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8日,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山西师范大学主办的第十一届全国司法学论坛在山西太原隆重举行。论坛采用线上与线下两种方式同时进行,与会嘉宾围绕司法现代化进程中的关键议题展开深入研讨。
大会开幕式由山西师范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白文宏主持,闭幕式由山西师范大学社会学与法学学院院长、教授安晖主持。主题报告阶段由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原副所长范明志主持,主旨发言分论坛一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赵晓耕,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德志主持,主旨发言分论坛二由山西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温树英,《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副主编李晶晶主持,专题研讨由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式军主持。各分论坛评议人分别是:主旨发言分论坛一由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海南大学前校长谭世贵,山东大学法学院讲席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原所长谢鹏程,西北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研究院院长、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院长汪世荣,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马成评议。主旨发言分论坛二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教授刘经靖,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柳忠卫,德州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杨振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段凡评议。专题研讨由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特聘教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原所长蒋惠岭,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冯俊伟与谈。论坛闭幕式由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山东省司法研究基地主任崔永东做学术总结,由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周长军致闭幕辞。
本届论坛为山东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端学术论坛,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旨在推动我国司法现代化、国家与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论坛以“司法现代化过程中的问题及其纾解”为主题,进一步细分为多个子议题,包括“司法的人文导向问题及其纾解”“司法学学科体系构建中的问题及其纾解”“司法制度建设中的问题及其纾解”“司法队伍建设中的问题及其纾解”“司法公信力建设中的问题及其纾解”“司法改革中的问题及其纾解”“行政公益诉讼中的问题及其纾解”“智慧司法中的问题及其纾解”“审执分离中的问题及其纾解”“监督科学中的问题及其纾解”“审判学学科体系构建中的问题及其纾解”“民营经济司法保障中的问题及其纾解”以及“司法传统现代化中的问题及其纾解”。本届论坛规模空前,参会阵容规格之高、专业性之强前所未有,汇聚了众多法学领域权威学者与学科带头人,充分彰显了社会各界对司法学理论与实践发展的高度重视。与会专家献计献策,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
一、贯彻二十大报告精神,推进中国式司法现代化
司法现代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环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本届论坛以“司法现代化过程中的问题及其纾解”为主题,正是对国家战略的积极响应。与会专家从理论与实践层面出发,强调司法现代化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党的领导、法治理念与司法实践深度融合,为中国式现代化筑牢法治根基。
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会长陈存根在致辞中提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司法社会工作作为社会工作的传统重要分支,是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在司法现代化进程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发展司法社会工作,对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助力保证司法效能,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山西省法学会副会长翟瑞卿指出,本次论坛以司法现代化过程中的问题及纾解为主题,紧扣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围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改革要求,聚焦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建设的时代命题,彰显了司法理论与实务界的政治自觉与历史担当,必将为中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和理论支持。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岳普煜在致辞中指出,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司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肩负着重要使命。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司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聚焦中心大局,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提升司法工作质效和公信力;加强交流合作,共同推进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发展。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在主旨发言中围绕民营经济司法保障指出,《民营企业促进法》虽于2025年5月颁布实施,但实践中民营经济仍面临制度性障碍,呈现“法律与经济发展脱节”的矛盾。该法律虽以“促进”为核心,却存在责任条款模糊、与其他法律衔接不足的问题,如第七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中,仅提及“依法给予处分”,却未明确处分依据的具体法律;追责公权力与民营企业的条款数量相当,导致执行层面混乱。此外,法学研究多停留在宣传层面,缺乏对《民营企业促进法》与行政法、民法典、刑法等法律的衔接机制研究,难以形成支撑司法实践的理论体系。他强调,司法保障需让法律“有牙齿”,明确侵权责任的具体适用规则,而学界应从制度逻辑出发,构建跨法律领域的衔接框架,避免“制度立住而市场失灵”的困境。
海南开放大学党委委员、宣传统战部长、教授朱绵茂在主旨发言中指出,2025年封关运作将推动海南司法向国际化、法治化深度转型。2024年海南法院涉外案件已达1292件,较2023年增长100%,知识产权涉外案件同比增加73.7%,破产案件清理债务387亿元,凸显涉外司法需求的爆发式增长。他强调,司法改革需对标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重点解决三方面问题:一是完善外国法查明机制,海南高院已与高校合作建立查明体系,并编制准据法翻译集;二是强化涉外审判力量,需引进精通英文、国际民商事规则的法官,目前海南国际仲裁院600名仲裁员中三分之一为境外人士,仲裁规则与国际接轨;三是优化法治透明度,海南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99.96%,省领导年出庭八次,形成“立法-执法-司法”一体化改革模式。他认为,海南需在28项地方立法基础上,进一步打造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如海南大学强化双语教学,将自贸港建设为对接全球规则的司法改革标杆。
中国政法大学原副校长、教授张保生在主旨发言中从司法规律视角出发,强调司法评估本质是对国家司法尊重司法规律程度的评价,其核心在于指标体系设计需以司法性质与规律为根基。他指出,司法具有实践理性与经验智慧属性,如AI虽能处理数据却无法替代法官的经验判断,法律领域或为AI最晚实现“替代人类”的领域。司法规律可分为司法制度、运作、主体、文化四组十八种,例如司法权力应具备被动性、独立性、中立性,当事人诉讼权利包含无罪推定、不得自证其罪等。以司法公开为例,其作为司法文化的重要维度,虽群众评价最高但仍需防止倒退。他提出,司法评估需将这些规律转化为具体指标,如通过“司法权力清单”限制公权力,通过“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扩大权利边界,从而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评估体系,为推进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提供理论与实践支撑。
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山东省司法研究基地主任崔永东在学术总结中指出,本届论坛主题“司法现代化过程中的问题及其纾解”紧扣时代主题,即建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他强调,司法现代化需以保障人权为核心、以限制公权力为途径。例如,司法制度设计应注重“三效统一”,其中社会效果的核心是尊重社会共识,若判决偏离共识将导致公信力下降。针对司法改革成效,他提出以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认为当前司法评估存在制度性障碍,需引入独立第三方评价机制。他肯定了以张保生团队的司法评估工作的建设性,但是因为各种客观条件所限,现在的评价机制还是很不成熟,很不健全。他指出,今后司法评估可能会引起越来越多的人的重视,因为司法改革的成效还是需要司法评估,还是需要社会评价。
二、破解案多人少困境,探索制度增效路径
当前“案多人少”成为制约司法效能的突出难题。专家们围绕制度创新展开探讨,提出从资源配置、考核机制、纠纷解决模式等多维度优化路径,旨在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提升司法效率,缓解基层司法压力,实现司法资源的科学调配与高效利用。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提出向制度要效率的“十二化”路径,直击司法效率痛点。在资源配置最优化方面,主张跨区划法院整合,将具有“主客场”属性的案件划归跨区划法院审理,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多元化解集约化上,批评分散化、碎片化的调解模式,强调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资源,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中心,形成聚合效应,就像中央政法委推动的集约化多元解纷机制。调判关系类型化上,提出根据案件性质设定差异化解纷路径,例如家事案件推行“调解前置”,商事案件侧重效率导向的“速裁机制”,避免“一刀切”的调判政策。诉讼收费公平化方面,指出当前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制度存在漏洞,建议建立“非理性诉讼成本追偿机制”,即对滥用诉权、拖延诉讼的当事人,判决其承担对方律师费、误工费等额外支出,同时参照物价涨幅调整收费标准,现行标准已沿用数十年。此外,还包括立案审查规范化,明确形式审查标准,杜绝实质审查变相限制诉权;关联争讼并合化,允许刑事、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合并审理;裁判规则清晰化,通过疑难案件示范裁判、提级管辖快速确立规则等,形成覆盖诉讼全流程的制度优化体系。
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特聘教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原所长蒋惠岭对比中欧法官考核制度,揭示我国司法管理深层问题。欧洲以《法官工作质量评估指南》为基准,确立了法官工作质量评估的标准、种类、频率、主体、方法等,并强调在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并存的基础上,侧重定性标准,强调“评估不得影响法官独立性”,纳入自我评价、同侪评价、导师制即初任法官指导等多元主体,评估周期每2-4年一次,且结果不与惩戒挂钩。他认为,中欧法官业绩考核(评估)对我国的参考借鉴主要有以下方面:第一,转变观念,遵循司法规律,从“行政管控”转向“司法自治”。第二,调整对象,逐步转向以人的表现作为评估、考核对象,而对案件的评估须以诉讼程序、职业伦理、法律标准为标准。第三,保持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的平衡。第四,鼓励搞“开放评估”,而不是封闭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张甲天系统阐述中国式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十年实践。成效亮点上,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的举国体制解纷模式,全国3500余家法院建成“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与“诉讼服务中心”;山东法院早在五年前就在全省范围内建成了一套从立案到执行全环节、全流程的民商事办案系统。真正地方便人民群众足不出户就可以解决纠纷,极大地解放了法官的劳动生产力;2024年民诉法修改增设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等制度,20余个城市试点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优化。但现存问题也较为突出,基层党委政府对“诉源治理”认知不足,部分地区将“遇事找法”简单等同于“遇事找法院”;调解组织存在“三多三少”现象,即兼职多专职少、低学历多专业人才少、经验导向多职业化少;诉调对接机制不畅,如律师参与诉前调解积极性不足;保障机制薄弱,基层调解组织经费、人员编制缺乏稳定支持。对此,他提出强化中国式多元解纷机制的建设和建议。第一,要加强党的领导,尤其是基层党组织的领导。第二,要强化非诉纠纷机制的建设。第三,要推进多元化解纷专项立法。第四,要强化法院定分止争的功能。第五要强化科技成果的应用。
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原美林教授在主旨发言中结合实证研究提出,审判与执行分离是现代法治必然趋势,但完全剥离法院的模式在试点中因执行依据理解偏差、财产分配争议等问题未达预期。她主张在法院内部实行“平行分离”,即设立与审判部门平级的执行机构,通过权力制衡与独立考核机制提升效率。调研显示,执行法官因绩效评估与审判团队同质化,常面临“难出成绩”的困境。同时,必须设立不同的考核机制,与审判法官分开考核。此外,她以北京某法院执行款转移案例为例,指出执行环节漏洞源于权力监督缺位,内部平行分离模式可通过审判与执行的相互制约,减少执行权滥用风险,同时避免外部剥离导致的司法程序断层。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胡常龙在主旨发言中指出,尽管我国法治建设取得进展,但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系列突出问题:刑事司法功能异化,表现为入罪功能有余而出罪功能不足;传统“侦查中心主义”架构影响深远,致使侦查结果过度决定后续诉讼进程;公检法机关之间“重配合轻制约”的非理性关系持续损害司法公正;经济下行背景下,“趋利性司法”问题更加严峻;涉案财物处置长期存在不规范、不公正现象,包括错误查扣冻及处置不当;证据运用非理性,突出表现为口供中心主义、偏重有罪证据、证明标准把握随意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形同虚设;职务犯罪调查结论对检法两院产生决定性影响,易被照单全收;二审程序存在突出弊端,如普遍不开庭及机械维持原判;审判监督程序在案件纠错中低效甚至无效,申诉结果多为驳回;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要求未能落实,一审、二审程序普遍形式化、过场化;机械司法、不担当不作为现象仍存;辩护效能低下,“低效甚至无效辩护”问题突出;对疑罪处理失当,“疑罪从有、从轻、从挂”现象不容忽视;以及“错案难现、错案难纠”问题依然严重。这些问题共同困扰着司法实践,亟需关注和解决。
三、科技赋能司法实践,明晰智能应用边界
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与司法领域的深度融合,为司法现代化带来新机遇,同时也引发技术伦理、司法公正等层面的挑战。专家们聚焦技术应用场景与风险防控,既肯定AI在提升效率、统一裁判尺度等方面的价值,也强调需坚守“科技辅助、法官主导”原则,在技术创新中筑牢法治底线,推动智慧司法健康发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鲁统民全面剖析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场景与风险挑战。在应用场景上,法律形式主义为人工智能法律系统奠定理论基础,新一代信息技术已支撑案件信息识别、语音记录、质效预警、诉状生成、文书辅助等实践;未来可深化文本创作、摘要改写、结构化生成、语义分析、当事人画像、知识推理、文本分类、人机协同等场景,如山东法院通过人机交互实现“两状”智能生成。在风险挑战方面,存在五大问题:一是算法黑箱可能导致裁判与公众正义观背离,历史数据偏差或引发不公,未经法定训练的系统存在法律检索错误和事实认定偏差风险;二是法官可能陷入“工具依赖”或“算法推责”,模糊审判责任并冲击司法责任制,削弱公众对裁判权威的认可;三是数据隐私保护面临挑战,存在过度采集、安全漏洞致信息泄露的风险,技术依赖会削弱审判人员的专业能力,且人工智能结论可能干扰法官心证;四是人工智能难以处理法律伦理与价值判断的复杂性,无法像人类般综合考量道德伦理、社会背景及“国法天理人情”以实现多效果统一;五是地区发展不均衡,东部地区凭借资源优势快速推进智能化,而中西部基层法院仍依赖传统方式,导致审判效能差距拉大。针对发展路径,他指出必须明确四项原则:一是坚守人工智能的从属性定位,禁止使用未经合法验证的技术,确立“科技辅助、法官主导”理念;二是健全法律法规与伦理体系,加强新技术应用的伦理审查;三是推动算法优化与数据治理,统一司法数据标准、加强质量监控,促进安全前提下的数据共享;四是提升法官科技素养,通过培训与激励措施强化审判人员对智能系统的操作能力和参与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王越飞王指出,人工智能在司法现代化进程中面临褒贬不一的评价,贬斥观点认为其存在六大风险:一是导致失业率增加和岗位缺失;二是加大信息泄露风险,审判机密及公民个人信息可能泄露;三是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易被公开;四是引发人类智力下降与惰性上升的担忧;五是弱势群体权益或被忽视;六是增加误判与偏见。褒扬观点则强调两方面优势:在技术层面,AI通过算法优化能力提升决策逻辑,并依托大规模数据处理能力支撑智能化发展;在应用层面,AI具有跨行业渗透性,能减少人力成本并提高精准度,且具备持续进化潜能。针对司法领域,王越飞基于河北法院系统自2013年投资数亿元建设的八大系统实践,明确主张“人工智能利大于弊”,但必须“有效利用,避免本末倒置”。他提出五项立场:第一,坚守“人工是本质,智能是辅助”,机器必须被人掌控,绝不能反受其操纵或伤害人类;第二,善用AI数据与算力提升工作效率与创新能力,推动智慧司法现代化;第三,通过建章立制规范发展,限制AI涉足违背人伦与社会和谐的领域,尤其严格约束司法应用;第四,加强理论政策研究,做到“支持不惧怕,应用有选择,发展尊章法”;第五,辩证对待AI利弊,借助其优势规避风险,实现司法现代化与技术的协同进步。
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后丁瑶在主旨发言中通过实证研究提出:法院组织公平能显著促进司法程序正义。基于泰勒模型及“由内而外”理论构建的假设框架包含四条路径:假设一为法院组织公平直接增进司法程序正义;假设二为经由价值观认同间接影响;假设三为经由信任感间接影响;假设四为依次经价值观认同与信任感共同影响。通过对某省三级法院法官及助理的问卷数据分析,结果显示:假设一完全成立;假设三与假设四成立;假设二被证伪。据此她提出建议:一是优化法院内部治理机制,在正视科层化特点的基础上完善组织模式,关注司法人员“感知的程序正义”而非仅客观制度,并重视信息技术对组织管理的重塑作用;二是区分信任类型,强调信任感是促进程序正义的关键中介变量。
山东大学助理研究员段君尚结合刑事司法实践,系统分析无人机取证的技术应用与风险规制。她指出,无人机取证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应用需关注三大场景与三重风险:应用场景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对物现场勘察,包括快速采集犯罪现场证据、保障执法人员安全、辅助执法决策;二是对人员追踪,通过红外摄像与航拍技术实时锁定活动轨迹。风险挑战集中于三方面:权利层面,无人机突破物理约束侵入私人空间,配备麦克风及面部识别技术后隐私侵害风险加剧;技术层面,存在数据窃取或篡改隐患,强风雨雪等恶劣天气及城市高楼环境易致坠机或操作失误;伦理层面,过度使用可能引发公众对监控社会的担忧,质疑取证透明度及国家治理的合法性。针对上述风险,她提出规制路径:立法层面需明确启动条件,细化飞行路线、机型选择及数据管理;审批程序应要求执法机关提交侦查目的、案件性质、无人机型号及飞行区域等方案,并加强动态监督;救济措施须确立侵权追责程序与赔偿标准,通过公众参与提升透明度,并研发隐私保护技术实现科技进步与法治建设的良性互动。
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山东省司法研究基地主任崔永东在学术总结中指出人工智能技术、互联网、大数据确实给司法活动带来了很多的便利,带来了快捷性、透明性、精准性、科学性、规范性。但是司法的科技化、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是有限度的,甚至存在相当的问题,存在一定的风险。人工智能技术导致的技术专制和人文性的缺失相信各位都有所体会。因此,虽然智慧司法实现科技理性和司法理性的深度融合,但是需要注意它的问题和弊端。这些弊端包括,有可能滋生惰性,滋生躺平心理,助长机械司法、助长千篇一律,还会助长技术专制等一系列的问题。他指出,解决这个问题有一个很重要的点,是必须让人文理性来主宰科技理性,来主宰司法理性。
四、传承地域司法文化,赋能现代治理实践
山西作为司法文明发源地之一,蕴含丰富的传统法治资源。专家们立足地域文化特色,探讨如何将历史司法智慧与现代治理需求相结合,通过挖掘皋陶文化、晋商契约精神等本土资源,为司法现代化提供文化滋养与创新灵感,实现传统与现代的有机衔接。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岳普煜强调,近年来,山西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不断提高司法质效和公信力,为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他提到,山西有中华文明的“源代码”,山西有中华儿女的“铁脊梁”,山西有中国工业的“压舱石”。同时,山西还是中国司法鼻祖皋陶故里,皋陶故里位于山西省洪洞县士师村,他欢迎各位专家学者到士师村参观交流,把各位专家学者的聪明才智、司法经验留在山西,为山西提供更多更好的有益建议。
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王谋寅在主旨发言中提出,司法正义观从传统到现代的演变体现于三方面:理论基础层面,中国古代以“天道”“天理”为形上依据,强调司法通过制裁恢复和谐秩序,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正义观立足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理论,在现实经济关系与国家制度场域中宣示社会主义制度正义。核心内涵层面,传统司法以“礼”为原则,通过差别化对待确认“差序正义”;现代社会主义法治则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贯穿法律实施,司法正义表现为对遭破坏的公平秩序的矫正。价值衡平层面,传统司法为维护“家国一体”共同体的“善”而将个体权利附着其中,现代司法则以人的需要与发展为价值归宿,将人权保障作为应对社会纠纷的价值主旋律,并通过司法公信力满足公众对权利恢复的期待感与获得感。总而言之,他指出司法正义观是动态演化的过程,新时代需在人的美好生活向度下深化其理论与实践。
山东大学副教授孙康从先秦法家思想中提炼司法公信力建设的现代启示。他指出。法家思想对司法公信力的启示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强调法律必须统一且恒定,《管子》指出“法不一,则有国者不祥”,法律朝令夕改对国家和法治危害甚大,政策变化及司法实践随意性将损害社会底线。第二,司法必须严格遵循诚实守信原则,《韩非子》主张“以赏者赏,以刑者刑”,赏罚必须落实到位、不容宽宥,这是司法公正和公法最基础的诉求。第三,司法需体恤民情、融入人情事理,《韩非子》明确提出“治天下,必因人情”,法家重法但不否定情理事理融入司法的价值,当前法学教育与实践存在条文主义弊病,轻视法外情理易脱离实际。他认为,习主席对法治的深刻见解,关键原因之一在于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尊重与运用,法学界应认真学习这种立足传统资源进行创造性转化以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方法论路径。
五、反思司法理念偏差,构建系统治理思维
司法实践中“司法中心主义”等理念偏差,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多元治理体系的形成。专家们从法学教育、研究范式、纠纷解决机制等维度出发,呼吁以系统观念打破司法单一中心局限,重新定位司法功能边界,推动形成司法与社会治理各环节有机衔接的协同格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玉生在主题报告中指出司法中心主义问题,表现在法学教育、研究及纠纷解决中,如学生求职局限于法检系统、学界忽视立法与执法研究、司法被误作唯一解纷途径。他建议以系统观念认识司法有限性,司法是法治系统的子系统,需与立法、执法等环节协同;明确司法功能的局限性,无法解决所有社会问题,尤其对群体性案件需依赖党政统筹;采取妥当策略,如放弃“诉源治理”概念,采用“源头治理”以避免部门认知偏差,产生误导的效果。
山东警察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教授吕绍忠在发言中阐述小案侦防存在内涵不清、经验不足、理论滞后三大问题。在内涵界定上,他说明“小案”目前非法定术语,公安机关有广、中、狭义之分,其理念是对过往工作的纠偏。他梳理了小案侦防从重视侦办到重视侦防的演进过程。他强调小案侦防具有深刻理论逻辑:政治学上关乎民心政治与人权保障;刑法学上关联预防犯罪与司法资源节约;侦查学上需辩证处理案型及手段关系;犯罪学上体现市域治理能力与社会规则重塑。他介绍公安机关探索形成合成快反打击、侦防一体闭环、数据赋能支撑三大机制,并指出人工智能应用前景广阔,但小案高发态势未解、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仍任重道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杜茜在主旨发言中指出,院庭长阅核制旨在解决法律适用不统一和监管责任缺位问题,其创设逻辑与建设案例库、法答网目标一致。她认为,阅核层类设定与责任界定是一体两面,而当前规则对责任界定存在“留白”,导致阅核行权边界不清。她通过四川7000余份问卷发现实务界分歧:四成多受访者认为院庭长与审判组织在按阅核意见致错时应共同承担审判责任,另四成多认为院庭长仅承担监管责任。她强调,责任定性关键取决于院庭长行权是否实质“异化”,主观要件是区分责任形态的核心。据此,她设计要件化界定模式,阅核审判责任分为故意型违法审判责任与结果型审判责任;监管责任分为作为型与不作为型。她还提出需考虑动态异变因素和正当化事由阻却归责。她指出,通过行权规范与责任相副完成规则建构,是对传统审判监督管理“非法定化”负效应的有益规避,展现中国司法行为学的制度优势。
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特聘教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原所长蒋惠岭在评议中指出,司法管理是“必要的魔鬼”,但必须区别于行政化管理并契合司法规律。他强调司法评估作为管理方式需特别体现司法活动的职业性、专业性和中立性特点。当前问题在于,首先前端准入不足导致后端管理过载,法官选拔未充分强调专业能力,迫使其后以科层化、控制性管理弥补,形成“前期投入少-后期管得细”的恶性循环,违背“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原则,且异化司法规律,如过度考核“万人成讼率”等指标会扭曲法官行为。其次,评估重心偏差,当前评估过度聚焦案件数量等易量化指标,而忽视了法官在程序运作中的行为表现及其核心能力,混淆了不同性质问题,导致法官焦虑且评估失真。最后,个体评估方式欠妥。公开排名、“摘帽”等方式损害法官尊严,应借鉴德国等构建专业化的司法能力框架标准,评估目的重在改进而非惩罚。他高度肯定张保生团队对司法整体状况的“体检式”评估,认为此类宏观评估对国家决策具重要参考价值。他主张司法改革应着力于前端严格法官选拔与专业训练,后端则需构建符合司法规律、尊重法官职业特性的科学评估体系,避免管理工具化倾向。
六、推动多元主体协同,拓展司法服务创新
司法现代化离不开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专家们从律师职业定位、高校科研转化、社会组织协作等角度,探讨如何打破司法机关单一治理模式,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司法服务体系,在跨界合作中提升司法服务的针对性与实效性。
中北大学党委书记、教授张晓永在发言中表示,中北大学作为扎根三晋大地的高校,秉持“致知于行”,将服务法治建设作为使命,并立足山西实践参与其中,深感司法现代化需扎根中国大地、回应群众关切。他结合工作体会提出三点建议:第一,司法现代化应“心”系群众,以人民满不满意为标尺,在判决、调解、执行等各方面传递司法力度与温度。第二,司法现代化应扎“根”实践,紧贴基层最鲜活的司法需求,推动理论与实务界“双向奔赴”,使研究更“接地气”、改革更“有底气”。第三,司法现代化应遵规守矩,面对人工智能等技术挑战,坚持“技术为用、规则为本”原则,在探索新模式提升效率的同时,坚守程序正义底线,确保科技服务于司法公正。最后,他强调司法现代化是一场需理论界与实务界携手的“接力赛”,中北大学愿做沟通桥梁和学习者,为论坛成功和司法现代化贡献力量。
民盟中央原副主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原副主任,甘肃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李重庵指出,司法实践是法律普及的关键途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多通过司法活动被群众认知。民盟“黄丝带”行动从监狱帮教扩展到社区矫正,延伸至对象家庭及社会关系,将社会力量融入司法治理,体现多元主体协同解纷潜力。他强调司法学论坛作为学术平台,应进一步推动司法理论与社会力量参与机制的研究,让司法现代化成果更广泛惠及社会治理各领域。
日照市东港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谷振国在主旨发言中结合基层检察实践,介绍了东港区检察院围绕检察队伍建设挑战,提出以检察文化品牌建设赋能队伍发展的举措。他指出文化建设是破解价值认同弱化、专业能力滞后与职业动力不足的关键抓手。其检察文化品牌定位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具象表达,旨在发挥价值引领、管理赋能和社会沟通三大核心功能。他指出,该院立足自身实际,构建了以“相信”为核心理念的品牌体系,包括“你可以永远相信东港检察”主文化品牌和“东检风正”党建品牌,并提炼“崇法、尚德、笃行、致远”院训。
通过强化认同、融入日常和注重转化三大举措,品牌建设成效显著,获得多项省级以上荣誉,26件案例入选最高检及省院典型,创新实践获全国关注,“东检·心禾”等子品牌获评省级“十佳”。东港区检察院将持续深化品牌建设,致力于打造人民满意、上级期待、干警喜欢的检察院形象。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冯俊伟在与谈中祝贺张保生教授项目取得重大成果。他指出该项目自2014年启动,从零开始,历经从基础框架构建、调研范围逐步扩展、实践探索、学术理论升华直至形成《司法评估论》体系的完整发展历程,实现了从经验摸索到理论体系的跨越,其方法论可为地方性或全国性的司法单项评估课题提供借鉴。其次,他肯定项目对司法评估体系的整体关照,但也指出体系设计存在逻辑范畴交叉问题。他分析认为,司法制度本身已包含主体、权益、运行等要素,将制度作为独立客体考察其执行,会导致与主体、运行等范畴的交叉重叠,且划分越细,这种交叉重叠越明显。最后,针对上述问题,他提醒在将连续的司法过程或行为分解为指标和要素时,需警惕“横截面风险”,即割裂其连续性。因此,建议后期指标设计应着重关注指标之间的连接度,以更好地展现司法行为或司法过程的整体连续性。
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周长军在闭幕致辞中强调了在太原这座具有2500余年建城史、孕育深厚法治文化底蕴的城市举办论坛的特殊意义,这为探讨“司法现代化过程中的问题及其纾解”提供了重要制度背景和思想启迪。他指出,本届论坛主题紧扣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部署,通过深入研讨多个子议题取得了丰硕成果。他表示,作为法学研究重镇与重要平台,山东大学法学院和司法学研究中心始终立足中国实践、回应时代需求,深刻认识到司法现代化建设需扎根中国国情、汲取传统法治智慧,兼顾顶层设计科学性与基层实践创新性。最后,他承诺将以论坛为契机,深化与实务部门及兄弟院校的合作,加强司法学理论研究,为构建中国自主的司法学知识体系、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提升司法质效与司法公信力贡献山大智慧,并期待在推进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征程上继续同行。
全国司法学论坛已先后于上海、广西钦州、山西临汾、浙江文成、江苏苏州、山东青岛、江苏淮安、山西太原等地成功举办十一届,在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产生了广泛影响力,对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业界的知名论坛品牌。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自成立以来,由崔永东教授领衔,聚焦司法公信力、审判学学科体系等开展研究,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人才培养工作。中心主任崔永东教授先后获得多项省部级以上项目,发表二十余篇高水平论文并出版专著,成果兼具理论与实践价值,为完善司法学学科体系、深化中国司法文明建设贡献力量。中心致力于推动山东大学司法学学科发展和智库平台建设,并将每年举办一届全国司法学论坛,为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搭建一座学术交流的桥梁,持续性地为新时代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事业做出贡献。
本届论坛的重要意义在于以法治研讨为纽带,构建起“历史传统—地域特色—国家战略”的有机衔接。对山西而言,通过整合晋商法治文化资源与现代司法改革需求,为中部地区提升司法公信力提供了“实践样本;对全国而言,太原与青岛的南北协同,既验证了司法学理论扎根地方实践的必要性,也探索出将地域文化特色转化为司法治理效能的创新路径。正如论坛热议的“司法人文导向”命题所示,当三晋诚信文化融入司法裁判的释法说理,当青岛智库的科技理性赋能司法评估的指标设计,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正通过这种融合发展模式,不断夯实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论根基,为全球法治文明进步提供兼具历史深度与时代活力的中国方案。
太原作为承载晋阳古城两千五百年文明的历史名城,自古以“控带山河,踞天下之肩背”的地理优势著称,晋商故里“以信立商、以法固业”的文化传统在此深度积淀。而青岛依托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与山东省司法研究基地,以开放包容的学术视野汇聚全国司法智慧,成为推动司法学学科发展的重要智库平台。
第十一届全国司法学论坛选址太原举办,本质上是一次历史文明与当代法治的深度对话。当来自全国260余位专家学者的思想火花碰撞太原“锦绣龙城”的文化底蕴,地域法治传统与司法改革命题实现了有机融合,既让与会者在蒙山大佛的历史厚重感与晋祠宋塑的艺术感染力中,体会传统法治文明的当代价值,更以“司法现代化过程中的问题及其纾解”为核心议题,推动山西的基层治理实践与青岛“智慧司法技术创新”的前沿探索形成互补。这种跨地域的学术联动,不仅催生了数字纪检监察研究院、监督科学实验室等创新载体,更将皋陶“明于五刑”的司法理念转化为现代司法评估体系的本土要素,不仅为《司法评估论》等理论成果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支撑,更为司法学学科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和前景。
作者:刘怡平
实习编辑:朱琳
审核:苏清
终审:汪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