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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阜宁检察院:严格依法办案, 对存疑案件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诉决定

时间:2023-03-19 作者:法治观察网 浏览量:

江苏阜宁检察院:严格依法办案,

对存疑案件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诉决定

李春林 朱龙芹

2020年1月16日,江苏阜宁一位年逾七旬的老人王东阳不幸离世,遗体就躺在路边。

报案人“看到前面有一个骑车的人,未下车双脚撑在地上,头转过来看向躺在地上的老人”;参与抢救的医生说,“老人自己跌倒是不会摔这么重的”。由此,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怀疑这是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经过对案发地点附近的录像进行仔细排查,一名身着红色工作服骑摩托车的男子进入侦查视野,侦查人员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张金龙,经过政策教育,张金龙在10个小时后“交代”了作案经过:其装完空调后,在下午5点多钟的时候,骑摩托车行驶至案发地,摩托车的右手把撞倒了一个人,车辆稍停顿下,由于心里害怕,他没有停车就直接骑车回家了。

很快,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然而在这时张金龙否认人。“你在公安机关6次有罪供述、1次手写的陈述材料,并且也指认出案发地点,现在为什么翻供?”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张金龙“公安给我做笔录的时候是全程录音录像的,你们看看我在录像里是怎么说的?”张金龙的回答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警觉。

案件的侦办过程:调取讯问录像,实地查看案发现场

讯问结束后,承办检察官迅速调取该案的全部讯问录像,发现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对案发时间、地点、老人行走方向、撞击的部位等关键问题存在指供、诱供的情况承办检察官再次张金龙进行讯问张金龙称:“是公安侦查人员开车带着我到案发地点前,他们在车上问我是不是在前面撞人的?我说好像是的,后来他们带着我下车指认的”

为核实案件侦办过程的真实情况,承办检察官希望审看指认案发地点录像。经与侦查人员沟通,指认现场全程由张金龙带路,并同步录像,执法记录仪在送修过程中损坏,由于疏忽,侦查人员又未制作指认笔录。由此案件的疑点进一步加深

后检察官到案发现场实际查看发现:案发地点位于一十字路口北侧约80米处,根据十字路口的机动车道监控,在王冬阳老人进入事发路段到张金龙进入事发路段期间,张金龙确有作案时间可十字路口左侧的人行道车辆情况存在监控盲区,而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等小型车辆可以在人行道行驶,不能确定是否有车辆从人行道进入案发路段

经走访,检察官发现有一住宅楼门口的监控可以拍摄到人行道情况,经与侦查人员沟通,侦查机关在案发后已调取该住宅楼门口的监控,侦查机关调取的录像只拍摄到张金龙进入事发路段,在张金龙进入事发路段后的画面侦查机关并未调取,在这之后,还有哪些车辆进入事发路段也无法确定

案件存在的两处疑点

经过对案件情况及侦办情况的审查,检察官发现案件存在两处疑点。首先是报警人的证言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一致。报警人证明,一个不知道骑电动车还是摩托车的人,未下车,双脚撑在地上,头转过来看向倒地的老人。而根据张金龙的有罪供述,其右手把撞到人后,下意识踩了一脚刹车,车子停顿一下,由于心里害怕就直接骑车回家了,并没有回头看。该供述与报警人的证言在是否停车、是否转头看向老人等细节存在不一致因而无法确定报警人看到的人是否是张金龙。

其次,张金龙驾驶的摩托车车把手离地面垂直高度为1米,而王冬阳老人左侧肋骨骨折处离脚底的距离为1.07米,即使不算骑行时摩托车下降的高度以及老人鞋底的厚度,摩托车把手与骨折处仍有7公分差距,摩托车的车把能否撞王冬阳老人的骨折处也存在疑点。

严格依法办案,做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面对案件中两处无法查明的疑点,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金龙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面对被害人家属的不理解,承办检察官向解释该案存在的疑点,以及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理由,并告知其申诉途径。后被害人亲属依法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维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针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阜宁县检察院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督促侦查机关加大排查力度和范围,定期沟通侦查进度,尽早查明真相。(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编辑:苏清

审核:汪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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