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刑期间违法拍摄、制作音像制品
违法事实:
主演赵萧泓在2019年电影拍摄时仍处于服刑期间(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执行至2023年6月15日),其参与拍摄、制作电影《监狱来的妈妈》。
违反的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得出版、制作、发行音像制品等。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12条第四款(现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00条等相关条款):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处理建议:
- 对赵萧泓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违法制作音像制品的行为,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拘留等),或由监狱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 电影制作方明知或应知当事人处于服刑期间仍邀请其参与拍摄,涉嫌违法,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电影内容篡改生效司法判决,误导公众,损害司法权威
违法事实: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陕刑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书认定:案件系因家庭琐事引发厮打,赵萧泓持水果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没有关于丈夫家暴的记录**。电影却将案件改编为“反抗家暴的正当防卫”,与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严重不符。
违反的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六条:电影不得含有“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权”“危害社会公德”等内容。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电影片禁止载有“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侵害名誉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散布不实信息、扰乱社会秩序。
处理建议:
- 电影主管部门(国家电影局)可依法对影片不予上映或责令撤档,并对制作单位给予警告、罚款、吊销《电影公映许可证》等处罚。
- 死者家属(丈夫一方)可依据《民法典》对电影制作方、编剧、导演等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国内外“双面叙事”,可能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利用境外平台抹黑中国司法制度
违法事实:
在国内宣传时强调“女性力量”“个人故事”,在海外电影节上却将个案上升为“中国社会制度和司法体系的系统性攻击”,导演承认“带着家暴的靶子寻找合适的代理人”。
违反的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文艺作品危害国家安全,不得利用境外平台损害国家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视情节):若查实与境外反华势力有组织合作、接受资助或指令,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
- 《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内容。
处理建议:
- 国家安全机关可依法调查主创团队是否存在与境外组织勾连、接受境外资助进行“颜色革命”式叙事的行为。
- 若查实存在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可依据《刑法》相关条款(如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间谍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四、消费真实案件、污名化无辜死者,违反公序良俗
违法事实:
将无家暴证据的刑事案件改编为“反家暴正当防卫”,将死者(丈夫)从普通人污名化为“家暴者”,并邀请死者家属出演电影。
违反的法律:
-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侵害人格权(名誉权、死者名誉保护)。
- 《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创作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处理建议:
- 死者近亲属可对电影制作方、导演、编剧等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若电影存在资金流向境外或接受境外资助的情况
违法事实(待查):
在海外电影节获奖,可能存在接受境外组织资助或与境外机构合作的情形。
违反的法律:
-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活动需依法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不得资助或合作。
处理建议:
- 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可对电影资金链进行调查,若发现非法接受境外资助,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总结处理建议
违法主体 | 主要违法行为 | 处理机关 | 处理方式 |
主演赵萧泓 | 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制作音像制品 | 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 |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拘留等) |
电影制作方/导演 | 篡改司法判决、损害司法权威、违反公序良俗、侵害死者名誉 | 国家电影局、法院 | 撤档、罚款、吊销许可证;民事侵权赔偿 |
主创团队(若与境外勾连) | 危害国家安全、接受境外资助搞“双面叙事” | 国家安全机关 | 刑事调查;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电影节获奖行为 | 不直接违法,但暴露其利用文艺作品进行政治操弄 | (中国方面) | 可公开揭露其选择性叙事,加强对外文化传播中的法治立场 |
核心结论
文艺创作享有自由,但不能逾越以下底线:
1. 不得篡改生效司法判决;
2. 不得损害司法权威、诽谤他人;
3. 不得利用境外平台抹黑国家制度;
4. 不得将犯罪行为商业化、美化成英雄叙事。
《监狱来的妈妈》从拍摄到内容、从宣传到获奖,多处触碰法律红线,依法应予严肃处理,并应通过此案明确文艺创作的法律边界。
(相关资料由《法治观察》栏目整理)
编辑:苏清
审核:郭涛
终审:汪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