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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韵晋土聚群贤 智解司法现代化--第十一届全国司法学论坛全景概述

时间:2025-06-23 作者:法治观察网 浏览量:


202568日,第十一届全国司法学论坛在山西太原隆重举行。本届论坛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山西师范大学主办,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旨在以问题为导向,切实解决我国司法现代化进程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论坛以“司法现代化过程中的问题及其纾解”为主题,以“司法的人文导向问题及其纾解”“司法学学科体系构建中的问题及其纾解”“司法制度建设中的问题及其纾解”“司法队伍建设中的问题及其纾解”“司法公信力建设中的问题及其纾解”“司法改革中的问题及其纾解”“行政公益诉讼中的问题及其纾解”“智慧司法中的问题及其纾解”“审执分离中的问题及其纾解”“监督科学中的问题及其纾解”“审判学学科体系构建中的问题及其纾解”“民营经济司法保障中的问题及其纾解”以及“司法传统现代化中的问题及其纾解”为子议题。这些议题既立足当下司法改革痛点难点,又着眼未来司法发展趋势,彰显了主办方敏锐的问题意识与服务国家法治建设大局的使命担当。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甘肃省人民政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律出版社、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民主同盟、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中国行为法学会、北京信用学会、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大学、山西师范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南京大学、四川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西北工业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山西大学、暨南大学、苏州大学、华南师范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北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山东师范大学、青岛大学、成都大学、海南开放大学、山东警察学院、北京物资学院、河北金融学院、济南社会科学院、德州学院、绍兴文理学院等单位的260余位专家学者参会。

当天上午,会议分为开幕式致辞、颁奖典礼与主题报告三个阶段进行。开幕式致辞由山西师范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白文宏主持。山西师范大学党委书记、教授殷杰,山东大学校长助理、青岛校区党工委书记邢占军,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会长陈存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湖南大学特聘教授江必新,民盟中央原副主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原副主任、甘肃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李重庵,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原副主任、原副部级专职委员王秀红,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岳普煜,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晓松,中北大学党委书记、教授张晓永,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山西省法学会副会长翟瑞卿先后作大会致辞。


会前,本届论坛筹备组进行了征文活动,得到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司法机关和政府机关等单位有关专家和领导的积极响应。截至征文结束之日,共收到征文450余篇,后经专家严格评审,共评选出119篇获奖论文,其中一等奖7篇,二等奖34篇,三等奖78篇。

主题报告阶段由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张甲天,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王越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玉生,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特聘教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原所长蒋惠岭,中北大学数字纪检监察研究院(监督科学实验室)常务副院长孟晓伟,山东警察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教授吕绍忠,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鲁统民作主题报告。

当天下午,会议进入主旨发言阶段,该阶段采取分论坛方式进行。主旨发言阶段分论坛一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赵晓耕和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德志主持,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海南大学前校长谭世贵,山东大学讲席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原所长谢鹏程,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马成和西北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研究院院长、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院长汪世荣评议。主旨发言阶段分论坛二由山西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温树英和《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副主编李晶晶主持,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教授刘经靖,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柳忠卫,德州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杨振生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段凡评议。专题研讨《司法评估论》由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式军主持,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特聘教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原所长蒋惠岭和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冯俊伟与谈。

闭幕式由山西师范大学社会学与法学学院院长、教授安晖主持。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山东省司法研究基地主任崔永东做学术总结,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周长军致闭幕词。


本届论坛的参会嘉宾从理论与实务的多个角度全面剖析了司法现代化过程中的问题及其纾解的相关问题,提出了许多深刻见解与创新观点,在思想碰撞中迸发智慧火花,在交流探讨中形成良性互动,对持续推动新时代下司法理论创新和制度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对本次论坛的主要观点进行综述:

 

一、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中国式司法现代化

(一)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价值阐释

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使命任务,强调要“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习近平法治思想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是新时代司法工作现代化的理论指南。

山西师范大学党委书记、教授殷杰在致辞中表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本届论坛紧扣“司法现代化过程中的问题及其纾解”这一主题,突出问题导向,契合中央精神,呼应时代要求,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他表示,非常渴望与各位同仁合作,搭建桥梁、建立平台,深入交流、联合攻关,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贡献力量。

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会长陈存根在致辞中指出,司法社会工作作为社会工作的传统重要分支,是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在司法现代化进程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发展司法社会工作,是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必然要求,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他强调,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关键时期,社会治理面临新形势、新挑战。发展司法社会工作,对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助力保证司法效能,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原副主任、原副部级专职委员王秀红在致辞中指出,司法现代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其不仅关乎法律的正确实施、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更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与期待。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岳普煜在致辞中强调,“法治兴则事业兴,法治强则事业强”,司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肩负着重要使命。他表示,近年来山西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不断提高司法质效和公信力,为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他提倡,未来应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中心大局、坚持改革创新、加强交流合作,进一步深入推进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发展。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晓松在致辞中指出,本届论坛以“司法现代化过程中的问题及其纾解”为主题,聚焦新时代背景下司法改革所面临的挑战与突破口,体现出鲜明的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他表示,作为一名金融领域的从业者和管理者,能够深切体会到健全司法制度对市场运行的重要支撑作用。他认为,司法现代化不仅仅是司法技术、流程、工具的现代化,更是司法理念、治理结构、制度逻辑的现代化,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法治保障的关键环节。

中北大学党委书记、教授张晓永在致辞中表示,司法现代化不仅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之义,更是亿万人民对公平正义的殷切期盼。他强调,司法现代化应心系百姓,让司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司法现代化应扎根实践,希望理论界与实务界双向奔赴;司法现代化应技术赋能,既要探索智能辅助办案等新模式提升效率,更要坚守程序正义等底线。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山西省法学会副会长翟瑞卿在致辞中指出,本届论坛以“司法现代化过程中的问题及纾解”为主题,紧扣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围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改革要求,聚焦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建设的时代命题。他表示,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实践中,山西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和改善民生福祉,为山西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全方位转型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山东大学讲席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原所长谢鹏程在评议中表示,从方法论的角度总结、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应包含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本身的内容是什么、习近平法治思想从社会学的意义上来理解是什么以及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来解决我们面临的法治工作中的问题。他强调,当前我国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方法很多,但上述三种方法尤为重要。

山西省委党校报刊社副社长、《理论探索》副主编、编辑部主任杨在平在发言中指出目前我国已整体上形成了研究和关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态势,并逐渐进行了法理学转向,但存在为研究而研究、研究对象和问题混淆等问题。他强调,目前需进一步关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性,其决定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的价值、意义和生命力。他表示,习近平法治思想能形成理解中国社会变革总体逻辑的规范表达,对其的研究方法需从本体性研究、关联性研究、法理性研究这三方面进行,以建构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

(二)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司法公信力建设

立足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提升司法公信力,用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的新时代司法回应人民期盼,既是检验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成效的试金石,更是践行人民至上,牢牢守住司法生命线的内在要求。

民盟中央原副主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原副主任、甘肃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李重庵在致辞中表示,司法实践和司法理论研究是法律体系建设乃至整个法治建设、制度和法治治理建设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的实施和司法实践是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条件,法律不断健全完善,需要司法实践提供依据和来源。他强调,司法的公正、公开、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必要条件,是公民权利的有力保障和广大群众的期望所在,对推进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推进社会文明和政治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编审、北京信用学会会长石新中在发言中表示,司法公信在国家信用体系建设中地位独特,是一个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底层保障。他强调,应鼓励法官具有担当精神,做出符合当今社会多数人公认的、能够提升社会道德水平的判决倡导法官的信用评价内容可以发挥创新性,给予相关积极创新更高的评价指标。此外,他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的检察公信力测评工作存在一些问题,未来检察院系统应把办案和监督同时作为评价的构成内容。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海南大学前校长谭世贵在评议中表示,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司法面临的重大问题。党的十五大到党的二十大均提出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可见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意义。他指出,再审数据的不完全公开、仲裁的作用未充分发挥、法院法官办案受到干涉等方面制约、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研究员(兼)周静在发言中指出,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权运行过程中所获得的社会公众的普遍信任与认同,其本质是司法权威与公众理性之间的动态平衡关系。律师作为联系着国家司法权与社会公众的桥梁,通过参与个案的诉讼活动,以专业化、技术化的执业行为,将抽象的法律规则转化为公众可感知的实践,成为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助推力量。她强调,律师的工作不应再仅仅局限于个案代理,而是逐步转型为“规则推动者”和“公信力共建者”。

河北金融学院副教授周明勇在发言中表示,县域信用问题应当从内部信用治理问题与信用外溢问题两方面来看,背后的原因涉及社会诚信、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三个方面。他指出,应当建立县域统管,进行综治中心的规范化建设,在新时期进行数字化治理。再者,还要涉及法官协助,通过府院联动实现“德治—自治—法治”的“三治融合”。他强调,要将行为数字化,对行为和结果进行统计,即通过法统计学的方法将理论层面的治理方法落地实践。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四级高级法官康民德在发言中指出,司法公信有权力运行和受众心理双重维度,当前我国司法公信不足主要表现为民众对部分司法裁判认可度低,涉及审判制度、法官素质、社会公共理性及沟通等问题,司法公信危机实质是民意认同危机。他表示,司法的判断力、自律力、裁判说服力及约束力,是司法能够产生公信力的四大核心要素。司法裁判不能局限于法律条文,而理应从实质正义角度平衡各项价值,即实现同案同判的理性回归,完成裁判说理的路径优选,达到辅助机制的协同互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段凡在评议中表示,民意认同和司法公信的概念本身还需要进一步地去凝练,比如多大范围之内的民意能够称之为认同、什么样的主体的公信可以称之为公信、如何形成司法公信的一个最大的公约数等。他强调,要通过对司法公信概念的进一步论证,建构出一种自有的、自我的司法哲学的角度。

(三)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传统法治观念

司法现代化不是简单的技术移植,而是应当在本土资源中实现制度文明与人文精神的协同进化,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构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苏亦工在发言中指出,司法现代化应该是一个手段,不应该成为目的。司法的目的是追求诉讼各方通过和平、合理的方法实现和解和睦,以及全社会的和谐。因此应回到中国传统的追求,即儒家的无讼观中来。他提出“刚健中正”的概念,即一方面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另一方面要坚持允执其中,也即无偏无倒、中立无倚。他强调,要用刚健中正的方法来对待诉讼,最终通过诉讼消除争端。

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王谋寅在发言中表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视域下,司法正义观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一般理论之上的,司法同时执行政治职能与社会职能,司法正义被置于现实经济关系及国家制度的历史性场域之中,是以诉讼形式对社会主义国家所承载的制度正义的宣示。他强调,司法正义观是一个不断演化的过程。新时代,如何在人的美好生活向度下深入推进司法正义的理论阐释和实践铺陈,是司法现代化进程中必须认真对待的重要问题。

西北工业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副教授韩伟在发言中以陕甘宁边区1941年的买马交易案为例,探讨边区对审判权监督的双重路径。他指出,此案体现了两重监督:一是作为民主代议机关的参议会的监督,参议员作为群众和民主代议机关代表发挥关键作用,参议会将质询转交司法机关处理;二是边区政府对下级司法审判的监督,因当时司法处是地方政府部门,有行政兼理司法色彩。他强调,人大代议机关监督需优化以公正监督个案,政府监督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应尊重司法机关审判权行使。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孙康在发言中表示,先秦的法家思想是司法哲学,它不仅属于司法学的层次,并且上升到或抽象为一个哲学的层次。他强调,“司法哲学”一词非常重要,如果没有哲学化、国际化的视野,将很难把中国法学真正做得更好,更无从谈论把中国法学的知识与话语体系建设好。他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引用法家思想中的传统经典名句,司法需要一定的统一、司法应当遵守诚实守信、体恤民情等观念需要我们学深悟透、见识践行。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法官赵冰在发言中指出,“司法确认制度”不仅是诉源治理的核心,亦为儒法精神的融贯,法治与无讼融贯的命脉便在于司法确认。司法确认制度不是唯一,但是最佳,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治理之道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契合。他强调,司法确认制度是根基于中华法治文化的历史积淀之中,历经长期的法治实践所塑造的具有中国特征的法治智慧,兼具宽简与严苛、礼治与法治、情理与法理相融贯的司法智慧,充满实践弹性且注重实质法治的治理智慧。

 

二、健全公正司法体制机制,深化新时代司法改革

(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建设现代化司法制度

伴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新时代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在党的全面领导下,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司法的制度机制不断得到完善,司法领域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不断得到有效解决,更加坚定地迈向现代化。

山东大学校长助理、青岛校区党工委书记邢占军在致辞中表示,本届论坛以 “司法现代化过程中的问题及其纾解” 为主题,正是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学术定位的生动诠释。此次在太原举办论坛,既是对山西法治实践经验的深度挖掘,更是借助晋商文化中的契约精神、三晋大地的法文化传统,为司法现代化研究注入地域文化智慧,推动理论创新与本土实践的深度融合。

山东警察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教授吕绍忠在发言中表示,“小案侦防”最早是由山东公安机关提出,其首先体现为警务执法理念,是对以前忽视小案侦防工作的纠偏和反正。他强调,小案侦防的本质就是通过犯罪治理的有效性,实现政治认同的再生产。公安机关探索形成了信息化条件下体系化的快速反应打击机制、侦防一体闭环机制和数据赋能支撑机制的小案侦防模式,并利用人工智能辅助侦查,将很快迎来开展小案侦查工作的全新时代。

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周长军指出,司法现代化建设既要扎根中国现实国情,也要充分汲取传统法治智慧;既要加强顶层设计的科学性,也要激发基层实践的创新性。太原作为司法改革的区域性样本,其实践探索为我国司法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宝贵参考;而本届论坛所形成的共识也将通过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的平台,转化为推进司法改革的智力支持。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在发言中指出,我国司法现代化的过程当中的突出问题就是近年来审辩冲突愈演愈烈,主要表现为法庭外的辩护越来越多,“刨祖坟式辩护”悄然兴起、被告人“闹庭”问题导致法院不得不设分法庭或副法庭进行审理、法警加入到“审辩冲突”的行列以及被告人以死相搏等。他表示,其缓解之道在于裁判者要平等对待控辩双方,加强辩护权保障,并深入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此外,还要增进审辩双方对法条适用的共识,辩方慎用激进措施、遵守法庭纪律,并避免在法庭和社交媒体上进行情绪化表达和发表过激言论。他强调,审辩冲突的主要责任方是法庭、法官,但有的时候律师也需要克制、理性、平和,不要有情绪化的表达。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在发言中指出,《民营经济促进法》可以说是中国法律发展历程中推进速度最快的一部法,但民营企业发展的速度制度性障碍较多,民营经济仍未恢复原有活力。他指出,《民营经济促进法》关于法律责任的七条规定并不明确,可能导致执行层面的混乱,且相关研究也不深入,缺乏对条文背后的制度逻辑和适用机制的关注。他强调,法学研究不仅应当关注立法前期的推动,更应在立法之后,通过扎实地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胡常龙在发言中表示,党的十八大以后,我们国家的法治出现了飞速发展,但传统刑事司法中的许多问题仍然困扰着司法实践,并且呈现出新的现象。他指出,第一,刑事司法出入罪功能异化问题仍然是我们当前刑事司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第二,传统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架构仍然对刑事司法发挥着潜移默化的影响;第三,公检法三机关包括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诉讼关系仍然存在非理性的问题;第四,趋利性司法问题在当前看来显得更为突出;第五,涉案财物处置不规范、不公正问题,长期困扰着司法实践。此外,还有证据运用非理性、检察调查结论的决定性影响、二审不开庭和机械维持原判、审判监督程序低效、刑事审判程序的形式化、机械司法、无效辩护、疑罪从有、错案难纠等问题不容忽视。

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院长、教授吴长军在发言中指出,制定《举报人保护法》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加强举报人权利保护极为迫切,现有法律对举报人信息、人身等权益保护不足,且权益保护制度分散,缺乏统一法典。他表示,制定该法具有可行性,现有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了一些相关的申诉控告检举权,且地方上已做了一些立法尝试,有实践基础和国际经验可借鉴。他强调,还应确立兼顾国家安全和人权保护原则,规定适用范围、保护条件、举报人权利,设计内部和外部举报程序,严格规定举报受理者义务及保密措施,明确奖励制度和救济措施、法律责任。

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于阳在发言中表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党中央自党的十九大以来部署的重要反腐败策略‌,《刑法修正案(十二)》加大了对五类重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其在产生积极效能的同时,也为司法实践带来诸多新的挑战。他指出,学界对受贿罪与行贿罪的罪刑关系存在支持并轨和反对并轨两种观点。他主张将行贿与受贿同等重视并一起处罚,综合个案因素和法律实践性来考量。要贯彻政策需明确背景与目的、精准适用法律与政策、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实事求是精准惩治,以实现政治、纪法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原美林在发言中表示,审执分离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但当前审判和执行衔接及执行环节存在问题,核心争议在于执行是彻底从法院分离设平行机构,还是在法院内部分离。她指出,完全从法院剥离的模式的试点不成功,因执行中财产分配等问题需审判介入,且易出现对判决书理解偏差、相互推诿等弊端。她强调,内部分离是更适合中国的一种模式,即在法院内部建立与审判平行的执行机构,同时设立不同的考核机制。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高级法律研究员洪刚在发言中指出,信息网络犯罪呈现规模化、基础化的特征对司法治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分案处理能够提升诉讼效率,但存在标准模糊致程序失范、诉审割裂损事实完整、被告人权利保障机制虚化、量刑平衡机制失灵等问题。对此,他表示,应明确分案标准,用负面清单模式禁止不可分割的分案情形;应规范办案程序,明确前案判决对后案仅作参考,后案独立审查证据;应保障被告人程序权利,赋予其程序选择权,确定关键共犯强制到庭规则;应完善制约监督机制,检察机关监督分案,建立备案机制。他还强调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通过运用法院内网数据开展研究,助力司法解释出台。

德州学院司法理论与实务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任建华探讨了《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两法衔接的十个具体问题,包括渎职侵权类案件办案主体调整、司法人员犯罪管辖优先权、监察调查证据审查标准、轻微刑事案件前科消灭适用、不起诉/立功/自首落实滞后、监委办案移送控制、量刑建议权行使、律师职能发挥、监委自身与外部监督衔接,并将核心问题归纳为监委调查行为是否可以司法化。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四级检察助理韩怡发言中指出,刑法对民企内部腐败犯罪有企业被害型和市场秩序型两种传统治理方式,但背信犯罪会出现涉案财物没收和返还的竞合情况。她表示,民企损失面临刑法回复的理论障碍,如机会利益和预期利益损失存在争议被害人损失与涉案财物难以等同民企损失,其在刑法认定上也存在实践困难;损失刑法补偿存在多重制约强调,完善民企利益救济路径,要将民企损失在涉案财物中予以补偿且优先受偿,罪名竞合时在没收刑罪名中确立损失认定程序,加强被害企业诉讼权利保护。

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郑琛发言中表示,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司法解释》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其在知识产权行政等领域有应用,但存在规则不完善、司法争议频发问题,且学界多关注刑民诉讼领域,故需专门探讨。他指出,专家辅助人法律应以独立身份参与诉讼活动,参与事项需遵循必要性原则,选任要考虑资格、回避等,并在启动时法院释明,庭前提供案卷,庭审加强质询对质,法院从适合性等角度审查专家意见并说明理由。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博士研究生张钊溥在发言中指出,党政联合发文在基层治理中的比重逐渐增大,但实践中各地法院在面对这类文件时处理方式并不完全一致,存在位阶不明、边界不清、功能错位的困境。他强调,党政联合发文是我国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不应一概排斥,但也需明确其边界。要解决联合发文司法适用的悖论,应在制度和机制两个层面进行系统回应,厘清属性、分类治理,建立适用判断机制,并推动“文件登记+裁判公开”机制融合。

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山东省司法研究基地主任崔永东在闭幕式的学术总结中指出,好的司法制度有两个要素,第一个要素是保护公民的权利,第二个要素是监督制约,即限制公权力,在司法领域还包括限制司法权,只有限制了公权力,才会真正有效地保障人权。他强调,好的司法制度就应该以保障人权为核心,以限制公权力为途径。

(二)改进考核评价机制,完善司法队伍组织建设

建立完善的司法考核机制,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内在要求,对建设高素质司法队伍,引导、规范、激励司法人员依法公正高效履行审判职责,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特聘教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原所长蒋惠岭在发言中表示,欧洲在法官绩效评估方面确定了两个基本原则——不能影响司法独立,且要把评估与纪律惩戒分开。他进一步指出,中国与欧洲在法官绩效方面存在差异:在理念方面,欧洲始终使用“评估”而非“考核”;在管理模式方面,欧洲多采取法官自治,而中国更多倾向于上级法院考核下级法院;在质量要素方面,欧洲重视程序正义说理等法官品质,而中国多从数字来反推工作质量;在考核主体方面,中国还处于封闭性内部考核,欧洲重视外部评价;欧洲是管人,中国是管案。他提出,对于法官的绩效考核应从行政管控转向司法自治,从案件考核逐步转向对人的表现考核,要定性和定量评估。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印波在发言中表示,“一取消三不再”是指取消对基层不必要的考核,不再执行业务评价指标体系、设置通报值、对数据排名通报,但这并非取消指标考核,而是转向如“三个结构比”这样的新型考核指标,体现了民本主义与司法规律的结合。他指出,检察系统并未完全取消考核,而是转型为各地自主探索指标设置,优化指标才是发展趋势,应反思既往指标异化样态,通过完善解释机制等实现考核指标的优化转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谷振国在发言中指出,在最高检“一取消三不再”改革下,基层检察院虽未减轻办案压力,但可通过检察文化建设破解问题,让法律监督机构的检察官们都有一种职业信仰。他提到,东港区检察院以文化为纽带、品牌为载体,打造“你可以永远相信东港检察”主品牌及“东检风正”等子品牌,发挥价值引领、管理赋能和社会沟通作用,其文化品牌建设获多项认可。

绍兴文理学院教授葛天博在发言中指出,司法的地方化、行政化以及绩效考核问题是司法责任的产生根源。他表示,目前的制度给法官不得不进行责任漂移提供了体制性的通道,即在本院内部法官的责任主要漂移到审委会,在法院的外部即下级法院的审委会漂移到上级法院的审委会。基于此,办案法官不再将本案办案作为追求,而是以上级法院办案的方向作为追求。他强调,从程序空转走向责任空转,其危害对于我们司法公信而言可能影响更大、更长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挂职)杜茜在发言中表示,院庭长阅核机制初衷是解决个案法律适用不统一和部分院庭长监督管理责任缺位问题。她通过对四川法院系统的问卷调查发现,对于审判组织按阅核意见改变裁判结果导致错误的追责问题,存在共同承担错案审判责任和仅承担监管责任两种观点,但现有规则在具体定责上有“留白”。基于实证分析,她指出应考虑动态行权异变因素和正当化事由,设计出阅核责任的要件化界定模式,将审判责任细分为故意型违法审判责任和结果型审判责任,监管责任划分为作为型和不作为型,以及提出排除监管有责性的事由以确保阅核不逾越监管职责范围。

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后丁瑶聚焦司法程序正义,通过实证研究考察法院组织公平能否通过价值观认同和信任感影响司法程序正义。其构建了以法院组织公平为自变量、司法程序正义为因变量、价值观认同和信任感为中介变量的理论模型,采用问卷对某省三级法院法官和法官助理收集数据并分析,发现法院组织公平对司法程序正义有显著正向促进作用,其直接影响为主要路径,经由信任感的路径完全得到支持,经由价值观认同再到信任感的路径也得到印证。基于此,她强调应优化法院内部治理机制,关注司法人员感知的程序正义,注重信息技术对法院组织管理的重塑,细致区分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主任常进在发言中表示,控申干警在工作中面临法律知识经验不足、实践经验不足、沟通技巧欠缺、心理压力与工作环境、制度和政策等五方面问题。他指出,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六个必须坚持”为指导,打造“心灵之舟,忻检有爱”信访工作新模式,创新检察信访新模式,有效缓解了专业主义和管理主义的张力,获山西省检察机关党建业务深度融合十佳典型案例。

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山东省司法研究基地主任崔永东学术总结中指出,一支好的司法队伍必须是综合素质优良的司法队伍综合素质除了业务素质、法律素质、道德素质、政治素质之外,还应该有良好的社会素质。他表示,作为一个法官检察官,应该通人情懂社会。他强调,如果一个法官对社会缺乏了解,或是对社会经验、社会共识不尊重,那么司法活动很难得到公众的认同,判决结果可能产生强烈的舆论反弹。

(三)纾解诉讼增长与“案多人少”困境,提高司法质效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湖南大学特聘教授江必新在发言中指出,“案多人少”是目前司法制度完善的重要话题,其可能会导致法官队伍弱化、案件质量逐渐下降的问题,司法公信力不增反降,成为制约司法审判的重要因素。他表示,应当提高法官队伍素质,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计算、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并从制度中提升司法效率,以资源配置最优化、多元化解集约化、调判关系类型化、诉讼收费公平化、立案审查规范化、关联诉讼并合化、审判程序正当化、评估鉴定客观化、裁判规则清晰化、争议化解实质化、裁判救济精准化、辅助工具智能化等举措多管齐下,才能切实提高审判效能。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张甲天在发言中表示,人民法院十年来受理的案件呈井喷式增长,法官仍承受着高耐压力测试。如何应对诉讼爆炸,如何守住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我们一直探讨和解决的问题。他指出,党中央先后推出了一系列制度举措,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他强调,应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强化中国式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王德新在发言中指出,当下我国的诉讼爆炸已经到了较为严峻的状态,导致法院超负荷运行,诉讼效率降低、审判质量下降。他表示,应从诉讼制度重塑的层面回应诉讼爆炸的形势问题,回归司法规律,进行诉讼程序实质化改革,过滤虚假、恶意等不合法诉讼,基于纠纷一次性解决理念合并解决关联纠纷,以引导理性诉讼文化。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胡昌明在发言中表示,通过实证研究发现,1978年以来一审案件中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均显著增长。经济增长和社会变迁是其增长背景但非直接原因,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与民事诉讼增长之间具有明显的一个替代性关系。法律政策是诉讼增长的直接、重要原因,如2007年诉讼收费制度改革、立案登记制等推动诉讼增长。他强调,应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大力发展人民调解和仲裁等非诉的纠纷解决方式,并适当提高诉讼门槛。

西北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研究院院长、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院长汪世荣在评议中指出,在法官独立审判的情况下,需要对其审判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保证案件不会因案而异、因人而异,能够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他强调,要认真进行数据分析、深入研究,才能真正提出“案多人少”的解决方案,对司法学问题的研究还任重道远。

(四)推动智慧司法,现代科学技术赋能司法现代化

江必新在发言中指出,审判活动应向科技要效率,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计算等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辅助审判。他表示,人工智能可以解决大问题,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时还需要我们建立一系列的规则进行完善。他强调,强人工智能完全可以解决不会价值判断,没有情感等问题,关键在于怎样处理好人机关系,通过人机协同创造良好的数字化应用环境,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王越飞在发言中表示,人工智能已开始引领科技创新与发展,逐步渗透到人们的工作与生活当中。他指出,人工智能在面临导致失业率增加、信息泄漏风险加大等批判的同时,也存在技术层面和应用层面的优势,应当一分为二地看待。通过河北法院系统十余年的实践,人工智能利大于弊,助力司法现代化的效果十分明显。他提出,在人工智能的应用中,应强调“人工”是本质和基础,“智能”则是辅助与功效;同时,要有效利用人工智能庞大的数据和算力提高工作质效,并建章立制修法,规划人工智能发展的方向。他进一步指出,人工智能对于司法现代化有利有弊,应当借助东风、发挥优势、规避风险,促成协同发展。

中北大学数字纪检监察研究院(监督科学实验室)常务副院长孟晓伟在发言中介绍了中北大学设立的全国首家数字纪检监察研究院的基本状况。他指出,研究院创新设立“双院长制”管理架构,构建“学术引领+实践导向”双轮驱动的管理体系。同时,研究院确立了“纪检监察监督科学”这一融合法学、政治学、信息科学、治理学与伦理学的交叉型新兴学科,总结提炼出“六层监督模型”理论体系,研发了全国首个纪检监察领域专属大模型“纪检智语”,开发了“纪检智通”平台,推出了“助效工作站”智能终端。他表示,研究院坚持以服务监督实战为导向,强化“政治监督+技术赋能”的交叉融合路径,已累计培训省、市、县三级纪检监察干部1000余人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鲁统民在发言中指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经历了一个从电子化到网络化,再从数字化到智能化的动态发展过程。他表示,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能够帮助撰写裁判文书初稿、快速处理大量数据和重复性工作,让法官专注于探索和创造力。但同时,人工智能也可能存在算法黑箱、法官责任承担与公众认可、数据隐私保护与技术依赖、法律伦理与价值判断、地区发展差异等诸多问题。他提出,司法人工智能发展应明确人工智能系统的从属性,同时应关注人工智能应用的伦理性、确保数据算法的可靠性、提升法官科技素养的专业性。

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牛传勇在发言中表示,智慧司法主体应为法官,其智慧体现在司法创造性上,但现实中法官主体身份和智慧有被淹没的倾向。他指出,“智慧黑洞”源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数据风险、算法风险及内在价值逻辑影响,导致输出结果不可控、不确定。加之法学教育缺乏批判性和创造性思维培养、“案多人少”让法官无力创新、考核追责制度削弱法官创新动力,以及生成式AI可能增大法官对其的依赖,进一步抑制创造性司法,导致智慧司法对法官智慧的淹没。他强调,应严格划分AI在裁判中的边界,即AI只做案例检索、观点分析等辅助工作,不能侵入裁判领域。

济南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所长王征在发言中指出,人工智能犯罪表现出新型特征,浏览技术滥用风险激增,责任主体认定困难,法律滞后性凸显。其中,争议焦点包括人工智能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立法路径选择激进或和缓、技术风险防控优先级。他表示,应采用技术和法律双层治理体制,短期完善司法解释和技术标准,中期增设滥用AI犯罪罪名、明确相关过失责任,长期探索强AI有限责任主体,构建以数据管理秩序为核心的刑法操作体系。

山东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段君尚在发言中指出,无人机在刑事司法领域应用具有快速响应、实时监控和精确取证的特点。其应用场景分为两类:对物的现场勘察,包括快速采集证据、保障执法人员安全、辅助执法决策;对人的追踪,如通过技术锁定犯罪分子活动轨迹。她表示,无人机的应用风险集中在权利、技术和伦理三方面,可能侵害隐私权,存在数据被窃听篡改等系统漏洞,还可能增强个体监控引发公众对执法合法性的质疑。对此,她强调,应在立法层面明确启动条件和数据管理,在审批程序中明确审批内容并加强动态监督,明确责任,引入公众参与,借助隐私保护技术保障数据安全。

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山东省司法研究基地主任崔永东学术总结中指出,人工智能技术、互联网、大数据确实给司法活动带来了很多便利,带来了快捷性、透明性、精准性、科学性、规范性等好处。然而司法的科技化、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是有限度的,存在一定的风险。他表示,人工智能技术有可能滋生惰性,滋生躺平心理,助长机械司法与千篇一律,还会助长技术专制等一系列的问题。他强调,解决此问题必须让人文理性来主宰科技理性,主宰司法理性。

 

三、建设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社会治理

(一)坚持非诉纠纷解决机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把诉讼作为纠纷解决最后防线,回应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现实需求成为新时代政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江必新在发言中指出要将调判关系类型化。他表示,现在我们在关于调解和判决关系问题上来回摆动,时而强调都必须调解、优先调解,时而又不调解,随当事人选择,这样是不理性的。他强调,要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有的设置调解前置,有的由当事人选择,有的可以直接进行诉讼。这是因为案件背景是千差万别的,例如商事案件要讲究效率,家事问题要强调调解。

张甲天围绕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强化中国式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等话题进行主题发言。他强调,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和纠纷,是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应有之义,我国业已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全国已有3500多家法院建成了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和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实现了线上线下系统集成。他指出,目前存在调解组织专业能力不够强、诉调对接机制不够流畅、保障机制比较薄弱等问题,应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强化非诉纠纷机制建设、推进多元化解纷专项立法、强化法院定分止争功能、强化科技成果应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玉生在发言中指出,目前在纠纷解决中存在司法中心主义的问题。司法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往往被错误理解为唯一一道防线,这导致纠纷往往寻找司法途径解决,也导致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始终难以真正有效解决纠纷,比如律师没有积极性参加多元纠纷诉前调解机制。他表示,司法应具备法治系统作为社会系统子系统的观念,明确司法的有限性,采取源头治理的观念,避免产生误导效果。

成都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邓陕峡在发言中表示,在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加剧、纠纷化解效果不佳的背景下,司法职能从被动裁判转向主动治理、系统治理,全国都在探索“一站式”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例如成都有郫都区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金牛区社会治理中心等实践样本,线上化解也有成效。她指出,司法职能延伸存在职能扩张削弱中立裁判角色、司法资源消耗过度、法官角色异化等问题,还存在司法中立性受损等系统性风险及技术性与专业性不足的弊端,可能导致司法权威稀释和法治逻辑妥协。她强调,应明确司法与社会治理的职能边界,强化情绪支持和心理疏导机制,推动法官与调解员专业化分工,建立独立性制度保障。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潘香军在发言中表示,调解是我国多元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但存在反悔率高、履行率低等难题,面临保障司法正义与侵蚀法的安定性的张力。她指出,对我国北方地区基层法院的实证调研发现,民事司法调解存在后果主义逻辑,即当事人在与法官互动中,考虑调解与判决的不同后果,自主选择程序,法官则根据当事人态度发挥作用以达成一致。该逻辑生成经历立案阶段分流而治、程序转换中调解贯穿全流程且与审判反复切换、共识形成阶段多方讨价还价三个阶段。她强调,后果主义逻辑需与规范构造协调,应从案件类型判断、诉讼程序、实体规范三方面完善,以发挥司法调解价值,实现服判息诉功能。

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马成在评议中指出,调解作为东方经验,在位阶方面存在争议,相关观点在不断发生变化。他表示,调解的核心还是应在群众满意、公平正义和案结事了之间找到一个平衡,无论是研究马锡五审判方式,还是枫桥经验,在理论研究层面找到平衡点难度较大。他强调,司法学论坛的一个重要价值就是作为桥梁、平台,使律师、司法实务部门与理论研究的学者聚在一起,就可能能够在这三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找到一个最接近真相的答案。

(二)司法社会工作与社会治理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社会工作在社会治理系统中发挥着独特作用,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对于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陈存根在致辞中指出,司法社会工作作为社会工作的传统重要分支,是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在司法现代化进程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发展司法社会工作,是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必然要求,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司法社会工作架起了司法体系与社会服务的桥梁,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能够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他表示,近年来我国司法社会工作虽已取得长足发展,但仍面临制度体系不全、专业人才缺乏等问题。

李重庵在致辞中指出,司法实践和司法理论研究是法律体系建设乃至整个法治建设、制度和法治治理建设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学专家所研究推进的事业不仅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机制,更对推进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社会文明和政治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民盟组织近40年来开展的监狱帮教“黄丝带”行动为例,进一步说明了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价值。此外,他提出,在社会治理框架下,司法相关领域可能存在交叉边缘学科或多学科综合研究。

吕绍忠在发言中表示,为提高市域社会治理能力,公安机关在试点中不断探索,形成了信息化条件下体系化的合成快盘打击机制、侦防一体闭环机制和数据赋能支撑机制的小案侦防模式,以大数据市场赋能中心和基础管控中心为支撑,实现市域社会一体化指挥调度。他强调,小案侦防彰显的是治防对比理念,贯彻的是紧扣民心这个最大的政治。折射的是基层社会治理这篇大文章,是对以办理大要案为代表的执法理念的反思,是对社会治理政策的修正。

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山东省司法研究基地主任崔永东在闭幕式的学术总结中指出,司法的人文导向包括人道导向、伦理导向、社会导向,社会导向即司法要尊重社会共识。他表示,司法追求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社会效果代表的是社会价值,社会价值体现在社会共识上。他强调,如果司法判决没有充分地尊重社会共识,严重地偏离社会共识,那么就会造成严重的舆论冲突,甚至会直接拉低司法公信力。

 

四、重视司法评估,提升司法公信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评估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推动司法科学化进程,为法学研究、司法实践及公共政策制定提供重要借鉴。

(一)司法评估的概念阐释

法律出版社社务委员、法治与经济分社分社长沈小英在发言中指出,司法评估的结果是判断司法运行和改革的状况与成效,反映着司法文明发展水平、法治文明的程度,与司法体制改革密不可分。她强调,《司法评估论》一书的出版为司法评估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撑,系统梳理了司法评估的理论源流,分析了司法评估的性质、要素、评估方法、原则、标准等,形成了体系化的理论,有利于促进司法体制的现代转型,培育具有现代性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将对加快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产生深远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原副校长、教授张保生在发言中表示,司法评估表面是考察群众对司法的信心,本质是评估国家司法对司法规律的尊重程度,其指标体系设计至关重要。随后,他从三方面对司法评估进行了展开论述:其一为司法性质,汉语中司法机关主要指法院、检察院,司法是实践理性,核心是经验智慧,无法被机器智慧完全替代;其二为司法规律,其分为司法制度、运作、主体、文化四组十八种,如司法权力有被动性、独立性、中立性,司法程序要证据裁判、控辩平等;其三为司法可评估性,司法是复杂社会系统,其稳定的对象、有利的观察条件和丰富的知识资源为评估提供基础。他强调,应将十八个司法规律安置在四个领域,分解出中国司法文明指数的十个一级指标。

蒋惠岭在评议中指出,司法是一项职业活动,是一种专业行为,它在独立和中立的基础上,实施具有官方效力和权威性的效果,在司法的评估和管理上必须体现出这一独特性。他表示,我国评估指标围绕案件展开,存在 “压力反向传导” 效应使法官焦虑,且管理方式将法官当工具欠缺尊重。他强调,司法可评估性毋庸置疑,个体评估标准需深入研究,欧洲基于能力框架标准评估司法能力的做法值得参考,我国推进个案和个体评估挑战巨大。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晨辰在发言中表示,国外司法评估有三种典型模式,即程序型模式、管治型模式与管理型模式。她指出,评估体系构建包括评估主体、标准、方法三个层面,主体多为独立机构,标准依据目的变化,方法有经济学、问卷调查等。她表示,上述模式与体系建构主要是围绕司法评估的宏观层面展开,此外,还有中观层面与围观层面——前者从从程序公正性、服务绩效、用户感受三维度评估案件质量,后者则主要是司法官考核的欧盟经验。她强调,司法评估的本土化建构应融合多种模式,将当事人满意度纳入案件质量评估,司法官考核定量与定性结合,减少行政干预,以专业同行评估为主,考核结果用于职业发展。

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山东省司法研究基地主任崔永东在学术总结中指出,司法改革当前的核心问题是司法公信力问题,已经进行的好几轮司法改革追求的目标就是要提高司法公信力,而司法改革是否具有成效需要对司法公信力进行评估。他表示,因各种客观条件所限,司法评估遇到了很多障碍,甚至是制度性障碍所以司法文明的指数处在一个停顿的状态。他强调,司法评估不是司法机关司法系统内部来做而是交给司法系统外的独立社会机构进行评价。

(二)司法评估的实践方法

司法评估在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成为司法文明建设和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其实践方法为司法评估提供理论指导,规范实践路径。

北京体育大学副教授王殿玺在发言中指出,司法评估虽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但存在实践形式多样、方法各异、内容形式化等问题,这源于对方法论逻辑认识不足。他表示,当前实践在指标设计、评估方法和结果呈现上存在不足,如第三方评估不彻底、定量方法为主、样本随机性不足、结果缺校验等。他强调,应坚持第三方评估,应用大数据推动方法论变革,完善指标体系逻辑性和有效性,构建包含理论、方法、经验、应用层的理论模型。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马国洋在发言中表示,元评估是对评估的再评价,可提高初级评估的科学性、评价其效果、推动评估理论和实践成熟及促进公开,其内容包括评估目标、设计、过程和结果。他指出,司法元评估需结合元评估理论与司法领域,关注评估目标适当性、方案可行性、操作精确性、结果有效性。他强调,司法元评估实施应遵循科学性、整体性、综合性原则,实施者需具备相关知识与能力,其方法包括定性分析和量表分析,遵循组建团队、确定利益相关者、确定标准或要求、定义司法元评估问题、完成沟通备忘录或商定正式的司法元评估合同、收集并审查已有的相关信息、设计新信息的收集已有的信息和新信息进行综合的分析、判断司法评估系统是否遵循适当的标准或准则、呈现司法元评估结果、帮助委托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解释和应用司法元评估结果等十一个步骤。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冯俊伟在评议中指出,司法过程与司法活动是一个主体和客体共同参与、过程性与结果性相统一的过程,其中有一些问题需要关注,例如将司法制度的三分或四分可能会出现交叉与矛盾。他强调,指标设计需要关注指标与指标之间的连接度,以此让整个司法行为或司法过程的连续性得以更好地展现。

 

五、深入法学教育,构建现代司法学学科体系

(一)司法学学科体系建设

习近平法治思想精准指出了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的突出问题,科学指明了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的方向路径,为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提供了正确的方法论。构建司法学学科体系,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动力,是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王平在发言中指出,司法学是研究司法问题的学问,法教义学是对法律理解和适用的学问,从广义上看,法教义学也属于司法学领域,但二者是不同学科,法教义学侧重法的理解与适用,司法学侧重审判学、检察学等理论研究。他表示,对于司法学内涵的界定倾向于归纳法,司法学的外延从纵向看包括检察学、审判学、执行学,从横向看包括民事司法、刑事司法、行政司法。

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教授刘经靖在评议中表示,中国的法学学者在研究问题的时候欠缺中国独立自主流派的方法论,应系统回应在方法论层面的自主知识体系。他强调法学研究要从方法论出发,而不是从比如说更为表象的方面出发,例如对新技术的研究不一定是很高深的文章,不见得都能够实现学术性、理论性、思想性。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柳忠卫在评议中指出,司法学研究应与司法实践相结合。一方面,学术研究的问题应源于实践;另一方面,法学方法值得探讨,例如“法教义学”中关于法官如何获取法律、适用法律的问题。他表示,法律的适用无非是两种,一种是“解释”,一种是“漏洞填补”。在刑法领域,解释是常见的,但漏洞填补尚未被普遍承认,而民法中这很正常。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法官无权进行漏洞填补,但法官是可以调节的。

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山东省司法研究基地主任崔永东学术总结中指出,在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背景下,要注意司法学、审判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即自主地构建司法学、审判学的概念体系、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他强调,学科体系的成熟取决于理论体系的成熟,理论体系的成熟取决于概念体系的成熟。要实现概念体系的自主性,就要和中国的传统文化相结合,要借用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些经典概念,赋予新意,推陈出新,用一些带有中国风的、带有中国特色的概念打造我们的理论体系与叙事方式。

(二)法律人才教育与培养

陈存根在致辞中指出,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推进司法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他强调,要积极推进司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学科建设和分级分类培训体系,要着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司法社会工作队伍。此外,他表示,司法学研究中心对司法学人才培养等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推动司法学学科发展,服务国家法治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海南开放大学党委委员、宣传统战部部长、教授朱绵茂在发言中指出,海南自贸港封关后涉外案件激增,全省体制机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加强法治的透明度,推进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建设,加强外国法查明机制。同时,涉外民商事案件越来越多,涉外的民事审判中具有涉外办理法律业务能力的律师的需求量也在增加。他强调,要重视法律、法治人才的培养,海南大学、海南三亚学院都在加强双语教学力度,引进高层次的涉外的师资人才。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主编、教授张治栋围绕撰写高质量法学学术论文的几个关键发言。他指出,审稿中80%被拒稿件缺乏理论性、学术性和思想性。其中,理论性在于要有自己的观点和理论贡献,而非照搬他人观点;学术性是用数据、案例等方法支撑观点、假设与演绎;思想性指理论具有应用或学术价值,需关注现实。同时,他强调论文不能仅停留在理论假设,还要进行证明,并且要挖掘思想性以增强研究理论的必要性和重点。

 


据悉,2012年起,崔永东教授作为组织者在国内首创司法学理论与实务研究的高端学术平台——全国司法学论坛。司法学论坛已先后于北京、上海、广西钦州、山西临汾、浙江文成、江苏苏州、山东青岛、江苏淮安、山西太原等地成功举办十一届,是我国司法领域相关论坛中的知名品牌。历届论坛围绕司法改革、司法管理及其改革、司法理论和实践、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监察委员会制度改革、司法责任制、法律职业共同体、西部地区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新时代中国司法理论及实践的新进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司法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司法公信力、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社会治理、司法现代化过程中的问题及其纾解等问题展开研讨,汇聚了国内各高校、科研机构与司法实务部门的顶尖学者与专家,产生了一批对顶层设计与地方司法改革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第十一届全国司法学论坛的召开意味着司法学研究已推向更高水平。此后,每年举办一届的全国司法学论坛将聚焦于时代热点,成为具有深刻理论与实践意义和极强学科影响力的山大品牌。


作者:王可

实习编辑:朱琳

审核:苏清

终审:汪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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