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精神,推进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国家与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十届全国司法学论坛于5月26日在江苏淮安隆重举行。本届论坛的主题为“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社会治理”,设立了“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理论阐释”“司法现代化与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关系”“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关系”“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企业合规治理”“基层社会治理与新时代‘枫桥经验’”“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中国方案”“自主知识体系框架下的司法学”“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司法公信力建设”九个子议题。
本届论坛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山东省司法研究基地主办,上海万沂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淮阴工学院、淮阴师范学院承办,翔宇教育集团、《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编辑部协办,江苏省淮安中学、南京枚石文化传播公司、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是支持单位。
会前,论坛筹备组进行了征文活动,共收到征文380余篇,后经专家组严格评审,共评出一等奖5篇,二等奖26篇,优秀奖94篇。论坛采用线下为主、线上为辅的方式举行。当天上午会议分开幕式致辞、聘任仪式、合影留念和主题报告四个阶段进行。开幕式致辞由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法学院(威海)院长、教授周长军主持。山东大学校长助理、青岛校区党工委书记邢占军,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原委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周玉华,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上海市法学会原会长崔亚东,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原副主任、原副部级专职委员王秀红,中国人民大学原党委书记、浦江法治论坛主席程天权,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特聘教授蒋惠岭,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刘树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余双彪等参加论坛并致辞讲话。闭幕式由山东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副院长、法治中国研究所所长肖金明教授主持。
主题报告阶段由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苏州市警察协会会长、江苏省苏禾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院首席专家张跃进主持,主旨发言阶段第一分论坛由山西师范大学社会学与法学学院院长王小平教授主持,第二分论坛由四川省政协社法委副主任、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郭彦主持。
本届论坛的参会嘉宾从理论与实务的多个角度全面剖析了“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社会治理”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很多具有建设性、启发性的思想观点,碰撞出不少富有前瞻性、战略性的学术火花,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
山东大学校长助理、青岛校区党工委书记邢占军在论坛开幕式致辞,他首先介绍了中国司法体系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性和面临的挑战,强调了构建符合自身国情和发展阶段的司法模式的必要性。随后,他详细阐述了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理论阐释、与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关系以及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他认为,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应该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注重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推动形成多元共治的治理格局。同时,他还提出了加强司法学学科建设、促进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等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原委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周玉华认为,当前诉讼案件持续上升,给司法机关带来沉重负担。他强调应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普法、变法和立法三方面加强诉源治理。首先,通过普法教育提高民众预防和解决纠纷的能力;其次,调整诉讼收费办法,提高小额诉讼案件的诉讼成本,以抑制不必要的诉讼;最后,立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推动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制度化、规范化。他表示期望通过这些措施,让非诉讼方式成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选,减少司法压力,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上海市法学会原会长崔亚东在致辞时首先回顾了全国司法学论坛的发展历程和取得的成果,强调了论坛在推动司法理论与司法实践深度融合、促进司法学科创新与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随后,他结合当前司法改革和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加强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等方面的建议。他认为,司法改革应该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际效果,推动形成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同时,他还强调了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之间的合作与交流的重要性,呼吁加强跨学科研究和合作,共同推动司法文明建设与司法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原副主任、原副部级专职委员王秀红在致辞时指出,论坛以“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社会治理”为主题,旨在推动司法学科发展,服务国家法治建设大局。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强调法治理念与中国实际的结合,有助于丰富司法理论内涵,提供独特视角和经验。全国司法学论坛作为高端学术平台,已连续成功举办十届,成为司法领域的知名品牌。希望此次论坛能加强交流合作,回应国家战略与司法改革需求,为司法学学科发展注入新动力。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张甲天在致辞中强调,人民法院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力量,需坚持宪法基本原则,完善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持续推进信息化建设,并深化司法学理论体系研究。他指出,法治不仅是稳定器和推进器,还需立足审判职能,发挥司法在国家治理中的引领功能。面对科技发展的挑战,人民法院应拥抱技术创新,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提升司法效率和质量。同时,他呼吁加强司法学理论研究,确保理论研究与中国国情紧密结合,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学理论体系,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原党委书记、浦江法治论坛主席程天权在致辞时指出,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不仅是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更是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为此,他提出了几点主张:首先,要始终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其作为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其次,要以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突破口,通过改革和创新,提升司法效率和质量;再次,他强调了高标准队伍建设的重要性,认为只有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司法队伍,才能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威。最后,他呼吁学术界和司法界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为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和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力量。
山西师范大学副校长、教授范哲峰深入剖析了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进程,他强调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的重要性。他认为,推进司法现代化必须始终坚守司法为民的宗旨,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在法治建设中,要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面临的实际问题,特别是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领域,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此外,学者还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认为只有不断优化司法权配置,完善司法监督机制,才能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一步推动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进程。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余双彪深入探讨了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重要性和特点。他强调,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不仅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他指出,中国优秀传统司法文化是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和鲜明标志,体现了中国特有的治理智慧和文明传承。此外,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具有时代性、智能性、本质性、人民性、全面性和民族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共同构成了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独特道路。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正在为实现司法现代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不懈努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卢上需在探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时,强调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制度优势的重要性。他提出,要有效应对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必须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在此过程中,公正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关键作用不容忽视。学者主张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持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领作用,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促进基层社会法治建设。此外,他还强调了多元解纷制度在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积极作用,倡导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四川省政协社法委副主任、省法学会副会长,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郭彦在论坛中深入探讨了人民司法制度的中国特色与实践逻辑。他强调,人民司法制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实践成果,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独特性。这一制度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具有鲜明的政治性,确保司法工作始终服务党和国家大局。与西方司法制度相比,人民司法制度在司法政治、司法导向和司法模式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强调公正性、民主性和中立性的同时,更加注重司法为民、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郭彦认为,人民司法制度已经走过百年历程,形成了独特的中国特色,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有力保障。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鲁国文探讨了审判工作现代化如何服务并保障基层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他强调,审判工作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现代化不仅关乎司法效率与公正,更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一环。鲁院长认为,通过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动,构建多元化解纷机制,能够有效缓解基层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他主张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审判工作的智能化水平,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编审,北京信用学会会长石新中在论坛中深入探讨了司法公信的实现路径。他强调,随着人类社会进入数字文明新阶段,信用机制已成为调节社会的重要力量。在此背景下,司法公信建设尤为重要。他提出,司法公信不仅关乎法律的公正执行,更是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为实现司法公信,石新中认为应着重加强司法人员的诚信教育,完善司法公开制度,确保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时,他还建议将信用机制引入司法领域,对失信行为实施有效惩戒,提升司法公信力。这些观点对于推进我国司法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马工程”《中国法制史》首席专家赵晓耕在论坛中指出,从法律史的角度看,传统法对于司法学具有重要意义。他批评了当前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部门法理论模糊、司法实践中的逻辑悖论等问题,尤其是继承法和婚姻法中的某些规定,既缺乏对传统伦理道德的尊重,又可能引发不公正的现象。赵教授强调,这些问题在传统法中可能并不明显,但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却日益凸显。他认为,司法学作为一个交流平台,有助于从法律实践层面审视和反思这些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进喜认为,国际一流律所具备规模化、专业化、高效治理和创新能力,同时注重文化建设和履行社会责任,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其核心竞争力。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法学院及法学研究共同发力。规模律所应被视作战略资源,法学教育需回应相关知识和技术需求,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也需与时俱进。特别地,他指出律师特免权在民事诉讼中的缺失,建议设立特免权以保护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秘密交流。随着律师行业的快速发展,对律师的有效管理和规制变得尤为关键,以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的健康与稳定。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主编、教授张治栋在论坛上分享了他对《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法学栏目的编辑思路及特色。他指出,该期刊法学论文覆盖了中国古代法治思想、党史党建中的法治理念、党和国家重大理论创新与实践等多个方面,并强调学术性、综合性和以程序法为特色。张教授认为,任何法治思想研究都不能脱离时代背景,同时期刊应紧跟数据法和智能法的未来趋势。他呼吁专家学者多支持、赐稿,共同推动期刊建设,为司法现代化贡献力量。
北京睦邻法律服务中心志愿者,《睦邻》杂志主编,原中国检察官协会专职副秘书长石京学强调了在现代社会中,社区法律服务的重要性及其大有可为的前景。他指出,虽然政府和法院在解决社会问题上扮演着关键角色,但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社会组织的作用不容忽视。他特别提到了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村民自治的理念,并认为这在现代基层治理中同样具有重要价值。为了发挥这一作用,他所在的北京睦邻法律服务中心集结了一批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退休干部和知名律师组成的志愿者团队,致力于提供公益性的法律服务,旨在帮助民众解决难题,促进社会和谐。
上海政法学院科研处处长、教授刘军在探讨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及其实现路径时,强调了法治化在推进社会治理创新、解决基层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他指出,尽管我国社会治理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取得了显著进步,但在基层实践中仍面临诸多挑战,如治理手段单一、引导错误以及社会力量薄弱等,这些问题归根结底源于法治化建设的不足。为此,刘军教授提出了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实现路径,包括理念创新、重建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任和忠诚,以及构建基层和多层次的预防性法律制度。这些措施旨在通过法治化手段,实现社会治理的专业化、智能化和社会化,从而为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供有力支撑。
上海政法学院调解学院院长、教授侯怀霞在探讨“枫桥经验”在人民调解中的运用时,她首先强调,“枫桥经验”作为一种基层治理的群众方法,旨在通过调动群众的积极性进行矛盾预防与化解,而非简单地将所有问题都局限在“不出村、不出镇、不上交”的框架内。她进一步指出,“枫桥经验”的理解和运用应有边界,并非在所有活动中都要盲目套用。在谈及“枫桥经验”与人民调解的关系时,她认为人民调解作为纠纷解决、矛盾化解的第一道防线,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并强调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核心地位。
第十届全国司法学论坛以“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社会治理”为主题,汇聚了全国司法界和法学界的智慧和力量,共同探讨司法改革与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新路径和新方案。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持续探索。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历史时期,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第十届全国司法学论坛的举办不仅能为司法领域的专家学者提供一个交流思想、触发智慧的平台,还为司法改革与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推动司法工作的不断创新和发展。全国司法学论坛已先后于北京、上海、广西钦州、山西临汾、浙江文成、江苏苏州、山东青岛、江苏淮安等地成功举办十届,在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产生了广泛影响力,对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业界的知名高端论坛品牌。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自成立以来,致力于推动山东大学司法学学科发展和智库平台建设,并且每年举办一届全国司法学论坛,为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搭建一座学术交流的桥梁,持续性地为新时代下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事业做出贡献。
作者:惠雪(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
编辑:苏清
审核:李杰
终审:汪国强