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治观察》栏目收到一份实名情况反映,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人民法院两名法官刘力、姜海东在审理一起涉150万元虚假诉讼案件过程中,分别存在未尽审查职责、采信虚假证据、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问题。该案原审调解书在立案后两天内即出具,重审判决后被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认定系基于虚假事实作出。说明人已向栏目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请求依法对两名法官立案审查,追究其违纪违法乃至刑事责任。
两天出具150万元调解书 无任何银行流水凭证
据说明人反映,2020年5月27日,原告贺明以柴春颖为被告,向庆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150万元借款债权,案号为(2020)黑1224民初1034号,承办法官为刘力。该案于立案后仅两天——2020年5月29日,即由刘力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该笔借款。
说明人指出,150万元属大额借款,卷宗内无任何银行流水、转账凭证或收据等款项交付证据。刘力在未要求原告提供任何交付凭证、未核实借款真实性的情况下即出具调解书,涉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第八条关于“对当事人迅速达成的大额调解协议,应当提高警惕,重点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的规定。此外,说明人反映刘力未注意到案件所涉房产当时正处于法院查封状态、涉及案外人利益。
重审法官被指无视关键证据 二审终审撤销原判
说明人系该案所涉债权的利害关系人,发现前述调解书涉嫌虚假诉讼后,依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该案发回重审后,案号为(2022)黑1224民撤1号,承办法官为姜海东。
在重审程序中,说明人向法庭提交了公证处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无银行流水记录等证据,用以证明原调解书所依据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实。然而,说明人反映,承办法官姜海东未予采信,仍维持了原虚假调解书的效力,并作出不利于说明人的判决。
说明人上诉至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绥化中院作出(2022)黑12民终1665号终审判决,依法撤销了(2022)黑1224民撤1号判决及(2020)黑1224民初1034号民事调解书,认定该调解书系基于虚假事实作出。
虚假诉讼治理力度持续加大
近年来,黑龙江法院系统持续加大虚假诉讼治理力度。2020年12月,黑龙江高院对一起涉及46件虚假诉讼系列案件开出总计4600万元的顶格处罚罚单,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与此同时,虚假诉讼中法官的责任认定也受到关注。根据相关规定,法官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说明人认为,原审调解书被认定基于虚假事实作出,重审判决亦被二审撤销,说明原审及重审裁判存在明显错误。

说明人提出五项诉求 请求纪检监察介入
说明人在反映材料中提出:请求纪检监察机关对两名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依法立案审查;如查实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如查实涉嫌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等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请求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反馈说明人;恳请媒体对后续进展保持关注。
说明人随情况说明附有(2020)黑1224民初1034号民事调解书、(2022)黑1224民撤1号判决书、(2022)黑12民终1665号终审判决书、公证处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无银行流水记录的证明、向庆安县纪委监委提交的实名举报信等材料,并郑重承诺所反映内容及所附材料真实有效。
《法治观察》将持续跟进核实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内容系根据说明人提交的实名情况反映整理,代表说明人单方陈述。《法治观察》栏目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对说明人反映的内容及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将持续跟进了解,并与相关司法机关进行沟通核实。本栏目将在进一步核实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对本案后续进展保持关注。
编辑:苏清
审核:郭涛
终审:汪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