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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之协同推进

时间:2026-03-29 作者:法治观察网 浏览量:

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之协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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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

摘要: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内容,其协同推进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与基本路径,对于夯实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根基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已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其核心要义在于秉持系统观念,打破环节壁垒与部门壁垒,实现法治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效能最大化。新形势下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从树立协同理念、健全协同机制、拓展协同范围、提升协同能力及优化协同环境等五方面协同发力,通过强化全局观念、健全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培育复合型人才等具体路径,持续提升法治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关键词:协同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习近平法治思想

法治 的图像结果

引言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协同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一重要部署立足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深刻把握法治运行的内在规律,为新发展阶段全面依法治国指明了实践路径。2020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首次提出并用“十一个坚持”系统阐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党领导人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2025年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正式提出五周年,党中央再次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接续推进法治、厉行法治的坚定决心和意志。“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协同推进法治各环节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是法治建设的四大关键环节,构成了从法律创制到实施落地再到社会认同的完整闭环。四者并非孤立存在、各自为战的独立单元,而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以及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日益增长的新期待,单纯依靠单个环节的突破已难以适应新时代法治建设的要求。唯有打破环节壁垒、强化协同联动,才能破解法治实践中的突出矛盾,提升法治整体效能,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本文立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深入贯彻“十五五”规划建议和“第二次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系统探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协同推进的核心要义、时代价值与实践路径。文章将首先厘清“协同”的内涵本质与理论边界,回答“何为协同”的根本问题;进而从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体系完善、社会矛盾化解、人民权益保障等维度,阐释协同推进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回应“为何要协同”的时代命题;在此基础上,通过总结各地各部门在协同实践中形成的有益经验,剖析当前协同机制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最终构建起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协同推进路径,为“如何协同”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方案,助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发展。


02.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协同推进的内涵界定与理论基础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协同推进是法治体系高效运行的关键机制。应当系统阐释其核心内涵与理论基础,并通过与相关概念的辨析,明确其贯穿于整个法治体系建设的核心方法论的重要地位。

(一) 协同推进的核心内涵

协同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本质上是运用系统观念和系统思维,对法治建设各环节进行整体性谋划、关联性把握、协同性推进,实现法治资源的优化配置、法治流程的无缝衔接、法治效能的最大化释放。这一概念并非简单的环节叠加,而是蕴含着深刻的内在逻辑和实践要求,其核心内涵可从以下四个维度深入理解。

从主体维度看,协同推进涉及多元治理主体的协同联动。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作为法治建设的核心主体,承担着法律创制、实施和适用的法定职责,是协同推进的主导力量;人民群众、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作为守法主体,也是法治建设的参与者和监督者,是协同推进的基础力量。此外,党委政法委的统筹协调、法律服务机构的专业支撑、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等,共同构成了协同推进的主体网络。各主体需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定位、强化协作意识,形成“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负责、司法保障、社会参与”的协同格局。

从过程维度看,协同推进贯穿法治运行的全链条全过程。立法环节需充分吸纳执法、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需求和群众呼声,增强法律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执法环节需严格依据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主动接受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法律实施不偏向、不走样;司法环节需准确适用法律条文,通过裁判案例为立法完善提供实践参考,为执法活动树立行为标杆;守法环节需以科学立法为前提、严格执法为保障、公正司法为引领,培育全社会法治信仰。四者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形成“立法引领—执法实施—司法保障—守法自觉”的良性循环。

从目标维度看,协同推进以实现法治整体效能最大化为核心追求。通过协同联动,着力解决立法与执法、司法脱节,执法与司法衔接不畅,守法氛围不浓厚等突出问题,推动法律规范从“纸上”落到“地上”“心上”。最终目标是构建起良法善治的法治生态,确保国家治理各方面都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从机制维度看,协同推进依赖于制度化、规范化保障体系。协同并非自发形成的无序合作,而是通过建立健全沟通协调、信息共享、资源整合、考核评价等一系列长效机制,将各环节、各主体的协作行为纳入制度化轨道。这种机制化的协同能够打破部门壁垒、区域分割和信息孤岛,确保协同推进的稳定性、持续性和实效性,避免出现临时协作、表面协同等形式主义问题。

(二) 协同推进的理论支撑

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协同推进,并非主观臆断的实践探索,而是有着坚实的理论支撑,植根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系统科学理论、治理现代化理论等多学科理论成果,为协同推进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供了深刻的理论阐释。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协同推进的根本遵循。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法治建设必须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恩格斯指出:“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产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深刻蕴含着系统观念和协同思维,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些重要论述为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提供了根本的理论指引,明确了协同推进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实践路径。

系统科学理论为协同推进提供了方法论支撑。系统科学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素构成的有机系统,系统的整体功能大于部分功能之和。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作为法治系统的四大核心要素,各自具有独特功能,但只有通过协同配合才能实现法治系统的整体优化。按照系统科学的协同原理,法治系统的有序运行依赖于各要素之间的非线性相互作用,通过建立有效的协同机制,能够使各要素从无序状态走向有序状态,形成推动法治发展的合力。   

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为协同推进提供了价值坐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是法治化,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改革难题,巩固改革成果,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要从法治的角度来思考如何建立科学和合理的国家治理体系,要运用法治思维来不断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从整体上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协同推进,本质上是国家治理体系法治化的重要体现,通过优化法治运行流程、完善法治实施机制,能够有效提升国家治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法治各环节的协同程度直接影响国家治理效能,只有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执法与司法相协调、司法与守法相促进,才能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法治文明演进理论为协同推进提供了历史参照。纵观人类法治文明发展史,从古代法制到现代法治,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一个重要趋势就是法治运行各环节的协同性不断增强。法治是经过历史检验的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当今各国的治国理政仍具有普遍意义与现实意义。现代法治文明强调法律的权威性、统一性和实效性,要求立法必须科学合理、执法必须严格规范、司法必须公正高效、守法必须自觉自愿,且各环节之间有机衔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在继承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治建设模式,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重要特征,体现了现代法治文明的发展方向。

(三) 协同推进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为准确把握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协同推进的内涵,有必要厘清其与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避免概念混淆导致实践偏差。

协同推进与法治一体建设既相互联系又各有侧重。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强调的是法治建设在国家、政府、社会三个层面的整体推进,注重的是法治建设的空间维度和覆盖范围;而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强调的是法治运行在环节维度的有机衔接,注重的是法治建设的流程维度和运行效能。两者的联系在于,一体建设是协同推进的前提和基础,协同推进是一体建设的实现路径和重要保障,只有实现各环节的协同联动,才能真正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协同推进与“三统一”“四善于”是内在一致、相互补充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是党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本质上是“三统一”“四善于”在法治实践中的具体体现,通过各环节的协同配合,能够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将党依法执政的要求落实到法治建设全过程各方面。


03.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协同推进的时代价值与现实必要性

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协同推进,其时代价值与现实必要性根植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实践。这不仅是对法治运行规律的深刻洞察,更是应对新发展阶段挑战、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完善法治体系、化解社会矛盾、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系统性的法治保障。

(一)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是法治化,法治化的关键在于实现法治各环节的协同联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国家治理面临的复杂性、艰巨性前所未有,必须通过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协同推进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国家治理体系是由众多领域、多个层面的制度构成的有机整体,法律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立法作为国家治理制度供给的主要渠道,通过协同吸纳执法、司法实践经验和社会治理需求,能够使法律制度更贴合国家治理实际;执法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协同衔接立法要求和司法标准,能够提升行政权运行的规范化水平;司法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保障,通过协同回应立法意图和社会关切,能够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全民守法作为国家治理的社会基础,通过协同践行法律规定和法治精神,能够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四者的协同推进,能够推动法律制度从单一规范向体系化治理工具转变,使法治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支撑。

协同推进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关键路径。国家治理能力的核心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能力。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能够促进治理资源的优化配置,避免治理碎片化、重复化和低效化。例如,在基层治理中,通过立法明确基层治理的权责边界,执法部门规范执法行为,司法机关提供司法保障,群众自觉遵守法律规定,能够形成立法定规则、执法强监管、司法保公正、群众共参与的治理合力,有效提升基层治理效能。在跨区域治理中,通过区域间立法协同、执法联动、司法协作、守法共建,能够破解区域发展不平衡、治理标准不统一等难题,提升区域治理的协同性和整体性。实践证明,法治各环节的协同程度越高,国家治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就越高,治理能力就越强。

协同推进是应对国家治理新挑战的现实需要。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科技革命、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快速崛起,新型风险和新型社会矛盾不断涌现,对国家治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面对这些新挑战,单纯依靠单个环节的法治实践已难以有效应对。例如,在数字经济治理中,需要立法及时完善数据产权、数据安全、平台监管等制度规范,执法部门创新监管方式、实施精准监管,司法机关明确数字纠纷裁判规则,全社会树立数字法治意识,通过多环节协同形成数字经济治理的法治合力。只有通过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才能及时回应国家治理新需求,有效防范化解治理风险,确保国家治理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

(二)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支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总抓手,包括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贯穿于法治体系建设的各方面全过程,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支撑。

协同推进能够健全法律规范体系。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不仅要求法律条文的完备,更要求法律体系的内部协调和外部适应。通过立法与执法、司法的协同,立法机关能够及时了解法律实施中的突出问题,针对性地开展立改废释纂工作,使法律规范更具针对性、适用性和实效性。例如,针对执法实践中存在的裁量权过大问题,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规定,细化法律条文;针对司法实践中发现的法律漏洞,立法机关可以通过立法解释或修改法律予以完善。通过立法与守法的协同,充分吸纳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能够使法律规范更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增强法律的社会认同感。近年来,我国在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的立法不断加强,正是立法与其他环节协同的重要成果,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协同推进能够完善法治实施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是将法律规范转化为治理实践的关键环节,其核心是确保法律得到严格实施。执法作为法律实施的主要渠道,通过与立法协同,能够准确把握立法意图,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和偏差性;通过与司法协同,能够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防止出现以罚代刑、有案不移等问题。司法作为法律实施的重要保障,通过与执法协同,能够对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通过与守法协同,能够通过典型案例普法,引导群众自觉守法。全民守法作为法律实施的社会基础,通过与立法、执法、司法协同,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精神、遵守法律规定,形成法律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协同推进能够打通法治实施的堵点难点,形成立法科学、执法严格、司法公正、守法自觉的良性循环,完善法治实施体系。

协同推进能够强化法治监督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是确保法治运行不偏离正确方向的重要保障,涵盖国家监督、社会监督等多个层面。通过协同推进,能够整合各类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例如,立法机关通过听取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等,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机关通过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司法机关通过行政诉讼、公益诉讼等方式,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司法监督;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通过参与立法讨论、监督执法司法活动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类监督主体通过协同配合,能够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常态化的法治监督体系,确保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都在阳光下运行,防止权力滥用和法治失灵。

协同推进能够夯实法治保障体系。法治保障体系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支撑,包括政治保障、制度保障、队伍保障、技术保障等。党的领导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政治保障,通过统筹协调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工作,能够确保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制度保障通过建立协同机制,为各环节的协作提供制度依据;队伍保障通过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提升立法、执法、司法人员的协同意识和专业能力;技术保障通过运用数字技术,搭建协同平台,提升协同效率。协同推进能够促进法治保障资源的整合优化,强化法治保障的系统性和实效性,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三) 化解新时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路径

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更加强烈,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多样性也日益凸显。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能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协同推进能够从源头上预防社会矛盾。立法作为社会利益的分配器,通过协同听取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能够制定出更加公平合理的法律规范,平衡各方利益关系,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例如,在征地拆迁、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矛盾多发领域,通过立法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规范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能够有效防范矛盾纠纷的产生。同时,执法部门通过提前介入、规范执法,司法机关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开展法治宣传,能够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理性表达利益诉求,避免矛盾激化。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协同联动,能够构建起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化解、应急处置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体系,从根本上减少社会矛盾的存量和增量。

协同推进能够高效化解社会矛盾。面对复杂多样的社会矛盾,单一的纠纷解决方式已难以满足需求,必须通过协同推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环节可以明确各类纠纷解决方式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衔接,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提供法律依据;执法部门可以通过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方式,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司法机关可以发挥诉讼主渠道作用,同时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联动,推行诉前调解、繁简分流等机制,提升纠纷化解效率;社会组织和群众可以通过参与调解、仲裁等方式,形成纠纷化解的社会合力。通过各环节、各主体的协同配合,能够形成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良好局面,提升社会矛盾化解的效率和效果。

协同推进能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是人民群众的核心诉求。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能够确保公平正义在法治运行各环节得到充分体现。立法环节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公平正义奠定制度基础;执法环节通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杜绝选择性执法、随意执法,确保执法公正;司法环节通过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守法环节通过培育全社会法治信仰,形成崇尚公平、践行正义的社会氛围。通过协同推进,能够打通公平正义实现的“最后一公里”,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亮社会每一个角落。

(四) 应对风险挑战、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坚实保障

当前,我国正处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面临着国内改革发展稳定的繁重任务和国际环境的复杂变化,各类风险挑战交织叠加。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能够充分发挥法治的风险防控和发展保障作用,为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法治环境。

协同推进能够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在复杂多变的内外环境下,各类风险挑战层出不穷,如金融风险、生态环境风险、公共卫生风险、网络安全风险等,这些风险都需要通过法治手段进行有效防控。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能够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风险防控法治体系。立法环节可以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立法,完善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的法律制度;执法环节可以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规范风险防控执法行为;司法环节可以通过公正司法化解风险相关纠纷,严厉打击风险背后的违法犯罪行为;守法环节可以增强全社会风险防控法治意识,形成风险防控的社会合力。通过协同推进,能够提升风险防控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为高质量发展筑牢安全屏障。

协同推进能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而法治化是最优的营商环境。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能够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立法环节可以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保障市场主体平等竞争;执法环节可以规范涉企执法行为,推行柔性执法、精准执法,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司法环节可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提高司法裁判的可预期性;守法环节可以强化企业合规意识,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经营、诚信经营。通过协同推进,能够破除制约市场主体发展的制度障碍,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为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协同推进能够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实施区域协调发展、科技创新、高水平对外开放等重大战略,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需要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能够为重大战略实施提供精准有效的法治服务。在区域协调发展方面,通过区域间立法协同、执法联动、司法协作、守法共建,能够打破区域壁垒,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在科技创新方面,通过完善科技创新立法,规范科技执法行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够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在高水平对外开放方面,通过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完善涉外执法司法机制,培育涉外法律服务人才,能够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04.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协同推进的实践探索与经验总结

在明确协同推进的理论内涵与时代价值基础上,实践探索成为检验与深化协同推进成效的关键环节。应当聚焦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在部门层面的具体协同创新,并系统总结其中实践经验,为构建更加成熟定型的协同机制提供路径选择。

(一) 部门层面协同推进的实践探索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立足职能定位,围绕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协同联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开展了一系列针对性强、成效显著的实践探索。

在立法与执法协同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务院相关部门建立立法起草协调机制。对于重要法律法规草案,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参与起草,充分吸纳执法实践中的经验做法和现实需求。例如,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等部门密切协作,深入调研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广泛征求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建议,确保条例内容既符合立法精神,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建立立法后评估机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配合,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修改完善建议,形成“立法—实施—评估—修改”的闭环。

在执法与司法协同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建立常态化协同机制。例如,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和程序,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不构成犯罪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案件的路径,有效解决了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问题。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案件信息、证据材料、处理结果等信息的实时共享,提升协同效率。同时,联合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例如,针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等重点领域,联合制定立案追诉标准和量刑指导意见,确保执法司法尺度统一。

在司法与守法协同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部门推动司法与普法工作协同联动。建立“谁执法谁普法”“谁司法谁普法”责任制,明确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普法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通过典型案例解读法律条文,引导群众自觉守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群众走进检察院,了解检察工作,增强法治意识;司法部组织开展“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推动司法行政干警、律师等深入基层开展普法宣传。建立司法建议反馈机制,司法机关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并反馈,形成“司法办案—发现问题—提出建议—整改落实—普法宣传”的协同链条。

在部门间综合协同方面,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机制。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法治建设工作的协调、督促、检查,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在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中,中央依法治国办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创建标准,开展评估验收,推动地方政府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在重点领域法治建设方面,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相关协调小组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制定工作方案,推进重点任务落实。在涉外法治建设方面,统筹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各方面资源,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完善涉外执法司法机制,培育涉外法律服务人才,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保障。

(二) 协同推进的实践经验总结

各地各部门的实践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协同推进经验,这些经验既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又符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为新形势下进一步强化协同机制建设提供了重要启示。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协同推进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确保协同推进正确方向的根本前提。各地各部门的实践表明,只有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才能打破部门壁垒、区域分割和利益藩篱,形成协同推进的强大合力。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就是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协同推进的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协同推进始终服务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回应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

坚持系统观念是协同推进的科学方法。坚持系统观念生动体现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对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娴熟运用与创新发展。从系统内部来看,法治体系的各个子系统相互关联,法律规范体系是基础,法治实施体系是关键,法治监督体系是保障,法治保障体系是支撑,党内法规体系是重要组成部分,各子系统的协同发力才能确保法治功能的有效发挥。各地各部门的实践表明,只有树立全局意识、整体意识,统筹兼顾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才能实现法治建设的整体优化。例如,浙江省的政法工作数字化平台,整合了党管政法、平安综治、法治建设、政法队伍建设4条跑道,实现了各方面的协同联动。坚持系统观念,就是要注重各环节之间的关联性、整体性和协同性,避免碎片化、片面化,推动法治建设各要素从无序状态走向有序状态,提升法治整体效能。

坚持问题导向是协同推进的实践路径。问题是时代的声音,协同推进的成效最终体现在解决实际问题上。各地各部门的实践表明,只有聚焦法治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针对性地建立协同机制、完善协同措施,才能使协同推进具有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坚持问题导向,就是要深入调研法治实践中的堵点难点,找准协同推进的切入点和着力点,通过协同联动破解发展难题,回应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

坚持人民至上是协同推进的价值追求。人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协同推进的最终目标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各地各部门的实践表明,只有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衡量协同成效的重要标准,才能使协同推进获得广泛的社会支持。例如,诸暨市的诉源治理协同机制,从方便群众化解纠纷出发,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各地的普法协同机制,从提升群众法治素养出发,创新普法方式方法。坚持人民至上,就是要在协同推进过程中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让人民群众成为协同推进的参与者、受益者和监督者,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改革创新是协同推进的动力源泉。改革创新是推动法治建设发展的不竭动力,也是实现协同推进的关键路径。各地各部门的实践表明,只有勇于打破传统思维模式和制度机制障碍,积极探索协同推进的新模式、新路径、新方法,才能不断提升协同水平。坚持改革创新,就是要顺应时代发展趋势,积极运用新理念、新技术、新机制,推动协同推进从零散化向体系化、从临时性向常态化、从形式化向实质化转变。

坚持制度保障是协同推进的长效支撑。制度是管根本、管长远的,协同推进必须依靠健全的制度机制来保障。各地各部门的实践表明,只有建立健全协同推进的制度规范,明确各主体的职责定位、协同流程和责任追究机制,才能确保协同推进稳定有序开展。坚持制度保障,就是要把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协同机制体系,为协同推进提供长效支撑。


05.新形势下强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协同推进的有效路径

法治的基本任务是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保障。在新形势下,要推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有机统一,形成高效协同的法治运行机制,这意味着国家各方面法治工作应相互协作、同频共振。应从理念引领、机制构建、范围拓展、能力支撑及环境优化五个维度系统性切入,着力阐述如何通过树立协同理念以凝聚共识、健全协同机制以提供保障、拓展协同范围以深化层次、提升协同能力以夯实基础、优化协同环境以强化支撑,从而构建起一套立体化、全链条的协同推进实施体系,切实提升法治建设的整体效能与综合治理水平。

(一)树立协同理念,凝聚思想共识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强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协同推进,首先要树立科学的协同理念,凝聚全社会的思想共识,为协同推进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强化全局观念,摒弃本位主义。要教育引导各地区各部门树立“一盘棋”思想,深刻认识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是法治建设的有机整体,协同推进是提升法治整体效能的关键路径。各主体要自觉摒弃本位主义倾向,将自身工作置于法治建设全局中谋划和推进,主动加强与其他主体的协同配合。立法机关要充分考虑执法、司法实践的需求,执法机关要严格遵循立法意图并主动接受司法监督,司法机关要准确适用法律并为立法完善提供参考,全民要自觉遵守法律并积极参与法治建设。通过强化全局观念,使各主体形成“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相互促进”的思想共识。

深化对协同内涵的理解,摒弃形式主义。要教育引导各地区各部门深刻理解协同推进的核心内涵,认识到协同不是简单的会议会商、文件往来,而是各主体在法治运行全链条中的实质性协作配合。要摒弃形式主义倾向,将协同推进的重点放在解决实际问题、提升法治效能上。各主体要建立实质性的协同机制,明确协同的具体内容、操作流程和责任追究,确保协同推进取得实效。例如,立法机关要与执法、司法机关建立常态化的意见征求和反馈机制,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要建立案件移送、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实质性协同机制。

增强协同主动性,摒弃被动协同。要教育引导各地区各部门增强协同推进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认识到协同推进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各主体共同的责任。要摒弃被动协同倾向,建立常态化的协同推进机制,将协同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议程。各主体要主动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开展协同活动,形成主动协同、常态协同、有效协同的良好局面。立法机关要主动开展立法后评估,广泛听取执法、司法机关的意见建议;执法机关要主动与司法机关对接,规范案件移送程序;司法机关要主动发布典型案例,为执法和守法提供指引。

坚持效果导向,摒弃重形式轻实效倾向。要教育引导各地区各部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将协同推进的实际效果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要摒弃重形式轻实效倾向,将工作重心放在解决法治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上。各主体要建立协同效果评估机制,定期对协同推进的成效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协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跨区域协同中,要以纠纷化解率、群众满意度等实际效果为衡量标准;在协同普法中,要以群众法治素养的提升、守法意识的增强为衡量标准。

(二)健全协同机制,强化制度保障

健全完善的制度机制是协同推进的核心支撑,要针对当前协同机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协同机制体系。

建立健全协同决策机制,强化统筹规划。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协同决策机制,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国层面的协同推进工作,制定协同推进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协同推进的目标任务、重点领域和保障措施。地方层面,要建立相应的协同决策机制,由地方党委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统筹协调本地区的协同推进工作,确保中央决策部署落地生效。

构建高效协同沟通机制,打破信息壁垒。信息畅通是协同推进的前提条件,要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构建横向贯通、纵向到底、全域覆盖的协同沟通机制。在横向沟通方面,建立全国统一的法治协同信息共享平台,整合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的政务数据、案件信息、信用信息等资源,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接口规范,实现各部门、各地区数据互通共享、实时更新。例如,借鉴浙江省数字法治协同平台建设经验,将立法民意征集、执法案件办理、司法裁判文书、普法宣传资源等纳入统一平台,推动“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在纵向沟通方面,建立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之间的常态化沟通渠道,通过定期会商、专题研讨、书面反馈等方式,确保政策精神传达及时、实践问题反馈顺畅。立法机关要建立执法司法实践需求收集机制,定期向执法、司法机关征集法律实施中的突出问题;执法、司法机关要建立立法建议反馈机制,及时将实践中发现的法律漏洞、制度缺陷向立法机关反馈,形成“实践—反馈—完善”的闭环。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沟通协调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会议周期、参会主体、议事规则和成果转化机制,确保沟通协调取得实效。

完善规范协同执行机制,明确责任清单。协同执行是将协同决策转化为实际成效的关键,要以责任化为核心,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运转高效的协同执行机制。首先,制定协同责任清单,明确各主体在协同推进中的法定职责、配合义务和责任边界。在立法与执法协同中,明确立法机关的调研论证责任、执法机关的意见反馈责任;在执法与司法协同中,明确执法机关的案件移送责任、司法机关的立案审查责任。责任清单要具体细化、可操作性强,避免模糊表述和责任空转。其次,规范协同执行流程,对跨部门、跨区域协同的案件办理、事项推进等制定标准化操作流程,明确各环节的办理时限、操作标准和衔接要求。在跨区域环境执法协同中,明确案件移交、联合调查、证据固定、处罚执行等环节的具体流程,确保协同行动有序开展。再次,建立协同执行联动机制,对涉及多个主体的复杂事项,指定牵头单位统筹协调,其他单位密切配合,形成牵头负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执行格局。最后,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协同执行中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作为乱作为的主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确保协同责任落到实处。

健全协同保障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坚实的保障是协同推进持续深入开展的重要支撑,要从人力、财力、技术等方面构建全方位的协同保障机制。在人力保障方面,建立专业化协同工作队伍,选拔培养一批既懂法律专业知识,又具备协同思维、沟通协调能力、数字技术应用能力的复合型人才。通过跨部门轮岗交流、挂职锻炼等方式,提升工作人员的协同工作经验;设立协同工作专项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确保协同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在财力保障方面,建立协同推进经费保障制度,将协同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中央财政对跨区域、跨部门重大协同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地方财政根据实际情况配套相应资金,保障协同活动的正常开展。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协同推进相关项目建设,形成多元化经费保障格局。在技术保障方面,加快推进法治数字化转型,构建全国统一的法治协同数字平台,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实现协同决策、沟通、执行、监督的全流程数字化。例如,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挖掘立法需求、评估法律实施效果;运用人工智能技术优化执法司法协同流程、提高协同效率;运用区块链技术确保协同数据的真实性、安全性和可追溯性。加强数字技术培训,提升法治工作队伍的数字技术应用能力,推动数字技术与协同推进深度融合,以数字赋能提升协同效能。

(三)拓展协同范围,提升协同层次

协同推进的深度和广度直接决定法治建设的整体效能,要打破领域、区域、主体、层次的局限,推动协同推进向更广范围、更高层次拓展。

拓展协同领域,实现传统领域与新兴领域全覆盖。在巩固社会治安、矛盾纠纷化解、生态环境保护等传统领域协同成果的基础上,重点推进新兴领域协同机制建设。在数字经济领域,加快完善数据产权、数据安全、平台监管、算法公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协同治理体系。立法机关要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立法调研,及时出台针对性法律法规;执法机关要创新数字监管方式,推行智慧监管、信用监管,规范平台企业经营行为;司法机关要加强数字经济领域案件审理,明确裁判规则,依法保护数字产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全社会要加强数字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数字法治意识。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前沿科技领域,建立跨部门协同研判机制,提前预判科技发展带来的法律风险,及时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推动科技发展与法治建设协同共进。在涉外法治领域,统筹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协同,加强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完善涉外执法司法机制,培育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提升我国在国际法治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保障。

打破区域壁垒,构建跨区域协同联动体系。针对跨区域协同面临的行政区划限制、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构建“全国一盘棋”的跨区域协同联动体系。在区域协同层面,推广川渝万达开地区跨区域协同经验,鼓励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重点区域建立常态化协同机制,在立法协同、执法联动、司法协作、守法共建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建立区域协同立法机制,对涉及区域共同利益的事项,开展联合立法或立法协调,统一区域内法律适用标准;建立区域执法联动机制,组建跨区域联合执法队伍,针对跨区域违法犯罪、环境污染等问题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建立区域司法协作机制,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加强跨区域案件管辖、证据采信、执行联动等方面的协作;建立区域守法共建机制,开展跨区域法治宣传教育、矛盾纠纷联调联处,形成区域法治共同体。在全国协同层面,建立全国统一的跨区域协同管理平台,制定跨区域协同管理办法,明确跨区域协同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操作流程和责任追究机制。统一全国执法司法标准,消除区域间法律适用差异;建立跨区域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全国范围内执法司法数据互联互通;完善跨区域协同经费保障机制,实行经费分摊、中央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跨区域协同可持续开展。

扩大协同主体,构建多元共治协同格局。打破公权力机关单一协同的局限,充分吸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等社会力量参与协同推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多元共治协同格局。在立法环节,健全公众参与立法机制,扩大立法协商范围,充分听取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和群众的意见建议,通过网络问政、立法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提升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在执法环节,推行执法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执法辅助工作,如环境监督、交通安全劝导等;建立执法争议第三方评估机制,邀请专家学者、律师等对执法行为进行评估,提升执法公信力。在司法环节,完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扩大参与范围,提升参与实效;鼓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参与矛盾纠纷化解,为群众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建立司法公开平台,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升司法透明度。在守法环节,发挥社会组织在普法宣传、诚信建设、矛盾调解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形成全民守法的良好氛围;引导企业加强合规建设,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制度,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畅通群众参与法治建设的渠道,鼓励群众通过信访、投诉举报等方式监督立法、执法、司法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推进法治建设的强大合力。

提升协同层次,实现战略层面与操作层面协同并重。当前协同推进多集中在操作层面,要进一步提升协同层次,实现战略层面与操作层面协同并重。在战略层面,要明确协同推进的中长期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要加强对协同推进的顶层设计和战略谋划,定期研究解决协同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协同推进实施方案,将战略部署转化为具体行动。在制度设计层面,加强协同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及时制定法治协同相关专门法规,明确协同推进的法定依据、基本原则、主体职责、协同机制和法律责任,将协同推进纳入法治化轨道。在政策制定层面,各部门在制定涉及法治建设的政策文件时,要加强跨部门、跨领域政策协同,避免政策冲突和重复建设,确保政策的系统性和协同性。在操作层面,要继续深化具体事项、具体案件的协同配合,不断总结经验,将成熟的操作层面协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和战略部署,形成战略引领、制度保障、操作落地的全方位协同推进格局。

(四)提升协同能力,加强队伍建设

协同能力是协同推进的核心支撑,要以队伍建设为抓手,全面提升法治工作队伍的协同能力,为协同推进提供人才保障。

培育复合型协同人才,优化队伍结构。协同推进需要既懂法律专业知识,又具备协同思维、沟通协调能力、跨领域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要制定复合型协同人才培养计划,将协同能力培养纳入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在人才选拔方面,注重选拔具有跨部门、跨区域工作经验,具备较强沟通协调能力和系统思维的人员进入法治工作队伍;在人才培养方面,通过高校专业设置调整、在职培训、跨部门轮岗交流等多种方式,提升人才的复合型素质。高校要增设法治协同相关课程,培养学生的协同思维和实践能力;在职培训要重点加强协同理论、沟通技巧、跨领域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提升现有工作人员的协同能力;跨部门轮岗交流要常态化,组织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相互轮岗,增进对不同环节工作的了解,提升协同配合的默契度。同时,建立复合型协同人才库,对优秀复合型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和使用,发挥其在协同推进中的骨干作用。

提升数字技术应用能力,赋能协同高效开展。数字技术是提升协同效率的重要手段,要加强法治工作队伍数字技术应用能力建设,推动数字技术与协同推进深度融合。开展数字技术应用专项培训,重点培训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的应用,提升工作人员运用数字技术开展协同工作的能力。鼓励工作人员主动学习数字技术知识,掌握数字协同平台的操作技能,提高协同工作的数字化水平。同时,推动数字协同平台功能优化,根据工作人员的实际需求,简化操作流程、提升用户体验,降低数字技术应用门槛。建立数字技术应用激励机制,对在数字协同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激发工作人员运用数字技术开展协同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增强协同创新能力,破解协同难题。创新是推动协同推进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要鼓励法治工作队伍勇于创新,积极探索协同推进的新模式、新路径、新方法。建立协同创新激励机制,对在协同机制创新、协同方式创新、协同技术创新等方面取得突破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激发创新活力。搭建协同创新交流平台,定期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协同创新经验交流活动,分享创新成果,推广先进做法。鼓励工作人员围绕协同推进中的难点问题开展调研,积极探索创新性解决方案。针对新兴领域协同难题,探索“立法先行+执法试点+司法保障+守法引导”的协同创新模式;针对跨区域协同难题,探索“数字赋能+标准统一+责任共担”的协同创新路径。通过不断创新,破解协同推进中的突出问题,提升协同推进的质量和效能。

完善队伍培训机制,实现协同能力持续提升。建立健全系统化、常态化的队伍培训机制,将协同能力培训纳入法治工作队伍培训的核心内容。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培训时间,确保培训工作有序开展。培训内容要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重点包括协同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相关法律法规、协同机制、沟通技巧、数字技术应用等。培训方式要多样化,综合运用集中授课、专题研讨、案例分析、模拟演练、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提升培训效果。通过案例分析深入剖析协同推进中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通过模拟演练提升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协同配合能力;通过实地考察学习先进地区的协同推进经验。同时,建立培训效果评估机制,定期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培训内容和方式,确保培训工作取得实效。将培训情况纳入工作人员考核评价体系,督促工作人员主动参加培训,不断提升协同能力。

(五)优化协同环境,强化外部支撑

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协同推进的重要条件,要从法治文化、社会信用、舆论引导、涉外保障等方面入手,优化协同环境,为协同推进提供有力支撑。

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夯实全民守法基础。全民守法是协同推进的社会基础,要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培育全社会的法治信仰和协同意识。深入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宣传教育,将其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体系,引导全社会深刻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充分利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如法治短视频、法治直播等,提升法治宣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加强基层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建设一批法治文化公园、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长廊等,让群众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法治教育。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如法治文艺汇演、法治知识竞赛、法治故事分享会等,激发群众参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通过持续深入的法治宣传教育,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和行为习惯,为协同推进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强化协同约束支撑。社会信用体系是规范协同行为的重要支撑,要加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整合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领域的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跨部门、跨区域互通共享。建立协同主体信用评价机制,根据协同配合情况、履行协同义务情况等,对协同主体进行信用评级,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在信用机制建设方面,应当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措施。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协同主体,可在政策支持、资源分配、评选表彰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同时,对于信用等级较低、协同配合不到位或存在失信行为的协同主体,应依法依规采取限制其参与协同项目、进行信息披露、实施联合惩戒等方式,引导其切实履行协同责任。应将协同信用评价结果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逐步实现与个人及企业信用信息的关联共享,推动形成跨领域、跨层级的信用约束机制。

健全舆论引导机制,营造良好协同氛围。舆论引导是营造协同氛围的重要手段,要健全舆论引导机制,充分发挥舆论的正面引导作用。加强对协同推进的宣传策划,制定专项宣传方案,明确宣传重点、宣传方式和宣传节奏,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协同推进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实践经验和成效。创新舆论宣传方式,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开展立体化、全媒体宣传。通过典型案例宣传、先进人物报道、政策解读等形式,生动展示协同推进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服务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公众对协同推进的认知度和认同感。建立舆情监测和应对机制,加强对协同推进相关舆情的实时监测,及时发现负面舆情,快速响应、有效处置,澄清不实信息,消除社会误解。通过积极有效的舆论引导,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崇尚协同、支持协同、参与协同的良好社会氛围。


06.结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协同推进,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是应对风险挑战、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协同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新时代推动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指明了方向。

协同推进的核心要义在于运用系统观念,打破环节壁垒、区域分割、部门界限和主体局限,实现法治资源的优化配置、法治流程的无缝衔接、法治效能的最大化发挥。其理论根基深植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系统科学理论、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和法治文明演进理论。实践中,各地各部门探索形成的区域协同、部门协同、数字协同等模式,积累了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系统观念、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人民至上、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制度保障的宝贵经验,为进一步深化协同推进提供了实践镜鉴。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工程,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新的历史征程上,我们要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牢牢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十五五”规划建议的战略部署,以更大的决心、更实的举措、更强的合力,持续深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协同推进,不断提升法治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因篇幅限制,注释及参考文献从略,原文刊载于《文化与传播》2026年第2期。


编辑:周怡

审核:苏清

终审:汪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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