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襟吴带楚客多游,壮丽东南第一州。”2024年5月26日,第十届全国司法学论坛在人文底蕴深厚、自然风光秀美的历史文化名城淮安隆重举行。本届论坛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山东省司法研究基地主办,由上海万沂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淮阴工学院、淮阴师范学院承办,翔宇教育集团、《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编辑部协办,江苏省淮安中学、南京枚石文化传播公司、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是支持单位。
本次论坛为山东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端学术论坛,以深入学习和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关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精神为指导,旨在推动我国司法现代化、国家与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论坛以“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社会治理”为主题,进一步细分为多个子议题,包括“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理论阐释”“司法现代化与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关系”“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关系”“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企业合规治理”“基层社会治理与新时代‘枫桥经验’”“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中国方案”“自主知识体系框架下的司法学”以及“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司法公信力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法学会、中国行为法学会、中国陶行知研究会、上海市法学会、四川省法学会、武汉市金融法学研究会、北京信用学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龙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人民法院、中国检察官协会、四川省政协、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人民检察院、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人民检察院、翔宇教育集团、上海万沂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以及山东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天津大学、同济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海洋大学、苏州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大学、山西师范大学、上海政法学院、青岛大学、烟台大学、浙江工商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山西大学、山西财经大学、宁波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山东科技大学、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北京行政学院)、山西省委党校、成都大学、河北金融学院、山东建筑大学、山东政法学院、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山东法官培训学院、辽宁警察学院、山东工商学院、绍兴文理学院、德州学院、湖州职业技术学院等单位的160余位专家学者参会。
当天上午,会议分开幕式致辞、聘任仪式、合影留念和主题报告四个阶段进行。开幕式致辞由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法学院(威海)院长、教授周长军主持。山东大学校长助理、青岛校区党工委书记邢占军,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原委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周玉华,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上海市法学会原会长崔亚东,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原副主任、原副部级专职委员王秀红,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张甲天,中国人民大学原党委书记、浦江法治论坛主席程天权,山西师范大学副校长、教授范哲锋,中国陶行知研究会副会长、翔宇教育集团总校长卢志文,上海万沂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许高峰先后作大会致辞。
本届论坛设置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顾问、兼职研究员聘任仪式。开幕式后由第十届全国司法学论坛秘书长王成兵宣读聘任人员名单。聘任崔亚东、樊崇义、王秀红、周玉华、张甲天、张跃进为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顾问,聘任王越飞、卢上需、郭彦、孙海龙、范明志、赵晓耕、石新中、王兆峰、蔡颖雯、朱国华、郑云瑞、何子君、朱鹏鸣、宋国华、任建华、王琼、余寅同、江晨为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第十届全国司法学论坛自启动征文活动以来,得到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司法机关和政府机关等单位有关专家和领导的积极响应。截至征文结束之日,共计收到380余篇应征论文。经过专家严格评审,共评选出125篇获奖论文,其中一等奖5篇,二等奖26篇,优秀奖94篇。
主题报告阶段由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苏州市警察协会会长、江苏省苏禾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院首席专家张跃进主持。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江必新,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特聘教授蒋惠岭,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刘树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余双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郭伟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玉生,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王越飞,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卢上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海龙,四川省政协社法委副主任、省法学会副会长、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郭彦,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鲁国文,《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编审、北京信用学会会长石新中作主题报告。
当天下午,会议进入主旨发言阶段,该阶段采取分论坛方式进行。主旨发言阶段第一分论坛“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由山西师范大学社会学与法学学院院长、教授王小平主持,中国浦东干部学院科研部副主任、教授王永杰和绍兴文理学院副教授葛天博评议。主旨发言阶段第二分论坛“社会治理现代化”由四川省政协社法委副主任、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郭彦主持,山东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所所长、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王德志和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院院长、教授马成评议。
闭幕式由山东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副院长、法治中国研究所所长肖金明教授主持。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山东省司法研究基地主任崔永东作学术总结,山东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于向明致闭幕词。
本届论坛的参会嘉宾从理论与实务的多个角度全面剖析了“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社会治理”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很多具有建设性、启发性的思想观点,碰撞出不少富 有前瞻性、战略性的学术火花,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
以下对本次论坛的主要观点进行综述:
一、 学习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推进中国式司法现代化
(一)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理论阐释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政法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安全保障”。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是助推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是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原副主任、原副部级专职委员王秀红在致辞中表示,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强调在自主知识体系框架下将法治理念与中国实际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其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追求,旨在构建符合中国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的司法体系,不仅有助于丰富司法理论的内涵,也为中国司法发展提供独特的视角和经验。她强调,司法的透明性和可预期性会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和遵从,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原党委书记、浦江法治论坛主席程天权在致辞中指出,推进中国式司法现代化,需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始终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式司法现代化进程中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树立司法理念,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司法实践中彰显出强大真理力量。第二,以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关键举措。要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司法改革和科技赋能双轮驱动,更优质地满足群众需求。第三,坚持高标准队伍建设。唯有加快推进人才队伍现代化建设,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队伍,才能以高素质队伍推动事业高质量发展,开拓中国式现代化新局面。第四,发挥高校培养人才的重要作用,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理论引领、学术支撑和人才储备。
山西师范大学副校长、教授范哲锋在致辞中表示,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是助推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是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建设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应当做到以下三点:第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做到司法为民,保障人民权益。第二,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司法根基,深刻认识“两个结合”的重大价值,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立场观点,推进司法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以法治力量助推中国式现代化;第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特聘教授蒋惠岭在发言中指出,司法与政治之间的互动与边界问题,是司法体制改革中必须面对的核心议题。他强调,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司法权如何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同时兼顾地方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已成为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要问题。此外,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权归属问题、关于司法管辖区的理论问题、跨行政区划的司法管辖问题、司法机关的解释权问题等,均应成为当前理论和实务界研究的重点问题等相关实践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余双彪在发言中阐释了西方现代化和中国式现代化的区别,指出中国式现代化具有时代性、智能性、本质性、人民性、全面性、民主性等鲜明特点,是中国历史、文化、经济、社会等具体条件下的产物,植根于中华文明的土壤。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法治化不仅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一个现代国家必然是一个法治国家,一个现代化强国必然是一个法治强国,国家要走向现代化,必然要走向法治化。
四川省政协社法委副主任、省法学会副会长、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郭彦从六个角度阐释了新中华法系视角下人民司法制度区别于西方司法制度的中国特色。第一,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第二,具有坚定的人民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价值取向;第三,具有天然的法治性,坚持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法治权威相统一;第四,具有传统的革命性,坚持深化自我革命和服务社会革命相统一;第五,具有时代的数智性,坚持拥抱信息网络大数据的辅助支撑作用;第六,具有持续的开放性,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体用贯通。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进喜在发言中指出,培育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关键历史机遇期提出的战略性要求,事关涉外法治和国际法律秩序,甚至国际政治秩序的重构。培育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需要打造培育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需要的制度和法律环境。首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在思想上认识到规模律师事务所作为一种战略性资源的重要地位。其次,法学教育和研究要积极回应培育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在知识和技术方面提出的要求。最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要积极推进《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修订工作。
苏州大学国家检察研究院院长、教授李晓明在发言中提到,司法体制是实现司法现代化的核心性内容,司法体制、制度、规范是建设好司法现代化的硬性支撑。他强调,司法现代化要求构建“庭审中心主义”的诉讼构造,需在“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原则下,坚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坚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坚决制止和杜绝“刑讯逼供”,坚持“司法中立”和“司法公平正义”,以切实的现代化司法机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文化法学研究会会长李清伟从两个方面深入阐述了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概念、内涵和原则。其一为“司法现代化的语义分析”。他指出,该方面可具体从三个关键词展开分析:第一为“中国式”,中国司法应当与中国社会现实、中国人的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契合;第二为“现代化”,应当承认相比于西方,中国司法的现代化仍在路上;第三为“中国司法现代化”,中国司法现代化中的司法应该主要强调中国司法过程中要尊重司法规律。其二为“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内涵”。他强调,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核心要义就是依法裁判,需有效协调后果主义司法观与依法裁判间的关系,确保司法裁判的中立性、独立性与终局性,充分发挥司法“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此外,他还提出,司法的优势与本质问题、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之间的关系问题、司法的规律性与政法体制下的司法本质的关系问题,应是政法体制下的司法需着重思考的问题。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主编、教授张治栋在发言提到,法学在《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具有很高定位。他表示,法学论文主要分布在中国古代思想史、党史党建、党和国家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法学等栏目中。此外,他指出,《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主要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注重学术性。第二,注重综合性。第三,以数据法、智能法为未来趋势。
山西省委党校报刊社副社长、《理论探索》副主编、编辑部主任杨在平在发言中指出,当前诉源治理、人民调解、枫桥经验等一系列关于中国式司法的理解和探讨,其内在要求和必然指向均为党的领导,故对依规治党的法理建构是必然的。具体而言,其一,我们需在承接关于司法的一般规律的同时,从知识增量意义上探讨和理解中国式司法,从关系论、本体论等方面提供科学整套的司法知识体系;其二,部分学者将依规治党和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党等同、把依规治党同加强党的理想信念教育等联系的理解方式,与当前制度设计存在“两张皮”的问题;其三,法治现代化是以现代化为演进规律推进“大一统”的应有之义。党的领导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特征,而谈及法治现代化,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规治党即是其重要表征。
德州学院司法理论与实务研究中心主任、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任建华在发言中强调,司法现代化首先是司法人员的现代化。他指出,要推动基层司法人员的现代化,应从如下方面入手:其一,建立基层单位司法人员的科学考评机制,不应使人均发案数成为一项负面的价值指标;其二,需依靠科技发展尽量减少跨区域办案的情形;其三,剔除地方政策的不利影响,让现代化的刑事政策落地生根,将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到实处;其四,要树立现代法治意识和职业伦理,在执法当中体现人性的温度。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教学研究部副主任、教授王永杰在评议中也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的现代化,通过实现司法人员的现代化构建司法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杜茜在发言中表示,阅核制的设置初衷是解决个案裁判中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是要考虑每一个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所具有的典型意义、规则引领价值及对审判管理和社会治理的经验教训,以努力实现个案价值类案化,促进管理治理效果最大化。她指出,当前阅核制的落实仍存在诸如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缺位、监督介入过深或不规范等问题,对此需深入理解阅核“审判监督管理”的职责定位,让其回归审判监督管理本位。此外,她还指出,就违法审判、错案、瑕疵案件情形,阅核主体如何与法定审判组织分担责任的问题,法律规定尚不明晰,应当成为后续研究的重点方向。
(二)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司法公信力建设
作为新时代司法工作的热点,司法公信力建设已成为司法改革的总目标和最高价值取向。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编审、北京信用学会会长石新中在发言中指出,人类进入了数字文明新阶段,信用机制逐步从原来的道德机制中脱离出来,成为人类社会的第三种调节机制,即“德法信”共治。他指出,司法公信具有两个方面的重要内涵:一是司法人员自身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二是国家的相关机制保障司法人员行使司法裁判权时能够不受外界影响,从而发挥真正的作用。因此,未来我们保障司法公信路径的实现必须从两个方面同时发力:一是司法人员自身如何提高其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二是国家通过一系列机制的安排来保障司法人员能够不受外界的干扰,秉公执法。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犯罪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印波在发言中强调,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应当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他指出,为提高司法的信任度,应首先实现司法领域反腐倡廉的常态化和制度化,持续推进“刺刀向内”的政法教育整顿;其次,需提升司法的服务体验,始终坚持人民司法路线,让民众通过走进法院等方式了解办案机关的工作流程;最后,应重建社会信任的文化,不断提高民众的司法参与度,通过外在环境的改善引导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北京信用学会副会长王兆峰在发言中表示,相比于个人失信修复机制,我国公共领域的失信修复机制尚不健全,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建设。他指出,当前我国公信失信修复机制建设缺乏理论支持,关于何为司法失信、司法失信和司法人员失信之间的关系、具体复信的时间等问题均有待研究。他认为,必须高度重视司法失信现象,建立科学有效的司法信用修复机制。具体而言,第一,应建立科学评价机制,包括明确评价主体、评价原则、评价标准以及评价结果的公开和运用;第二,应尝试建立科学有效的司法复信机制,明确修复的责任主体、评价主体、具体修复措施、修复的评价验收以及具体程序设计等。
河北金融学院法统计学中心主任、副教授周明勇在发言中表示,社会诚信制存在市场主体诚信问题、政务诚信问题及司法公信问题,上述问题在信用体系中的地位亦不明确。他指出,针对市场主体诚信,要建立府院联动基于行为法统计的府院联动行为留痕治理机制;而对于政府和司法部门,需兼顾内在管理与外在公信,通过行为留痕统计来加强问责制和程序管理。此外,还需构建公平正义的治理体系,从法学和执政法学的视角分析规范,确保程序的正义性。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跨境电商实验室副主任、副教授侯静怡在发言中表示,区域公共品牌信用建设有八个基本指标。第一,顶层设计决定品牌信用的基本基因;第二,品牌定位决定品牌信用的愿景基因;第三,公共区域品牌必须要有地方政府的严密载体承接;第四,需要在区域公共平台建立信用指标,以进行严格的质量管控;第五,更多的客户链接是公共区域信用能够获得客户信任的重要指标;第六,品牌信用需要得到政府的肯定和国家的支持;第七,矩阵化的市场客户是品牌被拓展的广播站;第八,平台化的确权认证是品牌信用的价值体现。她强调,区域公共品牌信用的最终目标是,既能在市场中获得认可,又能为政府发债或银行授信贷款提供使用价值。
二、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基层社会治理与新时代“枫桥经验”
新时代“枫桥经验”是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一面旗帜。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实践检验,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和高度认可度的治理模式,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充分彰显了人民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体地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卢上需在主旨发言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强大的优越性,解决了司法实务中立案难、执行难等一系列问题。在社会治理中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应当在党的领导下把严格执法原则落实到每一个案件中,进一步加强司法监督,依靠人民群众,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应当建立司法共同体的观念,依靠每一个社会主体的力量实现司法现代化,加强社会治理。
中国检察官协会原专职副秘书长石京学在发言中指出,在基层治理中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他表示,睦邻法律服务中心自成立以来,以为民服务为宗旨,充分发挥志愿者的法律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积极为广大居民、社会、街道社区和民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普法宣传服务、基层治理服务和民营企业服务,赢得了广大群众和基层政府的肯定和好评。
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院院长、教授马成在评议中指出,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需要做好以下工作:其一,需重视制度衔接,在不断完善制度设计的同时,重视制度向社会流动的效果;其二,需要加强培养基层社会治理的能力,完善仲裁制度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社会治理应是多元共存的,诉源治理需要党委、政府、法院及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其三,社会治理需以经济发展为依托。需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支持与保护,充分发挥司法的指引、保障与润滑作用,以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更好的经济社会环境。
上海政法学院科研处处长、教授刘军在发言中指出,随着国家法治战略的深入实施,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不仅是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也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解决基层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具体实现路径方面,第一,应当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理念;第二,应当重建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任和忠诚;第三,应当构建基层和多层次的预防性法律制度;第四,加强社会协同与公众参与,做到标准化、程序化、制度化;第五,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当中,要解决法律法规在基层社会治理当中的有效实施问题,提升治理的规范性和预见性,提升治理的效能。
上海政法学院调解学院院长、教授侯怀霞在发言中指出,“枫桥经验”是一种基层治理的群众方法,旨在通过调动群众的积极性进行矛盾预防与化解,对“枫桥经验”的理解与运用应当是有边界的。人民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环。纠纷发生后,解决纠纷的路径通常有诉讼、仲裁、调解三种,这被称为纠纷解决的三驾马车,而人民调解是最彰显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是纠纷解决、矛盾化解的第一道防线。
成都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邓陕峡在发言中表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多部门联动干预机制已初步形成,并呈现出一种预防和化解并轨推进的方式。她指出,多部门联动干预机制目前仍存在缺乏统筹协调的专门机构、部门履职考评不足、缺乏专业人员参与、信息系统数据统计与分析功能不合理等问题。对此,需由专门部门对各项工作的推进进行统筹协调,并需对现有的法律制度和工作职能进行统合。此外,还需引入专业的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人员参与,并同时优化婚姻家庭类纠纷信息系统的数据统计与分析功能。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北京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金国坤在发言中表示,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拓宽基层各类群体有序参与基层治理渠道,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要求,应完善接诉即办制度。他指出,接诉即办工作机制,从初创时的诉求人提出诉求、政府部门快速响应、高效办理、及时反馈的为民服务机制,到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共商共治机制,实现了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在具体实践中,需处理好“诉”与“办”的关系并解决恶意诉求的问题,政府部门需就相关问题与居民进行充分协商,以互让、互谅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成都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赵亮在发言中表示,随着社会关系和社会文化的变更,社会纠纷呈现出多样性与差异性,其在市域治理中体现为居民对解决问题方案的不同需求。他指出,市域治理需强调党建引领。尤其是在涉企复杂案件治理中,不能仅依靠法律的力量,而需坚持提倡党建引领的联动共识,在自上而下的努力实现政府推动、贯彻政策的同时,自下而上地实现群防群治。具体而言,一方面,需注重纠纷预防,强化纠纷常态化防控与针对重点人群的专项常态防控和专项治理。同时针对重点人群要大力开展公民法治素养提升工程,以实现群防群治;另一方面,需重视纠纷处置,其最终目标在于大联动和微治理。
(二)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与诉源治理
深入建设多主体参与、让多元化手段发挥作用的社会秩序调控机制,充分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效能,加快建成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之义。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在发言中表示,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时俱进,需在以下六个方面发力:第一,实质化。确保机制能够有效解决社会矛盾,利用社会资源和群众力量,降低解决成本,提高便利性。第二,类型化。对矛盾纠纷进行分类分层处理,根据纠纷性质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第三,前端化。尽可能在诉讼前解决纠纷,避免不必要的司法程序。第四,集约化。深化矛盾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改革,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和仲裁等非诉讼解决方式,提高司法效率和减少成本。第五,规范化。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规则和程序,防止非法治化问题,提升法治化水平。第六,效率化。应对久调不结和立案难等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问题,通过多种专业化和技术化手段提高调解效能。他强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须与时俱进,与法治现代化、司法现代化同步发展,从而在社会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原委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周玉华在致辞中指出,面对各级法院受案数大幅增加、办案人员不堪重负的现状,需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不断强化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具体而言,需做好普法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纠纷、自我解决纠纷及正确选择纠纷处理方式的能力;同时适当提高特别是小额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少滥用诉权的现象。此外,还应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不断推动包括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等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实现绝大多数矛盾纠纷由非诉讼方式解决的理想状态。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同济大学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朱国华在发言中表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在中国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至关重要,而商协会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商协会参与的信用调解是一种将古老中国的调解文化与现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相结合的比较合适的调解方式,并在广东省佛山市得到了成功实践。他指出,所有的调解和市场服务都离不开核心的产业链、信用链、创新链和价值链。信用链是商协会信用机制的基础。在已有的商业信用操作经验基础上,商协会通过成立信用促进会,再在其基础上成立信用调解委员会。他强调,商协会的组织生成逻辑和信用调解的条件机制已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众多成功案例,其具有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广的较大潜力。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韩振文在发言中指出,为有效缓解法院审判压力和实现司法资源的便捷高效、均等普惠配置,一种由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调解员引领、强调纠纷当事人通过商谈达成合意并为此支付调解费的律师调解方式正在蓬勃发展。他表示,此种方式契合公共服务公平效率的价值、体现纠纷解决的分层递进思想、适应调解与审判分离的现实需求、契合协商性司法倡导的商谈理论,具有法理支撑。他提到,当前律师调解方式存在律师调解定位模糊、法院与入驻机构的衔接脱节、调解的启动及与诉讼间的衔接存在隐患,以及调解员和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对此,需精准定位律师调解制度以提升品牌知名度、限定强制调解范围、排除诉调衔接隐患、优化调解费支付和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保障机制,并优化调解费支付和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保障机制。山东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所所长、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王德志在评议中指出,上述观点是经过细致、扎实的田野调查而得出的可靠结论,该调查方法值得在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研究中广泛推广。
三、理论与实践深度融合,推进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社会治理现代化
(一)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系
司法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有机构成,而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是推进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有效途径。
山东大学校长助理、青岛校区党工委书记邢占军在致辞时指出,中国在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需要构建符合自身国情和发展阶段的司法模式;同时,社会治理面临着诸多新挑战和新问题,亟需司法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在此背景下,探讨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社会治理这一主题,极具理论和实践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上海市法学会原会长崔亚东在致辞时表示,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是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坚持“两个结合”,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打造一个公正、高效、权威并且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系。而社会治理,则是一个多主体参与、让多元化手段发挥作用的社会秩序调控机制和过程,旨在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法治现代化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始终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积极做到靶向发力,以现代化的中国司法助推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王越飞在发言中指出,“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社会治理”这一议题的提出完全契合了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实践需求,是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深入贯彻和具体落实。他表示,要推动社会治理,实现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必须树立全新的理念和思维模式。社会治理应该基于中国的社会现实,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社会问题为研究对象。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不仅要解决具体的社会问题,还要关注文化渗透和哲学引导,以提升司法工作的深度和广度。
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山东省司法研究基地主任崔永东在学术总结时指出,“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社会治理”这一主题有三个关键词,一是“中国式”,二是“司法现代化”,三是“社会治理”。所谓“中国式”就是指中国特色,在当前语境下,中国式司法是“两个结合”的产物,即中国现代司法要与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所谓“司法现代化”是指在坚持“两个结合”的前提下还要借鉴国外优秀司法文化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能动创新,打造一种既适应国际潮流、又符合中国实际的新型司法文明。所谓“社会治理”是指在坚持法治、德治的框架背景下,突出自治的作用,运用社会力量完成社会秩序的整合。社会治理的核心手段是“社会司法”,它是指除国家司法之外所有化解纠纷的手段,主要包括调解、仲裁、谈判、协商、批评、教育等等。
崔永东教授强调,中国当代的国家司法并不是西方意义上的“法庭司法”,后者可以说是一种“纯粹司法”,只追求一种法律价值;前者则是一种“混合司法”,它既在价值取向上是“混合”的,包括法律价值、政治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混合(或谓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又在司法依据上表现为法律规则、政治规则和社会规则的混合。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司法”不仅容纳了社会治理和社会司法的因素,如调解、谈判、协商等社会司法的手段均被纳入国家司法的体系之中(如调解本来属于社会司法的重要手段,被纳入国家司法体系后变为“司法调解”),而且通过国家司法的力量积极推进社会治理和社会司法,如所谓诉源治理、人民司法、企业合规治理等等,都是国家司法推进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因此可知,“中国式司法”与西方的“法庭司法”在内涵上有很大的不同,前者被赋予了众多的价值目标,特别是社会治理的目标,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和更加广阔的边界。换言之,后者是一种狭义上的司法,而前者则是一种广义上的司法,它是有弹性的,存在着更大的包容性,既包括了国家司法,也包括了社会司法。这样的司法本身就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它又通过国家司法的力量积极推进社会治理。鉴于国内学界对中国式司法与社会治理之关系的探索严重不足,因此这一课题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这就是我们将这一课题设计为本届论坛主题的原因。
(二)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社会治理现代化视角下的审判工作现代化
推动审判工作现代化是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具体体现,亦是完善现代化基层社会治理,推动国家、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张甲天在致辞中表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法治不仅是稳定器、压舱石,而且是推进器、调节阀。具体而言,第一,人民法院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宪法基本原则。第二,人民法院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完善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第三,人民法院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必须持续推进信息化建设。第四,人民法院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必须深化研究和构建司法学理论体系。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郭伟清在发言中指出,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不仅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组成部分,更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这种现代化不仅展现了司法领域的新气象和新格局,也是衡量中国式现代化成色的关键标准。他强调,人民法院在推进司法现代化的进程中,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司法定位,依法全面履职。他提出,法院应当在诉源治理工作中通过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和社会治理策略,更好地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大格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玉生在主旨发言中表示,当前对于司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存在着一些误解,社会治理不应单纯依赖于司法解决所有问题。将所有社会矛盾都引入司法程序,并不符合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他强调,完全从立法论转向司法论,并非最适宜的路径。他提倡完善立法和法律制度,同时发挥审判在社会治理中的导向作用,通过审判明确法律抽象规则的具体含义和适用场景。他进一步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坚持群众路线,积极融入社会治理的大局,将非诉讼解决机制置于首位,实现新时代的“枫桥经验”在实践中的深化与发展。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海龙在发言中指出,广义的司法规律包括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等规律;而狭义的司法规律,即审判规律,包括裁判性、亲历性、独立性、中立性、公开性、权责一致性等规律。实现审判管理现代化应当把审判管理现代化放到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中来谋划,加强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实现审判管理理念现代化、审判管理体系现代化。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鲁国文在发言中表示,司法治理在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公民权益、服务民众需求以及稳定社会基层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的“神经末梢”。他指出,司法治理不仅是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的基石,也是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关键措施,已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主要手段之一。他强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的“枫桥经验”是完善现代化基层社会治理的必经之路。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秉持“良法善治”的理念,主动加强与社会的沟通与协调,积极建立和完善民商事案件的先行调解机制,以司法的前瞻性和创新性,为基层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贡献力量。
(三)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社会治理现代化视角下的企业合规治理
企业合规改革的开展是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具体体现,运用法治化手段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借助合规整改实现企业有效自治,是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有效途径。
上海万沂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许高峰在致辞中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是推进高质量发展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也是最根本和最稳定的保障。企业合规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组成部分,也是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内生动力。他表示,合规管理与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已被视为当代公司治理的三大组成部分,是有效防范企业风险、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的重要手段,是维护交易安全、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法。同时,合规文化已然成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该价值认同是保证企业合规自愿性和主动性的内生驱动力,是保障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支撑,也是对以儒家 “礼治”为代表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思想的继承和表达。
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民行交叉疑难案例研究中心主任牛传勇在发言中表示,法院应当积极面对刑事合规进行刑事法律的趋势,在促进刑事合规规范化的同时,推动刑事司法现代化,形成二者的良性互动。具体而言,其一,刑事合规是刑事司法必然面对的现实,国家的法治化必然经历从企业法治到政府法治的路径和过程;其二,刑事合规对刑事司法提出了能动司法的新要求,应关注犯罪的原因,注重对犯罪的预防和矫治;其三,刑事合规提出的能动司法要求是刑事司法现代化的体现,刑事司法应逐步实现从惩罚到矫治、从打击到预防的转变;其四,法院应合理把控能动司法的边界,牢牢把握自身中立裁判者、纠纷终结者的角色定位。
武汉市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专业委员会副会长田圣斌在发言中强调,民营经济是经济发展的主要内容,司法机关如何保障民营经济的发展是极为重要的话题。他指出,民营企业合规是企业管理的三大支柱之一,是组织运转和科学发展的基石,其能有效应对企业形象风险等诸多企业深层次风险。他强调,在合规实务中,应寻找合规在规则、业务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加强合规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的风险预防能力,建立合规管理的法治化体系,并将信息化、数字化理念融入合规管理中。此外,需完善企业家合规保障政策。具体而言,需充分保障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安全,也需做好财产合规,防止企业家进行资产外移。同时,需重视和加强企业合规的预防功能。
山东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院、法学博士段君尚在发言中指出,自贸试验区在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提供了更为便利、自由环境的同时,也需要建设体系完备的风险防范机制。而企业合规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她表示,就合规计划的制定而言,合规制定需基于对上下游企业的生产经营风险进行有效识别排查,也需针对特定风险进行量身打造;就合规计划的执行而言,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设立独立的合规管理组织和人员,针对不同的员工设置个别化的合规措施;就有效合规配套机制而言,企业需加强对合规文化的宣传,积极参与国际合规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同时也需加强科技手段的应用,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及区块链特性提升合规管理效能。
四、 汲取优秀司法文化成果,构建现代化司法学学科
(一)根植于中华传统司法文化的司法学
中华优秀传统司法文化蕴含着丰富的法治思想和深邃的政治智慧。对中华优秀传统司法文化进行批判继承与守正创新,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司法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是实现构建现代化司法学学科的必然要求。
余双彪在发言中表示,中国优秀传统司法文化是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乃至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和鲜明标志。他强调,中国优秀传统司法文化作为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内容,是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资本主义现代化并没有把世界推向现代化,而中国式现代化立足于对古代法制蕴含的智慧和资源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走出一条和平发展的现代化道路。同时,中国优秀传统司法文化对儒家文化圈具有道德教化作用,进而体现了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时代价值和借鉴方式。此外,他还指出,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经过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会极大推动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乃至中国式现代化。立足于对中华优秀传统司法文化的转化与发展,我们作出了以双赢、多赢、共赢等文化基因为基调的检察公益诉讼等制度设计,这不仅为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提供了重要模式,也为世界现代化提供了中国方案与中国智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马工程”《中国法制史》首席专家赵晓耕在发言中表示,从法律史角度,司法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理论和实务的交流平台。他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法中存在一些值得检讨的理论,例如部门法理论。司法学为我们开辟了一个新的平台,让我们用一种更为广泛的视野来看待这些基于部门法形成的文本制度。
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原美林在发言中强调,推进中国式司法现代化,要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传统司法文化。她指出,中国司法现代化与传统司法文化之间存在一定的对立关系。例如,现代司法强调平等,而传统司法强调宗法等级;现代司法强调轻罪治理,而传统司法采纳重刑主义;现代司法主张伸张正义,而传统司法强调息诉止争。她同时指出,二者之间也存在一定共通性,如在司法主动性上的司法权力克制、在引礼入法上的一脉相承以及对于“死刑少杀慎杀”理念的遵循。她强调,新事物的产生离不开现有事物的参与,未来对司法制度创新性观点的提出,应在我们传统司法文化和现代司法的对比的进程中展开。
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教授武飞在发言中指出,情理司法是我国传统司法文明的集中体现之一,其叙事场景虽在现代司法中发生较大变化,但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合情合理的期待并未改变。她提到,情理是一种仅具“弱规范性”的社会事实,体现于对他人行为合情合理的期待。在司法实践中,情理多数时候以裁判理由出现,以帮助完成事实层面的司法建构。她强调,当前情理并不具有直接规范依据的地位,故其在司法裁判中输出时,应当经过规范性转化,最终输出一种合情合理的司法裁判结果。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科研部主任殷志文在发言中表示,对于如何准确把握“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核心要义、如何贯彻落实“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问题,可以从中国司法传统中寻求方法和答案。他指出,中国司法传统的政治性、伦理性以及尚“和”价值追求与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三个效果”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如何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其一,应将政治、法律、伦理道德紧密相连;其二,应建立系统司法的理念。司法是社会治理的手段之一,而非单纯的裁判案件;其三,要强化个人利益填补与“三个效果”统一。在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和工作大局的同时,让当事人权益损失得到填补,彻底化解纠纷矛盾。
王永杰在评议中指出,应当注重对中华传统司法的正反面运用。正即守正,反即批判。他强调,应当对中华传统司法文化进行批判继承与守正创新,并进行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最终实现与我国当代主流价值和主流方法的契合。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孙康在发言中指出,民本论是民意论更为常见或传统化的表达,但其有些过于粗疏。就二者区别而言,民本论更加侧重于自上而下的皇权,而民意论恰恰是自下而上的民间意志自主化的表达途径。他提到,明清三大家有了很多关于民意论的表述,其中集大成者黄宗羲对于民意论的阐述落实到实践方面,但由于其理论内部的缺陷和外部的环境不足导致其没有转化成可行的制度。他指出,传统治理对于民意存在两种理性,而相比于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理性,追求社会稳定与人民安居乐业的工具理性更为常见。他还指出,“庶人议政”与我国当下的人民民主、“情理兼顾”的司法与人民司法、“移风易俗”活动和近现代的习惯之间均有同有异。
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王谋寅在发言中表示,在中国传统司法步入理性化、制度化的进程中,城隍审判是最具代表性的理性的“神判”。中国古代的城隍信仰在较长的时期里仅是一种单纯的民俗文化形式,至明太祖朱元璋时形成体系化制度。城隍审判彰显了传统司法宗教性的一面,其具有获取真相、获取司法公信力、容纳民间正义观的司法价值,展现了传统司法的独有特点。他指出,基于城隍判决的制度启示,法官需要合理处理专业化的法治思维与情境化的社会正义、严谨的制度设计与丰富的人情世态之间的关系,这必然构成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维度,也是推进司法现代化的重要课题。
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兼)、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五部副主任(挂职)江晨在发言中指出,我国近代历史上存在完整的家事诉讼立法和实践。在立法层面,家事诉讼的制度化引导大量家庭纠纷进入国家司法,形成相对统一的裁判标准,为后续民事实体立法提供了重要依据。而在司法实践层面,近代家事诉讼呈现出身份关系诉权专属性与形式理性、道德济弱等特点。此外,她还指出,在西方制度主义、形式理性的入侵下,近代家事诉讼的制度化进程系统追寻了我国家事诉讼独特的现代性,其难度、完整度丝毫不亚于我们今天所呼吁的司法现代化。
青岛大学法学院老龄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许世英在发言中指出,中国传统清官文化是当下重要的本土法律资源,是古代官德与廉政文化的重要内容。他指出,清官文化有着强烈的守道精神,清官形象常被用来传达出对正义、廉洁和公正的坚持,这对于当下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干部及广义的法律人均有强烈的现实教育精神。此外,他强调,古代清官文化既有精华也有糟粕,应当批判继承。例如,古代对法官个人在道德和个性上偏激的要求不容于当世,“人治主义”“父爱主义”下的传统清官情结也不宜在当代进行过度的宣传。
山西师范大学社会学与法学学院副教授常冰霞在发言中表示,我国传统调解制度具有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和独特的社会治理功效。具体而言,其一,传统调解制度符合儒家“和为贵”“无讼”“息讼”的和谐价值理念,能够以温和的方式将基层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其二,传统调解制度能够有效地平衡当事各方的利益诉求,以最大程度地消除当事方的不满情形,促进社会稳定。其三,传统调解制度具有便捷性、经济性、高效性等特点,可以减少诉讼中人、财、物力的消耗。其四,传统调解制度可为现代调解制度提供诸如重视调解双方平等主体地位、加强人民调解员专业性与法律性的经验借鉴。她强调,我们需推动传统调解制度的现代化转型,从而发挥其更大社会功效与价值。
(二)具体诉讼场域下的司法学实践
司法学学科建设不仅能够为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宏观理论推力,亦能对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具体诉实践进行具像化指引,不断推动我国诉讼制度的现代化。
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管荣齐在发言中表示,当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的司法说理存在空白化的拒绝说理、不说理及程式化空洞说理等问题。具体而言,其一,主观要件的释法说理存在故意与过错、故意与情节严重重叠评价的问题,尚需更为科学地运用推定方式。其二,客观要件的释法说理存在部分法院不将“情节严重”作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必要条件的问题,还需基于动态认定方式,更加注重独立评价要素和基础评价要素的考量。其三,倍数裁量的释法说理存在不说理和说理不统一的问题。对此,需清晰评价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的主客观要素,并就二者进行严重程度的分类,同时在文书中展现对加倍要素和减倍要素进行衡量的心证过程。此外,他还指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释法说理需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瞿灵敏在发言中表示,在对以泸州遗赠案为代表的婚外同居对象遗赠效力的裁判中存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争议,仅通过宣告遗嘱无效惩戒婚外同居行为的方式不足以发挥法教育学上的作用。他指出,相关裁判需向在承认遗嘱效力的同时,又不对婚外同居行为产生激励的方向转变。具体而言,需在婚姻法的统一视角下,将对婚外同居行为的惩戒与对遗嘱效力的判断分离:其一,依据婚姻法对婚外同居的处理,如在财产分割中照顾无过错方,减少有过错方的份额;其二,利用离婚损害赔偿主张从减少的遗产中进一步索赔,以在不鼓励婚外同居的同时,肯定遗嘱的已有效力,从而实现裁判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成都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徐冉在发言中指出,刑事诉讼中法院的逮捕决定尚存在如下问题:其一,法院决定逮捕时对逮捕的刑罚要件适用并不明显;其二,法院对逮捕的社会危险性要件考察同样不明显;其三,法院是否决定逮捕与裁判结果的关联度较高。她表示,上述问题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逮捕“保障诉讼正常进行”目的具有两面性,部分法官为保证案件审结率,而在不考虑案件详情的情况下直接适用逮捕;第二,逮捕羁押与裁判结果的高关联度具有两面性,将羁押期限和刑罚期限强行进行人为匹配存在以羁押期限绑架刑罚期限的嫌疑;第三,内外部监督的双向缺乏。一方面,法院内部并没有逮捕率和未决羁押率的要求,另一方面,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较为滞后,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也较为被动。
山东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王超在发言中表示,诉讼在线化的过程面临一定正当性危机。他指出,诉讼在线化会改变诉讼的程序或形式外观,同时导致司法审判的亲历性降低,致使人民群众在在线诉讼中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减弱,在线诉讼的正当性受到质疑。他表示,部分学者提出的“通过当事人同意保障在线诉讼正当性”的路径受到当事人异议及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选择评判能力影响,并非保障在线诉讼正当性的有效方法。他提出,不应使在线诉讼成为当事人自主选择决定的事项,而应明确法院对在线诉讼适用的诉讼指挥权。同时,需明确法院应履行的司法保障义务。
(三)建设自主知识体系框架下的司法学学科
司法学是一门很有发展前景的学科,不仅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还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理论意义。
中国陶行知研究会副会长、翔宇教育集团总校长卢志文在致辞中指出,司法学作为一门重要的社会科学,承担着研究司法现象、揭示司法规律、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使命。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司法学在促进法治社会、保障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司法学的研究和教育,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对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刘树德在发言中表示,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体系完整、内容丰富,蕴含一系列司法新命题与新论断。例如,“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深刻阐述了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是解决改革与法治冲突的正确观点与方法。当前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重点是学理化与体系化,结合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学,我们法律人应当踔厉奋发,严谨深入地进行学理性阐释,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学打下坚实基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策划编辑徐小帆在发言中指出,解决司法腐败、冤假错案、法律漏洞等问题,需从司法学学科体系的角度寻找突破口。他强调,司法学的概念界定必须准确一致,对于司法公开与司法透明、司法公信与司法权威、司法合作与司法协助、司法标准与司法规定、司法职业与法律职业、恢复性司法与复合性司法等相近概念的界分应当明晰。此外,他表示,和解制度在民事、行政、刑事领域的构建具有重要价值,其能为有效减少上访案件数量提供有效帮助。
绍兴文理学院副教授葛天博在评议中指出,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意思形态和政治正确与中国传统司法的道德认同具有一致性。司法学今后的研究任务,应当从司法的一般哲理、学理、道理和司法为之建构的伦理关系着手。具体而言,应基于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进程,重塑中国式现代化下的司法记忆、重构中国式现代化下的司法意识、重写中国式现代化下的司法认同。他指出,我们需用中国传统的文化来扫描中国现在的司法问题,寻找传统认同和现代认同的平衡点,最终形成整个民族的认同,以构建具有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司法知识理论体系,从而完成司法学的建设和司法学学科的发展。
据悉,从2012年起,在崔永东院长领导下,当时在国内司法学领域唯一的实体化科研机构——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在国内首创司法学理论与实务研究的高端学术平台——全国司法学论坛。司法学论坛已先后于北京、上海、广西钦州、山西临汾、浙江文成、江苏苏州、山东青岛、江苏淮安等地成功举办十届,是我国司法领域相关论坛中的知名品牌。历届论坛围绕司法改革、司法管理及其改革、司法理论和实践、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监察委员会制度改革、司法责任制、法律职业共同体、西部地区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新时代中国司法理论及实践的新进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司法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司法公信力、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社会治理等问题展开研讨,汇聚了国内各高校、科研机构与司法实务部门的顶尖学者与专家,产生了一批对顶层设计与地方司法改革实践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第十届全国司法学论坛的召开意味着司法学研究已推向更高水平。此后,每年举办一届的全国司法学论坛将聚焦于时代热点,成为具有深刻理论与实践意义和极强学科影响力的山大品牌。(黄震(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
编辑:苏清
审核:李杰
终审:汪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