指出,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最核心、最具标识性的内容就是法律监督。他强调,我国的法律监督概念是特有的,各项职能职权都统一于宪法赋予的监督职责,偏离法律监督就容易产生追诉主义或重刑主义倾向。他将我国法律监督行为细化为嵌入式监督、半嵌入式监督与非嵌入式监督三种形态,强调必须从宪法高度深化本土检察话语的运作规则。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王平在评议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主知识体系的建设具有深厚的宪法与法律依据。他强调,在我国宪法体制下,检察机关就是国家的司法机关,这与国外检察官存在本质不同。他认为,中国的司法学少了检察学是不全面的,两学融合的研究模式充分彰显了我国司法理论创新的主体优势。
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山东省司法研究基地主任崔永东在总结致辞中指出,涵盖审判学、检察学的司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是当下的学术热点。他强调,自主知识体系应当体现本土性、传承性、原创性和包容性的特点,尤其在坚持“两个结合”的大背景下,更应突出自主知识体系建设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内在关联。同时,他阐述了当前学界在学科划分上的困惑。他认为,司法部并不行使司法权,而“两高”的主流刊物与主推学科也均未打出“司法”名号,导致当前学科划分既不符合司法即审判的国际标准,也不符合审判、检察均属于司法的国内体制。他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手打造司法学学科才是必要的,未来理应将中国法学会下设的审判学研究会和检察学研究会合并为司法学研究会,打造逻辑自洽的中国司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二、立足中华司法文明传统,丰富司法公正的中国经验
(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挖掘与创造性转化
坚定文化自信并加快构建司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深刻把握“两个结合”的时代要求。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历经数千年历史存续,别具彰显本土韵味与历史积淀的法治品质。深入挖掘并阐发传统法律文化之中的核心治理智慧,通过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赋予古老概念以符合时代需求的新意,是夯实法治中国建设、重塑自主性法学叙事方式的应有之义。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副会长江必新在发言中明确指出,“法理情一体化的裁判理论”,是传承中华法系、适配当代治理的中国特色裁判方法论。他指出,西方裁判崇尚纯粹的规则主义,机械的法条主义,容易导致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情。他强调,中国审判长期坚持以法律为根据,以情理为温度,以正义为归属,做到法理融通情理、情理涵养法理,天理、国法、人情有机统一,既守住法治底线,又实现实质正义、社会正义、民心正义。他认为,正义理论研究、中华优秀传统司法文明成熟于当代司法实践,是中国式裁判方法的标志性原创成果。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孙海龙在发言中强调,中国审判学学科建设,总体而言要遵循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他指出,具体而言要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统筹两个大局,且中国审判学应包含人类文明的审判学成果,不能过多强调“自主”。同时他强调,学科建设必须坚持注重“两个结合”与“两个更加注重”,并且一定要遵循司法规律。在提炼审判学原创性理论时,他明确认为,“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动人,法理情相结合”以及“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坚持纠纷多元化解等具有原创性理论色彩的表达,都需要进一步研究厘定其内涵和外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赵晓耕结合法律史研究指出,司法的人民性具有鲜明的传统思想根基。他指出,古人很早就总结出“临下以简,御民以宽”以及在财富、人身争议中权衡贵贱贫富的辩证裁判经验。他强调,推进司法现代化应当反思并检讨法律越发繁琐、出现“持法深者不善治”的制度执念。他倡导,司法文书和法律理论应当学习传统文学表达智慧,用一种通俗、世俗化的方式来呈现复杂的专业判断,缩短民众与制度的距离感,以此获得社会更实在的认同。
西北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研究院院长、教授汪世荣在发言中指出,中国传统法律具有“定分止争”的优良传统,强调明晰所有权是止争的前提。通过反思唐律中盗窃罪不适用死刑的法理,他指出侵犯财产不应轻易用生命作为处罚对象,主张尊重古代在“事主过错”与动产不动产区分上的立法智慧,为今天提供借鉴。此外,他分享了《旧唐书》中韦丹通过查验“分用名历”免除仓吏罪责的案例,强调古人洞察“必为权势所须”、认真查明真相的务实办案智慧非常值得新时代法官认真对待。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苏亦工在发言中表明,司法审断在根本上是一种识别和判断是非善恶的能力,这与行政权存在根本区别。他提到,传统语境中家喻户晓的“包公”形象,代表了中国传统司法不畏强权、追求公正的理想价值追求。他结合《尚书·吕刑》所阐述的“非佞折狱,惟良折狱”指出,断狱不靠花言巧语,而是取决于平良与善。他强调,保证司法公正的根本因素应该回到传统认知,即“人是根本”,而清末以来盲目引进域外制度,往往只解决了学说和制度本身,忽略了怎样去提高司法队伍人的素质。
同济大学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朱国华在发言中提炼了原创性理论概念“六缘理性”。他指出,西方法治预设倾向于将人视为孤立抽象的权利主体,而中国社会结构中人始终嵌入亲缘、地缘、业缘、神缘、物缘与文缘等多重关系网络,机械套用法条易割裂社会情感。他强调,“六缘理性”要求司法主体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审慎考量并规范吸纳这些具体的关系要素,寻求更具弹性、情理交融的纠纷化解方案,在立案分流、事实认定与习惯库建构等环节中,充分发挥恢复性正义与社会关系修复的独特功能。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孙康通过对早期道教核心经典《太平经》的司法哲学探赜指出,该经典解构并回应了法律正义合法性的本体来源,蕴含了一套可以自成体系的中国式自然法思想。他指出,该经典以“天道”为法律终极根据,以“阴阳”为运行规律,并以“承负”解释法律正义如何跨代际实现。他强调,在司法操作上,该经典提出了以人为尺度、君臣民“三合相通”的司法通畅原则,以及事前预防、事中审慎和事后追责的连带规制,深刻启示现代法学研究必须打破域外法学范式的垄断,多维关注本土文化资源。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助理曹晨光在发言中立足“两个结合”,探讨了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融入生态环境司法的路径。他提出,“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等传统生态智慧富蕴着和谐共生的治理经验,有机融入环境资源审判有助于增强裁判的文化认同与社会实效。他强调,在实践中应通过“相契、相生、相长”的司法治道从四方着力:一是强化源头预防,构建预防性司法体系;二是丰富多元化解,将“生生哲学”等智慧融入调解审判全过程;三是提升实质解纷,深化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四是健全系统治理,完善司法与行政监管、公益诉讼的衔接联动。他认为,这能为美丽中国建设厚植生态文明根基,助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山东大学特聘教授侯欣一在评议中指出,中国古代几千年属于司法行政合一结构,传统司法展现出的多是对审判官员个人的道德期许、强人英雄形象以及对“审明判平”向“审明判熟”的心理感受追求。而现代司法则更多依赖于技术层面、制度层面的规范化处理,公信力需要的是对制度的理性感知。因此他强调,在开展研究时必须清晰梳理和区分“传统特质”与“现代规范”,才能使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真正下足功夫、走深走实。
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山东省司法研究基地主任崔永东在总结致辞中强调,在坚持“两个结合”的大背景下,构建中国司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深刻突出自主知识体系建设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内在关联。他指出,这正是本次论坛专门设立“传统司法文明”板块的核心初衷。他强调,自主知识体系必须体现本土性与传承性的基因,要积极借用传统法律文化之中的经典概念,赋予其符合时代发展的新意,推陈出新,以此打造出带有中国风、中国特色的理论体系。
(二)传统司法智慧与红色法治资源的当代衔接
弘扬并传承革命根据地的红色法治资源,是构筑中国特色法治现代化发展道路的时代密码。作为当代中国司法的重要文化涵养,红色司法传统不仅能够确立“司法的人民性”这一根本价值追求,更能让专业司法在现实活动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人权保障和多元治理。将传统法律文化精髓与红色实践智慧相衔接,有助于我们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坚持改革创新,延伸现代司法管理的战术举措,开辟出独具主体性的司法现代化中国方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赵晓耕指出,抗日根据地各边区在进行普选时形成的如“选民证”等历史文本,上面印着财产权等公民权利,是红色法治资源的真实呈现,能与现代宪法学理论产生跨时空的比照。他强调,陕甘宁边区当年形成了优良的社会与法治风气。他指出,永东教授创办的司法学之所以完全超出了传统部门法的逻辑和局限性,其本质就是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渊源相联系,与相互贯通的传统红色思维密切相关,提供了极佳的宏观观察视角。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孙海龙在发言中强调,探究和明晰审判权运行和纠纷解决规律,是一条贯穿始终的司法改革主线。他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应当充分汲取红色法治智慧和传统纠纷多元化解经验,坚持内外公正公信的双向视角,健全中国式的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体系。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鲁统民在发言中指出,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最终必须体现在效果上。他强调,在基层审判实务中,人民法院积极弘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树立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理念,将个案的审判主动置于天理、国法和人情中多方考量,既妥善解决案件的“法结”,又设身处地打开当事人的“心结”,这正是传统司法智慧与现代审判机制的深度融贯。
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石鹏飞在发言中指出,“封棒儿离婚案”之所以能够产生持久的影响力,关键在于其摆脱了教条主义的束缚,深刻体现了对人民群众切身权益的尊重与保护。他强调,作为红色法治资源的杰出代表,“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实践中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将法律原则与当地风俗、群众朴素的正义观深度融贯。他认为,这种注重实质正义的红色司法传统证明,法治的最终目的在于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矛盾,应当注重社会生活本身,通过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促成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赵冰在发言中指出,法家思想在当代司法管理中的融入,既强化了法治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又通过礼治的管理效应实现了法律与道德、公正与人文的融贯统一。他指出,法家管理思想并没有完全摒弃礼治的基于道德伦理、严格自律与社会舆论所规制的管理范畴,其在盛世中肯定礼治的必然性,而在乱世中采取法治应对,这属于适应时代的理性选择。他强调,法家思想融入司法管理的当代诠释重在管理而非法治,新时代司法管理创新应当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时代方法,将公平正义、情理法融合、诚信正义等价值追求转化为规范的司法管理制度,在战术层面发挥司法管理作为司法战略具体化的措施功能,为当代司法管理实践提供全新的思路与智慧启迪。
三、数字技术赋能司法现代化发展
数字技术与司法的深度融合,正在从根本上重塑现代法治的运行范式。推进数字司法建设,既要“向外看”,立足于数字技术的积极效能,探讨如何通过数智协同打破传统线性逻辑,让智慧法检深度嵌入基层治理和诉讼服务大局;更要“向内看”,在审判权、检察权的核心运行层面明确人工智能的辅助边界,死守审判独立与实质公正的制度底线。唯有将外部的治理赋能与内部的工具限度有机结合,方能以高质量的数字司法促推社会治理现代化。
(一)司法机关外部协同的数字赋能与智慧治理拓展
数字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是提升司法公信力、赋能基层社会治理的强大引擎。在智能化改革进程中,我国充分依托数字化改革优势,推动智慧法院、数字检察与在线诉讼等新实践,全方位拓展司法便民维度。通过将数字司法建设深度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大局,构建多元参与的数智协同治理网络,能够有效打破传统时空与效率极限,为统一法律适用、优化诉讼服务以及促推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有益的路径探索。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原副部级专职委员王秀红在致辞中指出,当前,数字技术快速发展,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正在深刻影响司法运行方式。她强调,智慧法院建设、数字检察建设以及在线诉讼等新实践,为提升司法效能、促进司法公开、统一法律适用提供了新的路径。她认为,技术进步必须始终服务于司法公正这一根本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规范运行,确保司法活动始终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副会长江必新表示,依托我国互联网治理优势,数字化改革优势,我们率先构建了线上线下融合、智能辅助裁判,全程阳光透明、数字正义普惠的数字审判理论体系。他强调,该理论在确保案件质量的铁律下,通过人机协同等数字化手段拓展司法效能;这一理论突破了传统审判的时空极限、模式极限、效率极限,形成了传统审判现代化、现代审判数字化、数字审判规范化的全新理论范式,是中国引领世界完全自主的前沿审判理论。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孙海龙在发言中立足数字法治明确强调,构建中国审判学自主学科体系必须跟上时代的发展。针对司法学研究如何与大模型结合,他深刻提出,应当明确我们在这方面的优势,把审判当中的问题通过算法,将司法规律、审判规律变成算法并融入到大模型当中去,从而让大模型拥有中国审判的思维,以此推进数字法治领域的自主知识体系建设。
河北金融学院教授、北京信用学会副秘书长周明勇汇报了数智赋能基层纠纷化解的理论路径。他提出,数智枫桥和枫桥式法庭建设,本质是要将法院以诉为基础的解决方法与枫桥式以问题为导向的系统解决思路相融合,找到背后的信用机制。他认为,其核心在于运用法统计学的方法将行为和结果数据化,探索建立“德治—自治—法治—信治”的相结合机制,通过普遍联动与府院联动,让数字化管理体系深度赋能基层的信用治理实践。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保振关注数智时代老年群体权益的司法救济。他指出,当前数字化与老龄化相互叠加,传统获取型、技术赋能型和算法推荐型侵权层出不穷,司法救济不能将该群体等同于一般主体。他强调,司法理念应当从形式公正适度转向实质公正,体现倾斜性保护和适当性救济。在程序层面,应针对双方证据获取不对等的现实,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克服证据偏在问题,并通过优化线上线下诉讼服务水平、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来实现老年群体的主动参与。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曹奕阳对电子送达在“互联网+”背景下的实践进行了制度检视。她指出,电子送达在实践中存在当事人同意的程序选择性质不明、诉前约定地址与确认书效力衔接冲突,以及因账号共用导致送达准确率偏差等痛点。她建议,应当明确电子送达同意的程序选择属性,将其界定为当事人程序选择的体现,适用差异化的送达到达标准,并积极加强法院与运营商及企业的合作,将全流程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技术引入专门平台。
同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罗小坤立足实践阐释了司法人工智能的协同治理模式。她认为,司法人工智能正以场景化、非集中化模式存在,形成了数助办案、数助监管等智能系统。鉴于司法活动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且法院高度依赖外部技术供给,传统的垂直监管模式不足以应对挑战。她强调,智能化治理必须超越“法院管法官、法官管技术”的线性逻辑,走向法院、技术提供者、当事人与学术共同体协同参与的多方治理网络,赋予当事人算法决策的知情与异议权,课予技术提供者持续性的算法解释义务,以保障算法决策的可理解、可验证和可监督。
(二)司法权内部运行的数字边界与风险规制
然而,数字技术的实践应用与场景化拓展绝不能无限泛滥,在核心司法权内部运行层面,必须划定严明的技术边界与禁止性红线。推进数字司法创新不能流于技术堆砌,必须警惕算法黑箱、技术惰性对人类司法理性的冲击。科学划分智能系统的从属性定位,死守法定程序、算法正义与数据安全,明确禁止技术手段逾矩侵入并替代核心裁判领域,才能确保数字化手段与人类司法理性的有机融合,死守新时代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最后底线。
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特聘教授蒋惠岭在发言中指出,智慧法院、数字检察与在线诉讼等新实践,为提升司法效能和统一法律适用提供了新路径,但必须清醒认识到适度公开与技术干预的局限性。他以司法公开和裁判文书网的公开为例指出,适度公开是良好的防腐剂,但公开太多也会出现担心被阳光灼伤、紫外线受伤后愈合很难等局限性问题。因此他强调,在智能化改革进程中必须对局限性有清晰认识并进行相应的微调克服,在技术创新中精准寻找到阳光公开、效率提升与数据安全、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法治平衡点。
山东大学讲席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原所长谢鹏程在主题发言中强调,人工智能在审判活动中的应用实现了从辅助事务到辅助判断,乃至独立判断的功能进化。系统通过证据要素提取和案件相似度算法重构证据体系,利用三层知识图谱实现规范到事实的自动映射,并通过思维导图加自然语言的双形式输出展示完整的逻辑链条,标志着推理透明化技术的突破。他建议,我国由私人公司开发软件很难做到数据的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与相关智慧法院研究院进行合并,成立一个统一的、属于事业单位编制的“智能法院研究院”,形成独立于实体法院的虚拟司法平台,构建算法监督与纠错的闭环,在功能定位上坚守可选择性、自愿优先与效力有限性,确保复杂案件始终由人类法官做出终局裁判。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鲁统民在发言中强调,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经历了一个从电子化、网络化、数字化到智能化的动态发展过程。他谈到,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能够帮助撰写裁判文书初稿、快速处理大量数据和重复性工作,让法官专注于探索和创造力,但同时也可能存在算法黑箱、法官责任承担与公众认可、数据隐私保护与技术依赖、法律伦理与价值判断以及地区发展差异等诸多问题。因此他强调,司法人工智能发展必须明确人工智能系统的从属性,同时应关注人工智能应用的伦理性、确保数据算法的可靠性、提升法官科技素养的专业性。
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民行交叉疑难案例研究中心主任牛传勇在发言中对人工智能应用淹没法官主体身份的倾向表达了深刻警惕。他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数据和算法风险会导致输出结果不可控、不确定,在“案多人少”的重压和考核追责制度的局限下,极易导致法官对 AI 产生过度依赖与技术惰性,进而抑制法官在个案中运用良知和智慧进行创造性司法的动力,导致技术专制。他明确强调,智慧司法的智慧最终应当体现在法官的创造性上,必须严格划分人工智能在裁判中的辅助边界,AI 只能局限于案例检索、观点分析等辅助工作,绝对不能侵入并替代核心裁判领域。
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专业委员会副会长、教授田圣斌在发言中探讨了刑事司法领域中的数据安全保障机制。他指出,当前智能审判、智能检察工作多外包给私人公司推进,这通过合同转包责任的同时,也给司法秘密和国家安全带来了离岸连接泄露等潜在巨大风险。为此,他明确建议必须建立数据主体影响度、保密程度及诉讼阶段的多重分级保护标准,完善事前审批、事中监管和事后处置的全程监管制度,专门建立数据监管机构,并确立应急处置、数据审计规则和所有者救济机制,将技术外包漏洞彻底纳入法治轨道。
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处副处长、副教授李政印在发言中指出,数字检察建设本质是“赋能”而非“赋权”,绝不能被视为检察权的扩张或替代被监督对象行使职权。他表示,大数据模型输出的结果只能作为决策参考,最终的司法决定必须由检察官在法律、事实与价值判断基础上独立作出。他认为,数据收集与使用必须严格受程序审查规制,严禁以技术之名忽视甚至侵害权利,尤其在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方面,绝不能让数字技术凌驾于权利保障之上,以此才能逐步克服同质化、雷同数据模型的资源浪费。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波在评议中提到,数字技术的引入对人民法院来讲是一场西医手术式的技术革命。他结合实务工作强调,智慧司法绝非简单的技术堆砌,在全流程推进数字技术与审判执行深度融合时,必须坚持法定程序,保障法官的主体地位。同时,在诉讼服务中应当适当保留线下窗口、人工帮办等传统渠道以实现对老年群体的倾斜性、平等保护,切实以智慧司法赋能公正效率,让数字时代的司法始终坚守法治初心。
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健全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与司法责任体系完善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核心在于攻克制约司法公正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健全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必须聚焦于司法权力运行的行政化纠偏、司法责任制的常态化落地,以及人员分类管理的结构性优化。通过在宏观层面厘清放权与监督的辩证制约机制,在微观层面规范院庭长行权边界、绩效考核指标与审执分离机制,才能切实保障主审法官与检察官依法独立履职,引导司法行为回归服务国家治理与法治建设的科学轨道。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原委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周玉华在致辞中指出,现在司法人员特别是法官,常年超负荷工作,一年要审判处理几百起案件,压力过大,也会影响办案的质量。他强调,实现司法公正,关键在于认真、严格、不折不扣地实施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度,不能搞形式走过场;应当把服判息诉、案结事了作为评价司法工作的基本标准,把一审、二审、再审服判息诉率作为考核法院和法官的业绩与能力水平的重要依据,引导司法人员从结案了事自觉转向案结事了。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副会长江必新在发言中表示,“案多人少”已成为制约新时代司法审判的突出因素,极易导致法官队伍弱化、案件质量下降。他强调,破解这一体制困境,必须在深化司法改革中多管齐下,推动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制度效率的全面提升。他认为,在权力规制层面,必须建立健全审判程序正当化、关联诉讼并合化以及争议化解实质化等配套制度,在确保案件质量的铁律下,通过人机协同等数字化手段拓展司法效能,彻底理顺内部运行与制约监督的关系。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孙海龙在发言中强调,从党的十五大报告到二十大报告,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这一条主线没有变。在推进深化司法改革时,他明确指出,应当围绕一个目的,即对内保证司法公正、对外提高司法公信,必须始终坚持内外公正公信的双向视角,而决不能像目前这样将其割裂对待。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鲁统民在发言中指出,健全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核心在于完善法院内部的权力运行与综合保障机制。他强调,推进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必须深化法院内部的司法公正保障机制建设,正确处理好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形象公正的内在关系。他认为,在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同时,法院内部必须建立起配套的司法公正评价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协同构建面向社会的公开监督机制,以此规范司法权力运行,筑牢严格公正司法的制度根基。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王越飞表示,员额制改革对于法官、检察官的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应当充分肯定。但针对该制度实施十年来所出现的案多人少、制度协调以及司法辅助制度等瓶颈问题,他建议,应当通过建立上遴选和下轮岗双向机制、重新修订与完善相关规范来予以纾解。
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民行交叉疑难案例研究中心主任牛传勇在发言中分析了司法责任制在权力流转与责任体系落地中的现实痛点。他从刑事政策落实的纵深视角切入,指出当前部分基层单位在推进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时,由于盯着排名和指标干,极易对“认罪认罚从宽”等核心刑事政策的准确贯彻产生严重的“反向激励”和体制异化。他强调,层级化、刚性化的数据考核在实务中甚至会滋生强迫认罪或虚假认罪等不合司法规律的“智慧黑洞”现象,严重干扰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良性改革生态。因此,深化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并完善责任体系,必须划定清楚权力运行与数据考核的边界,防止“唯数字论”对司法责任制建设造成二次伤害。
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原主任,上海市宝山泛亚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理事长王琼从商事调解的市场化运作视角,指出了员额制改革在组织结构上面临的锁死瓶颈。她指出,我国现行员额比例与连年井喷的案件量严重脱节,且法院同时承担审判与强制执行双重职能,导致执行局在资源配置上沦为审判的附庸。她明确疾呼,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严格落实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的中央要求,中期应当实现执行局与审判庭在人事、财务、考核上的物理切割与独立序列构建,长期则应大胆试点执行权外移,设立专门的国家执行机关,彻底卸下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历史重负。
国家法官学院科研部主任樊军在评议中指出,我国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在立案登记制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成型以及司法责任制落地方面已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后续深化研究仍需紧扣四大突破。他建议,下一步的体制改良应当在制度边界与适用标准上进一步细化,在权力配置和程序衔接上加强体系化思考,通过夯实诉权保障、深化繁简分流、健全阅核机制以及完善多元解纷配套对策,力推研究成果更好地转化为司法实践的效能。
青岛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静在评议中对该单元的学术观点进行了系统梳理。她指出,学者们立足多元视角,为诉讼制度完善与司法程序改革提供了深刻洞察:研讨内容既涵盖了形式瑕疵遗嘱效力认定的审慎判例研究、生态环境法典最新立法洞察及其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衔接思考,又囊括了刑事裁判理论研究向程序面向转型的宏观与微观考量;同时,不仅深入探求了知识产权民事公益诉讼的改革对策,也展现了基层新型科学对话模式下的释法说理经验,并结合大数据分析有力论证了阅核制的正当性与有效实施路径。
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山东省司法研究基地主任崔永东在总结致辞中指出,司法改革现在进入了深水区,成效如何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部分改革举措确实存在半途而废、虎头蛇尾的争议。他表示,衡量大家对司法改革的信心,关键一点就是看司法公信力,而司法公信力最核心的要素是司法公正。他认为,如果通过司法改革,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满意度提升了,则证明改革取得了真正的实效;若公信力不升反降,则说明司法改革是不尽如人意的,还需要假以时日和耐心。
(二)具体诉讼制度改革与程序正义保障
诉讼制度的实质化运转与具体规则的科学适用,是程序正义得以彰显的制度本体。在现代法治视域下,健全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程序,必须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机械倾向,重点回应民商事纠纷形式要件、环境法典特殊量刑情节,以及知识产权等公益诉讼的程序衔接堵点。通过将诉讼行为理论融入裁判过程,完善科学适度的程序分流与权利救济规则,才能确保正义以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实质性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原委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周玉华在致辞中指出,过程的公正即程序的公正,在我国,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是基本健全的。从现在的情况看,我们国家诉讼程序制度是比较完善的,在世界上来说也是比较先进的,现在的关键在于认真、严格、不折不扣地实施。他强调,要严格认真全面地实施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度,绝不能搞形式、走过场,这既是公正司法的保障,也是让人们感受到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同时,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有高素质的司法队伍,需要进行司法理念、司法技能和司法伦理的培训,建立、落实好对司法人员定期培训的制度,保持并不断提高司法队伍的专业素质。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副会长江必新在发言中指出,我国审判工作必须严格依法裁判、恪守程序规则,维护法律权威。在价值目标与裁判运行层面,他强调,西方法则多以程序终结、文书生效为司法终点,而中国审判追求更高层次的正义目标,不仅看程序是否合规、法条是否适用,更构建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个案正义与社会正义统一的完整正义体系。此外,针对数字技术对诉讼程序效能的拓展,他明确指出,依托数字化改革优势,我国率先构建了数字审判理论体系,形成了传统审判现代化、现代审判数字化、数字审判规范化的全新理论范式,突破了传统审判的时空极限与模式极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赵晓耕结合法律史考察与当代实践,对诉讼制度与程序正义进行了批判性反思。他指出,当前诉讼程序面临法律繁琐和程序空转等弊端,必须深刻检讨造成基层法官超负荷审判的制度文本与诉权概念。针对证据与事实认定,他认为个案中的法律事实受限于证据呈现的图景,与客观真实存在落差。他强调,司法的人民性必须落实到裁判文书的进化上;程序语言与标准的设定应当消除繁琐执念,善于用民众能理解的世俗化、简明化语言来表达,从而让民众对制度产生实在的认同。此外,他借用“临下以简”的传统法文化经验指出,个案审理中应关照社会大众的朴素生活经验并精简不必要的程序,以此回归程序正义的本源。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丽萍针对民商事诉讼中的形式瑕疵遗嘱效力认定问题,深入剖析了司法裁判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她通过对大量司法裁判样本进行实证分析指出,当前各级法院在处理不完全具备民法典形式要件的自书、打印或代书遗嘱效力时,严格形式主义与形式缓和主义呈现出激烈冲突和分庭抗礼的状态。她明确提出四点程序改良建议:一是重申形式要件是强制性行为规范,立遗嘱人应尽量遵守;二是确立形式缓和主义的程序容错空间,对于存在轻微、非根本性技术瑕疵且可通过证据规则补正真实意思的遗嘱,不宜轻易认定无效;三是确立当事人无争议时法官不宜主动审查形式瑕疵的谦抑原则;四是期待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出台继承编司法解释(二)或典型案例来统一程序裁判尺度。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恒指出,生态环境法典创设的赔偿金缴纳从宽处罚规则在刑事适用上面临程序逻辑冲突。为此他建议,应当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及赔偿确立为独立的量刑情节单独评价,明确创设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程序形式,允许犯罪嫌疑人提前缴纳,并在量刑指导意见上做好其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紧密衔接。
西华大学副教授夏永全聚焦于刑事裁判理论研究的程序面转向构建。他指出,长期以来刑事裁判研究偏向实体裁判内容,将裁判简单等同于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严重架空了程序背景并忽视了程序面客观存在的裁判现象。他基于诉讼行为理论、过程论以及类型论解构,提出刑事裁判理论必须从“实体内容如何形成”转向“程序面上裁判现象如何观察”。他强调,未来研究应当从程序本体上确立裁判作为法院诉讼行为的“性质论”,满足主体、客体、内容、形式、理由相互契合的“构成论”,以及科学划分裁判形成与确定的“过程论与效率论”,以此克服概念思维局限,为诉讼程序改革提供制度指引。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侯滨针对知识产权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存在的受案失衡、产品定性存在争议等问题,提出了程序构建建议。他建议,应当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范围作出排他性规定,避免司法解释挤牙膏式拓展;同时,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刚性效力,对妨碍调查的违法行为直接通过程序手段实施惩治,并对实力悬殊的涉案双方设置举证责任倒置,将自愿召回产品的“认赔行为”延伸作为刑事从轻处理的前提。
五、提升司法公信力,服务社会治理现代化
(一)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法理阐释与多元实践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内在要求把司法公信力作为检验司法综合改革成效的试金石。新征程下深化新时代司法改革,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用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的审判实践,回应社会公众的法情感需求与理性认同。重塑新时代司法公信力,既要依靠司法共同体职业操守与人文关怀的内生强化,又要健全刑事疑难案件的方法论创新,从而在法理阐释与多元实践的双向推进中,筑牢社会公平正义的信任大厦。
国务院研究室原副主任于赋在致辞中指出,政策研究工作强调把现实问题放到制度运行和国家治理的大背景下加以认识,既要关注具体问题的解决,也要重视长远机制的完善。他深刻强调,从社会治理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看,司法公正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与国家长治久安,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持续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
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王谋寅在发言中指出,“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正义在主观上被感知。司法情感涵盖对人格尊严的承认尊重、朴素正义观的纳入、社会的道德伦理回应以及关切的情感修复。他认为,情感的规范嵌入必须遵循程序化、专业化与有限性原则,使其在法律推理框架内发挥理性的辅助与过滤功能,最终指向人的福祉。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静在发言中探讨了法官职业素养对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影响。她指出,法官的专业能力、道德操守与人文素养直接关乎公众对司法公信的看法。针对当前实务中存在的知识更新未能跟进、“如我在诉”的人文关怀不足等问题,她建议应当系统强化法官专业培训,深化道德监督与惩戒机制,依托传统文化精髓滋养法官的人文关怀,并积极构建律师与法官的良性互动机制。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德志在评议中指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法理阐释,落脚点在于多元实践的协同推进。他建议,将法官道德与专业素养的良性提升、刑事案件证据审查的方法论创新,以及社会情感与主观感知的规范化过滤相融合,并在司法实践中建立起多维度的机制纠偏保障,才能有效防止理论探讨与司法实务脱节。
(二)司法融入多元解纷与基层社会治理路径
完善中国式的多元解纷体系,畅通诉调对接渠道,通过充分发挥基层治理网络的协同精神,能够有效纾解“诉讼爆炸”与基层“案多人少”的现实困境,使刚性的司法裁判与柔性的矛盾化解相互补充,将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在基层,切实转化为服务社会治理现代化与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实效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王越飞从理念和制度层面发表了见解。他指出,社会治理功效的彰显依赖于法律刚性与民间协商柔性的结合,这由国家的本质和二重属性所决定。他强调,必须积极践行协商精神、协商功能和协商价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在多元协商中体现法治与德治,以多维度的协商治理扎实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河南格调律师事务所主任韩文君汇报了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打造互动交融型“释法说理”的基层经验。她指出,针对单向宣读法条、法理与情理割裂等导致案结事不了的弊端,该经验通过答疑听证深度倾听群众诉求。她认为,“忻检有爱”十字工作法有效融通了法理、情理与事理,缓和了专业主义与管理主义的张力,能够向信访群众传递司法温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新分享了融入基层多元治理的三重路径。一是通过审理好规则不清晰的疑难案件实现个案立规、单点突破;二是连续发布审判白皮书并编写《案例手册》发至居村,实现类案预警与全域治理;三是与基层党组织建立联系并联动打造调解员实训课程,聚力共治破除壁垒。
(三)社会共识尊重与公共秩序协同治理
公共秩序的协同治理,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在严格公正司法的同时充分尊重社会经验与社会共识。通过有序完善轻微案件的多元化处理机制,推动全媒体传播与司法实践的良性互动,才能真正实现一次性解决纠纷、消除当事人心结的终极治理追求。
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山东省司法研究基地主任崔永东在闭幕式的学术总结中指出,社会治理对司法公正的实现发挥着间接的积极作用。他强调,如果社会治理成功了,那么它就会大大地节约国家司法资源,降低国家司法的成本,也有助于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他认为,当前从中央到地方都非常重视社会治理问题,这一问题切中要害,非常值得学界和实务界在未来开展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法治观察》全媒体普法中心主任汪国强汇报了全媒体时代司法实践与媒体传播深度融合的路径。他指出,在法治建设推进的历程中,司法裁判不仅要实现正义,更要让正义以鲜活、可感的方式被看见。他认为,应当推动媒体传播与多元治理的深度融合,落实老百姓的解纷诉求,让公平正义“破层出圈”,从而在全媒体全网络时代提升司法公信力。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鹿业光探讨了通过诉讼程序改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对策。他建议:在审前环节必须完善轻微案件的程序出罪机制,合理拓展相对不起诉的制度适用空间;在审判环节应当构建实质庭审机制,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员实质参与审判,从而有效淡化卷宗文本主义对裁判倾向的机械滋长。

崔永东教授在总结致辞时指出,“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今天,来自五湖四海的各位专家学者汇聚于碧海蓝天、红瓦绿树的青岛,相聚于物华天宝、人杰地灵的鳌山湾畔,一起探讨司法问题,是一大乐事。各位与会专家的发言,为本届论坛奉献了一台丰盛而精致的思想大餐、学术盛宴,给大家留下了深刻的启迪,相信专家的真知灼见会对中国的司法改革和司法文明建设发挥有力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崔永东教授还向出席会议的嘉宾、参与征文的作者以及山东大学、法学院和会务组表达了由衷的感谢。

据悉,自2012年起,崔永东教授作为组织者在国内首创司法学理论与实务研究的高端学术平台——全国司法学论坛。全国司法学论坛自创办以来,已连续成功举办十二届,先后于北京、上海、广西钦州、山西临汾、浙江文成、江苏苏州、江苏淮安、山西太原、山东青岛等多地成功举办,是我国司法领域相关论坛中的知名品牌。论坛始终紧跟全面依法治国步伐,围绕司法改革、司法管理及其改革、司法理论和实践、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监察委员会制度改革、司法责任制、法律职业共同体、西部地区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新时代中国司法理论及实践的新进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司法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司法公信力、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社会治理、司法现代化过程中的问题及其纾解,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等核心领域展开深入研讨,已发展成为贯通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凝聚全国法治共识的重要学术阵地。第十二届全国司法学论坛的圆满举行,为规范司法权力运行、提升司法质效、筑牢司法公信力提供了兼具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的全新方案,将司法学研究推向更高台阶。此后,全国司法学论坛将继续发挥其繁荣司法学研究的积极作用,为持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升司法质效与公信力注入新动能,成为具有深刻理论与实践意义和极强学科影响力的山大品牌。
编辑:苏清
审核:郭涛
终审:汪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