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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用好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更好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时间:2025-12-29 作者:法治观察网 浏览量:

  2025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以下统称《修改决定》)。《修改决定》已于2025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持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高质量司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对《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第二十九条“健全完善案件、案号、案由体系以及精准识别工作机制”任务的具体落实,对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促推民事审判工作提质增效,具有重要意义。


  《修改决定》的制定背景。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案由规定》)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五年来,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安全生产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种子法、反垄断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矿产资源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仲裁法、海商法等法律先后制定或者修改。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型民事纠纷,难以恰当归入现有案由。为保障法律有效实施,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需要对2020年《案由规定》及时予以补充和完善。


  《修改决定》的主要内容。《修改决定》遵循严格依法原则、必要性原则、实用性原则,通过具体案由的增加、删除、升级、降级等不同方式修改具体案由206个。本次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共有第一级案由12个,第二级案由59个,第三级案由514个,第四级案由470个,总计1055个案由。重点修改了如下内容:围绕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增加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案由,并细化了知识产权相关案由;围绕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进一步完善了竞争纠纷、商事纠纷相关案由;围绕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结合海事审判实践需要,完善海事海商相关案由;围绕护航乡村全面振兴,进一步完善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案由;围绕不断增进民生福祉,针对新就业形态、老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等人民群众所急所盼的领域完善了相关案由;围绕服务美丽中国建设,完善了环境资源相关案由。同时,还进一步完善了申请承认与执行港澳台地区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以及外国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的案由设置。


  案由的编排体系和适用规则。本次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在纵向体系上,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人格权纠纷等十二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在横向体系上,通过总分式四级结构的设计,实现案由从高级(概括)到低级(具体)的演进。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五十九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514个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470个第四级案由。目前所列的第四级案由只是一些典型的、常见的案由。本次修改后的《案由规定》采用纵向十二个部分、横向四级结构的编排设置,形成了网状结构体系,基本涵盖了民法典等民事法律所涉及的民事纠纷案件类型以及人民法院当前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类型。


  在选择适用案由时应当注意:第一,为更准确地反映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当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选择适用个案案由,即确定个案案由时,优先适用更低级案由,没有对应的案由的,再适用上一级案由。第二,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根据具体审理情况,按照当事人之间实际的法律关系,相应地对立案阶段确定的案由进行变更。第三,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个案案由;均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并列确定相应的案由。第四,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所涉及的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第五,对于案由体系中的选择性案由(即含有顿号的部分案由),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个案案由,不应直接将该案由全部引用。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由,应当根据具体侵害对象来确定相应的案由。


  需要说明的是,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不得将本次修改后的《案由规定》等同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本次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需要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案由。为服务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促推集中审理相关案件,更好发挥司法在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网络空间法治治理方面的作用,《修改决定》专门增加第一级案由“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该第一级案由项下增加第二级案由“数据纠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并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在以上第二级案由项下分别增加权属、合同、侵权相关的第三级案由。


  适用时应当注意,对于因数据或者网络虚拟财产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责任等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第三级案由“数据合同纠纷”或者“网络虚拟财产合同纠纷”;对于未签订合同情形下的数据或者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纠纷,应当适用第三级案由“数据权属纠纷”或者“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纠纷”;对于以盗取、破坏完整性等方式侵害数据或者网络虚拟财产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第三级案由“侵害数据权益纠纷”或者“侵害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纠纷”;对于涉及不正当获取、使用数据破坏相关市场竞争秩序而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第四级案由“不正当获取、使用数据纠纷”。


  新就业形态相关案由。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在稳增长、稳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实现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互促共进,便于总结发现新就业形态用工领域问题、提炼裁判规则、强化权益保护,《修改决定》将第一级案由“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修改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增加“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作为第二级案由,并在项下集中设置第三级案由“新就业形态用工合同纠纷”“新就业形态社会保险纠纷”“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纠纷”。


  适用时应当注意,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符合劳动关系或者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适用第二级案由“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项下的相应案由;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仅成立普通民事关系的,应当根据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第二级案由“合同纠纷”项下的“劳务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等案由。同时需要说明的是,此次将“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与“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合并,仅是为了尽量不增加第一级案由数量,并不意味着新就业形态用工均构成劳动关系。


  超龄劳动者相关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废止了上述规定。对于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一律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为进一步加强对超龄劳动者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修改决定》在第三级案由“劳务合同纠纷”项下增加了第四级案由“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在第二级案由“劳动争议”项下增加了第三级案由“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


  适用时应当注意,对于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务关系的,应当适用第四级案由“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对于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应当适用第三级案由“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


  各级法院要用好修改后的《案由规定》,秉持“如我在诉”的精神,进一步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做实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促推民事审判工作提质增效。


实习编辑:代天天

审核:苏清

终审:汪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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