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司法学论坛在上海隆重举行。本届论坛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山东省司法研究基地主办,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同济大学法学院暨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上海政法学院科研处、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协办,青岛大学法学院、《社会科学报》报社、《司法学研究》编辑部、“司法学论衡”微信公众号、“司法学探索”微信公众号、浦江法治论坛直播中心为支持单位。本届论坛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召开。来自全国司法系统、高校系统、科研系统的130余位专家、学者参会。
大会开幕式由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周长军教授主持,闭幕式由山东大学法学院王德志教授主持,大会最后由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山东省司法研究基地主任崔永东教授进行学术总结。主题报告阶段由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原副所长范明志教授主持,主旨发言第一阶段由青岛大学法学院院长蔡颖雯教授主持,第二阶段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四川省政协社法委副主任郭彦主持。各阶段评议人分别是:主旨发言第一阶段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教授和中国浦东干部学院科研部副主任王永杰教授评议;主旨发言第二阶段由上海大学法学院李清伟教授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郭华教授评议。
论坛旨在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司法公信力”为主题,设定了“司法责任制的历史与现实”“司法责任制落实与司法公信力建设之间的关系”“司法学学科构建与司法公信力建设”“司法公信力建设与人权保障”“司法公信力建设与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制约”“司法公信力建设与司法科技化的深度融合”“司法公信力建设的中国经验与外国经验”“如何通过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助推司法公信力提升”等子议题。本届论坛的参会嘉宾从理论与实务的多个角度全面剖析了“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司法公信力”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很多具有建设性、启发性的思想观点,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
一、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助推司法公信力建设
(一)二十大报告对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
公正司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司法公信力建设。上海市法学会党组书记、会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上海市法学会会长崔亚东在致辞时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地位,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责任制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是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明细、权力制约的司法机制的关键。完善司法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努力践行司法文明宗旨;必须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努力践行公正司法;必须把握好、处理好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监督权之间的关系,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中国人民大学原党委书记,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治理研究院院长、教授程天权表示,继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合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后,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要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责任制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对促进严格公正司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司法责任制建设不仅是司法领域的内部问题,也关系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社会文明进步等。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原副主任、原副部级专职委员王秀红认为,公正司法作为党的二十大报告重点关注的主题之一,是习近平主席指导的核心要求。要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多重维度
提高司法公信力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在作主题报告时指出,提高司法公信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而不仅仅是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应承担重要责任,或主要责任。司法的公信力来源于司法的以下属性:司法的公正性,司法的统一性,司法的廉洁性,司法裁判所确定的义务和责任的不可规避性,当事人或者公众对司法的接受性或者认同感。
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山东省司法研究基地主任崔永东认为,司法公信力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仅仅依靠司法机关单打独斗是行不通的,还需要来自决策系统、立法系统、监督系统、社会组织系统,乃至于全体公民的通力配合和支持。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主张,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牵涉面广,非一事一案可以完成。司法公信力的形成,来源于国民对司法公正的普遍认知和真切感受。把司法公正打造好,司法公信力就可能得到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功能是为法律立信。要提高司法的公信力,第一个途径就是司法体制方面的改革,特别牵涉到我们常说的司法规律。第二个途径是司法的治理,涉及司法腐败、司法专横、司法庸懦、司法僵化、司法伪善。第三,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来选择最好的、判断能力强的法官进行司法工作。
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民行交叉疑难案例研究中心主任牛传勇表示,司法公信力建设并不是司法部门自己的问题,仅仅由司法机关去解决,是不可行的。温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李杰也认为,司法问题是国家层面的问题,它不单纯关乎法律或者司法。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讲师,上海政法学院人事处原副处长,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江晨提出,司法公信力有信用和信任双重维度。同时还给出了关于建立一个具体、有机、系统、结构化的家事诉讼的社会化机制的路径:一是诉讼中借力,二是把一些诉求转借到诉讼之外的社会主体。
(三)人权保障与司法公信力建设
人权保障是法治的目标追求。江必新指出,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促成全社会对公正的标准达成共识;第二,通过深入全面的改革建设公正、高效、前卫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第三,科学构建司法权的运行机制;第四,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和条件;第五,构建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裁判规则;第六,尽可能的提高司法裁判的执行力;第七,遵循司法规律,不断提升司法工作的效率;第八,完善司法的人权保障;第九,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其中提到,完善司法的人权保障,进一步深化以庭审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把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上海政法学院科研处处长、教授刘军认为,只有在司法过程当中保障人的主体性,保障基本人权,把人当作人,使人成为人,促使包括犯罪人在内的所有人成为一个具有自我选择、自我决定、自我实现能力的人,成为一个对社会有贡献、存在有价值、能够被社会承认的人,才是我们司法改革重要的指标。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王谋寅在主旨发言时主张,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终极取向、终极需求。
崔永东在作学术总结时表示,司法公信力包括司法强制力、司法判断力、司法自控力等,除以上几种力外,还包括人权保障力。在所有司法公信力的构成要素中,最关键、最重要的是人权保障力。如果司法不以人权保障为核心,那么这种司法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公信力。
(四)审判质效提升与司法公信力建设
公平正义是人民的向往,维护公平正义是司法机关应有的职责和追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周玉华在致辞时指出,影响司法公信力的要素主要包括:司法的质量和效率,司法裁决结果的实现程度,司法队伍的素质、能力水平、道德品性及作风,司法宣传,司法权威。司关于司法的质量和效率,我们国家是高的。当前司法建设的重点是树立司法权威。司法权威不足的因素有好多,但最重要的是我们国家在制度设计、权力配置上,没有把司法权和其他国家权力放在同等的地位上。应从制度设计、权力配置上让司法权有应有的地位。从当前来看,法院普遍存在三大难题:案件增多,信访增多,执行难仍然存在。法治国家的权威系统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党的领导,这是领导的权威;第二是立法权威;第三是行政管理权威;第四是司法权威。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助理、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原副主任汪世荣在作主旨发言时表示,司法有自身的规律,我们要很好地坚持司法改革中方向性的东西,建立一个科学、有效、合理的法官工作机制。其同时指出,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应既合法又合理。司法权威要建立在司法工作本身的特殊要求基础上,在司法改革过程中配合司法责任制。还要研究怎样给法官创造好的环境、好的条件。
中央财政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在评议时提出,评价司法责任制改革成败的最重要标准为案件质量是否提高。司法公信力下降的原因在于司法机关向党和人民的承诺与实践落实状况之间存在落差。司法改革是靠内部改革还是靠外部力量进行改革,值得研究。同时指出,研究司法责任的同时必须研究司法责任的豁免问题。
刘军认为,切实提升审判质效,加强公信力建设,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意。司法机关在推进司法责任制以及相关配套改革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在司法改革取得重要成效的前提下,与中央对司法的期待、与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从理念、体系、体制、机制,到具体制度方面,都需要进一步细化和优化。从当前调研情况来看,目前的审判委员会基本是被空置。通过司法管理现代化促进、保障、落实司法责任制,提高司法公信力,是重要的改革指向。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清伟认为,对司法的基本要求,在法理学层面为准确、及时、合法。我们现在的司法哲学在某种意义上是值得反思的。同时,坚持司法的终局性是司法公信力能够得以确立的一个重要环节。上海政法学院调解学院院长、教授侯怀霞提出,调解在纠纷解决、矛盾化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在实践当中已经被广泛推行,但也面临着很多问题,要想发挥调解在多元解纷当中的作用,任重而道远。
安徽工业大学法学系讲师蔡华认为,司法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非常重要的方面。过度强调司法的统一,可能和司法能力提高的目标之间构成紧张关系,从而影响法官能力的提高。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仙岩法庭庭长任宁以温州法院发改案件为研究对象,对发改类型、发改原因等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审判质量优化路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龚宇通过分析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得出对我国案例指导工作的启示。
二、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速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司法责任制落实与司法公信力建设之间的关系
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切实把司法责任精准落实到位,不断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二级巡视员杨建文表示,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必须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司法公信力是一种综合力量,体现在主体、客体、载体三个层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加快建设权威司法的“牛鼻子”。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目的就是通过公正和效率的双提升,带动司法公信力的再提升。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对内治国理政,对外参与全球治理这两个方面的迫切要求。通过以下方面深化司法改革:第一,在“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基础上,深化主体和制度层面的综合配套改革;第二,规范司法权力的运行,健全司法机关之间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第三,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海龙指出,不忘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初心: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里的审判者不是简单的法官,是以法官作为最主要的裁判者的法院整体。实行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稳步提升,但也带来以下问题:第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加剧;第二,小案大于情;第三,院、庭长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的问题相对突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更好的学习体会中央的司法改革要求,避免误判。坚持目标导向不动摇,通过审判管理现代化,促进审判工作现代化。始终坚持内外两个视角,来检视公正与公信。进一步完善统一法律试用机制。进一步严格落实员额法官遴选制度。进一步严格落实对错案责任的追究制度。进一步厘清能动司法理念。进一步明确法官办案权责,以及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权责。加快科技赋能司法。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建设。
崔永东表示,司法责任制和司法公信力两者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是一种内在联系。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是为了更好地提高司法公信力。只有建构起一个比较完善的司法责任制体系,才能有效地提高司法公信力。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民盟中央法制委员会主任龙卫球提出,仅依靠司法公正、司法责任制来实现司法公信力建设是很难的,司法公信力建设需要回到我们的宪法体制建设上来,要把司法机关和司法权的配置,以及现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放在国体和政体之下。司法改革的本质是理顺和扶正司法权,有司法权配置的妥当性、司法权行使的正当性和有效性的要求。要实现司法公正,需要树立司法权威。理顺和扶正司法权非常重要,要特别警惕三个可能侵害司法权威的改革倾向,第一司法的菜场化,第二司法权的泛化,第三司法权的矮化。
西北政法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副部长、研究生院副院长马成教授认为,司法责任制的推行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抓手,其旨在提升司法人员的能力水平,尤其是从制度层面避免枉法裁判和冤假错案,在其实施的这五六年的时间里,效果明显。司法责任制的进一步发展完善面临一些挑战:新时代能动司法以及阅核制。在公平正义和群众满意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来体现司法公信力。我们坚持在司法责任制和司法公信力双龙驱动的法治轨道上推进我们国家的司法改革,是实现我们司法治理体系和司法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也是推进实现良法善治的必由之路。
(二)司法公信力建设与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制约
正确处理好放权与监督的关系,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关键所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米振荣在致辞时指出,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我们既要放权给法官的独立性,又要管制到法官裁判的任意性,使两者做到均衡。
山东省法官培训学院党委书记、常务副院长、教授刘义生认为,从司法改革的进程来看,“由审理者裁判”做得比较好,但是“让审理者负责”做得还不够,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还没有破题。建立常态化的审判责任追究机制,首先要制订标准,明确哪些是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其次要制订工作程序。重点检视四类案件,第一类是发改案件,发回重申案件;第二类是再审改判案件;第三类是信访案件;第四类是检察院抗诉案件。审委会是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由其来认定是否应承担责任。
汪世荣表示,法官助理、书记员一方面是配合法官工作,另一方面是对法官工作进行相应的制约和监督。过于强调让审理者裁判,一个人说了算,风险会加大。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郭延军提出,从党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方针和所提出的具体改革措施来看,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所决定的法官责任制的建设正朝着一个与审判监督并举的方向发展。对于监督法官责任制度的设计,都要把它放在对法官的监督机制的格局当中来考量,要真正关照到审判独立与审判监督之间的平衡。
杨建文认为,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要深化以下方面的配套改革:一是完善党建责任制;二是完善四级法院职能定位;三是完善院、庭长监督机制,规范阅核等机制;四是完善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制;五是完善社会制约监督;六是完善智能化监督机制。山西师范大学社会学与法学学院副教授常冰霞主张,涉诉信访数量的多寡及其化解反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认可程度。其列举了涉诉信访体现司法公信力不足的三个方面,并在四个方面给出措施。其指出,司法体制改革的首要之处就是司法理念的创新。基层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较为薄弱,司法资源应当向基层法院倾斜。
(三)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方向与阅核制
司法改革如何继续攻坚克难、探索路径,成为改革的前沿挑战。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卢上需认为,在现在的司法改革或者在法治建设中,我们的理论指导是非常清晰的。我们在研究和思考司法责任制的时候,一定要从“法治是一场深刻的社会革命”去思考,要从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作用去思考。司法责任制是体系性的,责任不是法官一个人或者一个审判组织去承担的。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中国CTTI智库)院长、教授郑云瑞指出,在中国的民事立法里,最大的问题是我们立法机关可能在很大程度上蔑视司法审判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立法机关对司法现象关注度不高。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法源还不够,还包括判例和法理。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法律系副教授余寅同认为,提升司法公信力,不仅要完善司法制度,还要考虑参与司法的受众的主观感受。在现行制度下提升司法公信力有两个可以尝试的措施:第一,用好法院的新闻发言人制度;第二,创新法院和第三方机构的合作模式。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罗恬漩提出,我们应该重新考虑如何改革审限的计算方式,把部分司法成本交还给当事人承担,而将真正需要管理的法官审判行为交由审限来控制。
江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雷婉璐表示,权责统一论视角下的法官责任制是以不信任为出发点,它的制度机理是以问责来震慑法官因惧怕惩罚而不敢违法。那么委托代理视角下的法官责任制是以信任为出发点,它的制度机理是以问责防范背信风险的发生,保护守信的法官不受到不当的责难。
关于阅核制问题,各位专家们建言献策。卢上需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推行阅核制,是比较必要的,从理论、实践和立法方面来看,依据是充分的。实际上是在错案发生之前,将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联系的制度安排。阅核制加强了法院内部管理,使得每个环节都有监督。阅核制的必要性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法律适用的必要,第二是防止司法腐败的需要,第三是推动法院专业化建设的需要。在实行阅核制时,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阅核制必须要进一步提高院、庭长政治业务素质能力;第二,阅核制必须在审限内做到;三,阅核制不会出现院、庭长承受不了、担当不了的情形。
孙海龙主张,要进一步明确法官办案权责,以及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权责。要在司法责任制历史的发展中,理论框架下,在综合配套改革的支撑下来构建阅核制度。但应当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价值取向不动摇。马成指出,阅核制从形式上看这好像是在往回拽,但这不是简单的重复推倒。在院、庭长完全不负责后,产生一些新的问题,所以在制度上出现回调。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管办副主任陈遥认为,相比于评价或者凭查,对裁判文书的阅核更重要。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挂职干部)杜茜表示,阅核制的推行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正面效应远高于负面效应。同时还就审判人员任职限制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构建分享了自己的观点。
(四)司法公信力建设的中国古代智慧与外国经验
历史不仅是过去,更是一面镜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马工程”《中国法制史》首席专家赵晓耕认为,判例和判例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判例法是对英美法系法律生成制度的一种形象的表达,判例法的重点并不在判例,在于法律自身的一种制度。有一些学者主张,我们今天的中国法系是最丰富的,既有判例法的传统,又有成文法的传统。这样的表达是很可质疑的。最近20年来被媒体广泛关注炒作的案例,不仅受到法律人的评价,更多的是受到社会的评价。从法学自身的角度来分析,这些案例没有疑难案例,实际上这些案例违背我们社会大多数民众的一些常识性的认知。在法律特定领域,今人不一定比古人强。唐律对我们今天的法律制度、具体的部门法,甚至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有直接的批判和借鉴意义。其引用苏轼名言“临下以简、御众以宽”,主张在“治道运行,皆有法式”,法律规范已经多到“密如凝脂、繁似秋荼”的状况下,不易发挥法官的能动性。
山西师范大学党委书记、教授张晓永在致辞中指出,近代中华民族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中国开始向西方学习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向苏联学习,学习的依然是外来制度和文化。让马克思主义成为中国的,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为现在的,让经由结合而形成的新文化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文化新形态。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古为今用,推陈出新。
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特聘教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原所长蒋惠岭表示,司法改革急需理论的指导。在民国之后,中国司法制度理论的发展是有目共睹的。特别是在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启动了全面深化改革,2014年启动了全面依法治国以后,司法改革成为一个主要的亮点或热点,中国的司法理论有了很大的变化和发展。但理论体系就像人的血脉一样,不能因为主干是畅通的,就认为一切大吉。实践随着主干理论进入主渠道以后,发现竟然无路可走,没有相应的更加细化的理论。其实有时候不是理论准备不足,有可能是实践准备不足。根据新的实践推出新的理论。我们国家的司法改革实践,为理论的丰富发展、创新提供各种素材和场景。
崔永东认为,在我国司法责任制是有历史根据的,同时在国外也有这项制度。很有必要从历史的维度考察一下司法责任制问题。中国浦东干部学院科研部副主任、教授王永杰在评议时提出,将法制史中的相关制度古为今用,非常重要,但要防止矫枉过正。
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原美林从司法意识、司法行为、司法结果三个方面对中国和美国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美国在司法意识上认为捍卫法律就是在捍卫权利,法律是为了保护法律,不是为了保护人民。相比于美国,我国司法更侧重于公平的结果。我国的司法行为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主要取决于人民对司法案件处理的满意度。而美国的司法行为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主要是权力的主张和维护。美国法律的特点更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而我国则更加注重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其得出结论:我们不能盲目地借鉴美国的司法制度。
三、推进司法科技化深度融合,加快司法学学科构建
(一)司法公信力建设与司法科技化深度融合
当今,司法与科技的融合已成为一种不可逆的趋势,科技为司法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杜仪方认为,我们要关注司法的现代化建设。我们无法逃离科技,只能依靠数据,依靠智能,特别是人工智能,目的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晓伟在作主旨发言时表示,司法公信力问题、案多人少问题、同案不同判问题的解决都在于法官本身。中国司法的问题不仅在于权力构架,而且还在于法官的素质。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提升法官在信息技术大数据条件下审理案件的理念和能力:第一,更新传统思维,确立新时期智能化条件下法官的工作理念,加强对人才、技术和能力的重视;第二,审判技术的精益求精是很重要的;第三,法官必须要习惯人脑操控、人脑和电脑有机统一的思维模式;第四,法官要保持人脑的主体性,要依靠计算机、大数据,但是不能仅仅根据计算机、大数据得出最终的结论;第五,新时期智能化条件下,法官必须提高综合思辨的能力。
同学大学法学院教授,同济大学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朱国华认为,以经济法、信用法、社会法的思路,以公私融合的思路,把信用责任看成是在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宪法责任之外的第五种责任。信用是目前非常重要的一种治理模式。平台信用责任制面临着信用法律体系与信用运行制度供给不足、外部层面监管有心无力、平台企业信用治理缺乏内生动力等问题,究其根源是监管理念与监管手段的滞后。在后续的信用立法中,应当做到:1.系统梳理平台责任的限度,明确政府介入监管的条件和方式,结合实践不断进行调整,构建传统法律责任与失信惩戒相辅相成的两套评价体系;2.在信用市场发展更为完善的未来,逐步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探索以平台企业、行业协会等中观层面组织为主体的信用运行体系。
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教授武飞主张,情理推断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是广泛存在的推断方法。作为事实推论的方法,与其他的事实推论相比,情理推断它的作用更显著。隐性知识显性化协助法官规制自我偏好。以经验知识的公共性证成其可靠性。我们不追求严格意义上的法官无差别性,但是通过这个结论可以在情理推断的个体性和司法裁判的可预算之间寻找一个大家可以接受的合理的推断状态。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管荣齐,从专利技术事实判断主体的判断事实的主要内容,专利事实判断主体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方面,论述了自己的观点。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郭鹏鲁从在线庭审秩序维护方面提出了维护法庭秩序的路径。
(二)司法学学科的构建意义与发展方向
司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近年来司法学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杜仪方在致辞中表示,司法学作为法律学科的核心,关乎着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司法公正的实现。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对司法学的研究和探讨。进一步深入讨论研究司法的基本理念基础、司法的基本制度规范、司法的理论和实践相融合等问题。其次,要加强对司法后备人才的培育,强化法学的教育和司法实践的融合。第三,要关注司法体系的现代化建设,现代司法需要与时俱进,运用信息技术与数据分析等工具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王秀红提出,司法学论坛先后在多城市成功举办七届,是我国司法论坛中的知名品牌,会聚了各高校、科研机构的学者与专家,产生了具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
程天权认为,在党中央战略部署下,我国的司法改革、司法建设事业稳步向前,持续深化,已经触及到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层次问题,这也对司法学的学科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深切的期待。本次论坛的召开不仅是对我国司法改革发展的一次重要总结和深入探讨,更是推动我国司法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实践。崔永东教授带领的司法学团队多年来深耕司法学领域,在科学研究、人才建设都有建树,特别是其举办的全国司法学论坛,迄今为止已举办了八届,影响力越来越大,对司法改革、司法实践和司法学科建设发挥了重要的理念引领和学术支撑作用。
米振荣指出,司法学研究尽管起步较晚,在长期的时间内没有作为独立的学科进行构建和研究。但近年来,司法学已经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产生了不少非常具有分量和重量的学术成果。全国司法学论坛时至今日已经召开了八届,在推动司法实务和理论研究等方面成果斐然,产生了广泛的、良好的法学界内影响和社会影响,为促进我国司法学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不断深化的时代潮流下,司法学的空间非常广阔,在研究和指导司法实务方面肯定大有作为。并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建议:第一,开拓大局视野,为全面依法治国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供扎实的理论供给;第二,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困扰司法实践的真问题、新问题;第三,加强院校合作,共担法治中国建设重任,共育优秀法治人才。
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原主任,上海市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顾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政法学院客座教授王琼表示,司法学研究的领域需要进行适当的梳理。比如关于司法学的范畴,有关司法行政学的论述较多,而真正有关司法管理学、司法程序学的完整教材或专著很少。司法学的研究应围绕一些传统的、大家关注的重点问题来进行。比如司法体制、司法工作机制。其结合自身工作经历从六个方面总结了建设公正公信力的经验:标准奠基、科技引导、全程留痕、全线覆盖、全员参与、全面监管。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法官赵冰认为,在新的历史时期,司法学,特别是司法管理学出现了新的类型、新的判断。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季金升提出,司法学作为独立的学科,探讨司法传统、司法理念、司法实践,总结司法管理规律,探索司法运行程序,论证司法改革难题等。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为构建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核心工程,司法责任制被习近平总书记称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关于司法公信力建设,习近平总书记也曾强调:“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近年来,司法公信力已经成为新时代司法工作的热点,是司法改革的总目标和最高价值取向。在我国司法改革迈向深水区的时代背景下,第八届全国司法学论坛聚焦司法责任制和司法公信力建设,可谓适逢其时。
全国司法学论坛已先后于上海、广西钦州、山西临汾、浙江文成、江苏苏州、山东青岛成功举办七届,在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产生了广泛影响力,对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业界的知名论坛品牌。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自成立以来,致力于推动山大司法学学科发展和智库平台建设,并将每年举办一届全国司法学论坛,为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搭建一座学术交流的桥梁,持续性地为新时代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事业做出贡献。
上海曾在国内首创实体性的司法学研究院,发挥专职研究人才优势,持续产出众多学术成果和智库成果;青岛依托山东大学建立司法学研究中心和山东省司法研究基地,聚合学术资源,为司法改革、司法实践提供智力支持和学理支撑。上海和青岛俨然成为司法学学科研究和人才培养的两座高地,如同日月般相映生辉。本次论坛进一步加强了青岛与上海的学术交流,为司法学学科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和前景。
编辑:苏清
审核:汪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